台湾土地整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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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耕地分散:农户因买卖、继承均分等原因,造成耕地极端分 散。以一般情形来说,分散在三处以上者约占50%。耕地分 散结果,农事耕作及经营管理均不便。 五、农路缺乏:重划前耕地临路坵块大约仅为20%,余均为间接 临路,且田间农路弯曲狭窄。如此不仅运输不便,增加生产 成本,而且农业机械不能进入田间,阻碍农业机械化。
办理农地重划,建设完善的农路及水路,所需用地除了以重划区内 公有土地及农田水利会所有农路、水路抵充外,不足的用地由区内农民 提供,并按参加重划调配土地的面积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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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閩地區農地重劃工程費負擔表
辦 理 年 期 一、 試辦農地重劃(1958 年) 二、八七水災災區農地重劃(1960 年) 三、示範農地重劃(1961 年) 四、十年農地重劃計畫(1962-1971 年) 五、加速農村建設計畫(1973-1976 年) 30,000 六、六年經建計畫(1977-1980 年) 七、加速辦理農地重劃五年計畫 (1981-1985 年) 八、改善農業結構提高農民所得方案 (1986-1991 年) 九、農業綜合調整方案 (1992-1997 年) 十 、 跨世紀農業建設方案 (1998-2000 年) 十一、邁進二十一世紀農業新方案 (2001-2004 年) 十二、中程施政計畫 (2005-2007 年) 每公頃工 費 用 程費 (元) 農民全額負擔。 負 擔 情 形 行政院農復會全額補助。 農復會補助二分之一,農民負擔二分之一。 1962 年,由農民及農復會各負擔二分之一。 1963 年起,由農民全額負擔(約一萬餘) 。 農民負擔三分之一(約一萬元) ,餘由原省府及農委 會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水利现代化:重划后每一重划区建设灌溉系统,使每坵能 直接灌溉、排水,以改良农业环境,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四、乡村都市化:农地重划要求每一重划地区对外之交通均能 衔接,区内每坵均直接临路,路面宽度并适合最新农业技术与交通 运输之需要。完成重划后,则整个农村交通,构成一个有计划、有 系统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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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理机构
1.1 台湾农地重划的概念与法令依据
农地重划系将一定区域内不好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 整理,建立标准坵块,并配置农水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扩大农场规模,并配合农业机械 化作业,增加经营收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台湾农地重划在办理初期(五十年代末)所依据的法令, 主要是土地法及土地重划办法。该两项法令,仅就办理程 序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重划作业有关内容及方法, 均漏未规范。为应业务实际需要,台湾政府于1980年12月 19日公布制定农地重划条例专法,1982年3月12日依据该条 例订定发布施行细则。由于农地重划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 公布实施,使台湾办理农地重划的法令基础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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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作業程序表
地籍測量 行政業務 重劃工程
繪製1/4800 地籍圖
摘錄土 地登記 簿及填 調查表
統計重 劃戶比 數面積
三角點 檢測及 補設 高程及 地形測 量
規劃 設計
農水路規劃 農水路中心 樁釘定、工 程設計 土地權利及 現況調查
繪製土地分 配公告圖 工程發包 工程放樣 施工監工 施工檢測
农地重划经费依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农水路工程费用、相关改善工程 费用、规划费,以及行政业务费等四项。其中除农水路工程费由农民依 行政院核定之分担比例分担一部分,其余三项费用则由中央(农委会)全 额负担。目前农地重划投资经费每公顷约41万7千元,包括农水路工程 费35万3千元、规划费2万8千元、相关改善工程费3万元、行政业务费5 千元;政府补助占90﹪,农民配合仅约10﹪。因此农民应负担农水路工 程费每公顷4万元,可用土地折价抵付,或者缴纳现金,如果没有现金 可以缴纳者,并可向政府保护自耕农基金申请低利贷款,分五年摊还本 息。不过现在基金已经撤销,农民直接向银行贷款。
內政部 土地重劃工程局 土地 測量 局 行政院農委會
縣市政府 農地重劃委員會
鄉鎮市公所 農地重劃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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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作业程序及内容
