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保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一、引言票据贴现是一种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合理规范票据业务贴现管理是保证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措施。
为了减少风险,提高贴现效率,特制定本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二、贴现范围1.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行的符合法定票据格式的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承兑汇票等票据;2.贴现对象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经营的票据业务机构。
三、贴现条件1.票据具备贴现资格,票据持有人能够确保票据合法性、真实性;2.票据的到期日不超过180天,持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票据背书。
四、贴现流程1.票据持有人提供贴现申请,包括贴现金额、贴现利率等;2.集团公司内设贴现审批委员会,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成员参加;3.贴现审批委员会评估票据风险,确认贴现利率;4.集团公司与贴现机构签订贴现协议,确定贴现金额、利率、手续费等具体事项;5.贴现机构汇出贴现款项,集团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并在票据到期时归还本金。
五、贴现额度限制1.集团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贴现额度,定期调整;2.单一票据贴现额度不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10%;3.集团公司可向贴现机构申请增加贴现额度,需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六、贴现利率管理1.贴现利率由财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公司资金成本确定,定期评估;2.贴现利率上限为市场利率的1.