一、勘选重划地区: 优先将重要农业核心地带勘选为重划地区,配合农业区划,区域性排水灌 溉工程,农业发展及农村交通建设计划等,并同时考虑地方及农民之 需求,作整体性规划。依据农地重划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凡农地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各该县(市)政府可以将辖区内之相关土地勘选为重 划区,经复勘检讨核定后,实施农地重划。 1.耕地坵形不适于农事工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者。 2.耕地散碎不利于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或应用机械工作者。 3.农路、水路缺乏,不利于农事经营者。 4.须新辟灌溉、排水系统者。 5.农地遭受水冲、砂压等重大灾害者。 6.举办农地之开发或改良者。 农地重划区之勘选,应兼顾农业发展规划与农村小区建设。得不受行 政区域之限制。 8
分宗測量釘 樁及交接
重劃後地籍 測量
編造调配卡 公告及工程 驗收
繪製地籍圖
工程驗收
編造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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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施工: 重划工程包括农水路工程两项。重划工程 的施工必须配合农时耕作,选择主要作物收获 后,损害最少的期间为之,以免影响农事经营, 造成农民损失。
七、土地调配: 土地调配直接牵涉农民权益,是重划工作的重心。办理 土地调配一方面须将耕地按使用人集中,又须尽量迁就原位 次,还需要配合标准坵形,兼顾原有面积,加上土地本身条 件优劣不一,位置也有差异,以及土地所有权人重视原有土 地等因素,致土地调配为重划过程中最复杂、最艰巨的工作。 为此,农地重划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许多调配之原则,以 为作业之准据。惟为疏减土地调配异议案件的发生,保障农 民切身权益,规定各县、市政府于完成土地调配草图后,应 邀集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及耕地承租人举行公听会,公开说明 土地调配情形,并听取农民意见,以为检讨改进之参考。
办理农地重划是由地政机关负责。内政部负责政策和法令研订,农 业委员会编列补助农地重划工程经费之预算,并在计划核定及工程技术 上提供指导。县、市政府则负责实际执行。同时为强化整体作业功能增 进业务之协调配合,在县、市政府设有农地重划委员会,各重划区也组 织有农地重划协进会,协助推动重划工作,减少执行阻力,协进会委员 大部分由重划区内农民相互推选产生,使农民直接参与重划工作,以符 合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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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配结果公告及异议处理: 土地调配结果,应公告三十日,公告同时并造 册分别通知各土地所有权人、承租人、承恳人, 他项权利人等。土地所有权人如有异议,应于 公告期间,以书面向有关之县(市)政府提出, 其涉及他人权利者,各该县(市)政府应先提 交农地重划协进会或土地重划委员会调处,调 解不成立时并应通知其权利关系人,不服调处 时则报请上级政府裁决。如仍有不服,可循行 政救济程序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九、交接及清偿: 土地调配结果公告确定后,应将土地分宗测量 钉界点交给新土地所有权人接管耕作,可调配 于原土地所有权人之土地,自调配确定之日期 起,视为其原有土地。清偿包括抵费地及零星 集中土地的标售或出售,农民负担金额的计算 与通知,垫款的偿还及补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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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权与地籍异动整理: 重划后土地标示,土地权利与地籍图册均发生变动,故 应立即办理清理。在地权异动清理方面,包括土地标示 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租约变更登记、他项权利 设定登记等。地籍图册整理方面,包括更改地籍正副图, 换发土地权利书状,换订三七五租约,订正放领公私耕 地清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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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划费用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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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量及调查: 测量及调查工作,是重划工程规划设计及土地交换分合的基础。测量 有边界测量、控制点测量、现况测量、农水路中心桩连测等。调查则 包括有水利状况调查、交通状况调查、气象调查、现况调查、土地权 利及使用状况调查、地价调查等。 五、规划设计: (一)规划设计包括坵块设计、农路设计与水路设计三大项目。 (二)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1.减少田埂,节约用地,增加直接生产用地面积。 2.扩大坵块,减少坵数,使适合耕作。 3.调整集中使用人耕地,便利农事经营及管理。 4.配合轮灌建立给水系统,使每一坵块均能直接灌溉,妥善运用 既有之水资源。 5.改善排水系统,使每一坵块均能直接迅速排水,不再积水为患。 6.建立完善农路系统,便利田间交通及农具、产物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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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间排水不良:由于地形复杂,且雨量不均,加上排水设施 不良,致田间时常积水为患,妨碍机械操作及影响作物生长。 二、田间灌溉不便:在实施重划以前之水田能直接灌溉之坵数, 大约占20%,余均为越坵灌溉或望天田。不仅难以适时适量 给水,且农民时常为争取用水而发生纠纷。
三、坵块畸零狭小:实施重划前耕地至为畸零狭小,平均每一坵 块面积仅0.05公顷左右。坵块零细不仅耕作效率低,且无法 大规模经营,妨碍农业现代化。同时因田埂多,直接生产用 地面积相对减少,影响农地资源充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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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前農場坵块結構圖
台南縣麻豆重劃區示例
1.坵形崎零狹小 2.使用分散 3.灌溉排水不良 4.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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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後農場坵块結構圖
台南縣麻豆重劃區示例
1.坵形整齊擴大 2.使用集中 3.可適時適量灌溉與排水 4.交通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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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实施背景与原因
台湾光复后,为求农业经济的繁荣,以及农村社会的安 定,首先进行农地改革。农地改革采取了温和渐进方式: 1949年实施“三七五减租”,接着在1951年办理“公地放 领”,于1953年推行“耕者有其田”。 自实行耕者有其田以后,农村经济日趋繁荣。农民受惠 之余,咸盼改善继续农业生产环境,以配合农业技术的进 步,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增加粮食产量,俾缩短农业与其 它产业所得的差距。 除了上述历史背景外,台湾农业生产环境,因存在如下 不良缺失,致无法高度有效利用和以提高农业生产,亦为 促使积极推动办理农地重划工作之原因。
二、倡导及征询农民意愿: 农地重划区选定后,各县(市)政府邀集重划区农民举办说明会,倡导 重划之意义与效益,并说明重划之实施内容、依据原则、农民负担及应 配合事项等,然后办理意愿调查,征询农民意见,如果申请办理重划的 私有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区内私有土地总面积 半数者,则拟具重划计划书报经核定公告实施。 三、公告及限建: 重划计划书核定后应公告三十日,在公告期间内,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 半数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重划区土地总面积半数表示反对时, 县(市)政府应予调处,并斟酌反对理由,修订农地重划计划书,重行报 请核定,并依核定结果公告实施,土地有权人不得再提异议。另为避免 农民任意破坏土地使用现况,妨害重划计划之实施,公告计划书时得同 时公告于一定期限内,禁止该重划区内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采取土 石或变更地形。但禁止期间,以不超过一年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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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坵形规划原则: 1.坵块以长方形为原则,通常长边均以田埂为界,短边则临接农 路及水路,使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排水。 2.水田区坵块短边最短应在10米以上,25至30米左右为最适当。 长则为短边3至5倍。 3.坵块标准面积: 田:0.2500公顷,100米×25米。 旱:0.5000公顷,100米×50米。 4.最小坵块面积,以该重划区规划坵块短边10米计算之面积为准。 5.坵块方向,应配合地形、日照、风向及土地调配设计。 (四)农路规划设计原则: 1.农路系统及其面宽分为: (1)干线农路:连贯村庄或区外县、乡、镇道路者,面宽7米。 (2)主要农路:连接纵向或横向农路者,面宽6米。 (3)田间农路:即一般耕作农路,为临接个坵块短边之农路, 面宽4~5米。 2.农路路面铺设12~15厘米厚度之碎石级配。 3.田间农路间隔200米,主要农路间隔600米之原则配置,并以小 水路区分为6公顷之耕区,而构成12公顷为一经营单位。
計算重劃單 元面積及土 地调配圖
公告 異議處理及 補測
劃 定 重 劃 區
勘查 重劃區
準備 工作
正式作 業
調查
邊界分割 測量及釘樁
圖根 測量
成立協 進會及 重劃委 員會
測量製 圖
劃分地段及 土地调 地價查估 配與施 工 展繪三角點 及圖根點、 重劃區邊界 連測、村莊 土地及現況 測量、農水 路中心樁連 測、繪製農 水路邊界現 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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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目标
一、农业机械化:将重划区内零散土地互相交换、合并、集中, 以扩大耕作单元面积,使坵形标准化,再配置适当之农路、水路, 为农业机械化与共同经营奠定基础。
二、农场标准化:将每一农户分散之耕地尽量利用交换分合方 法,集中于一处,使农场完整。而在坵块以及农路、水路之排列布 设方面,均有适当的标准,并将畸零细碎耕地,尽量调整归并,以 改善农场结构,扩大农户耕作面积,增进农业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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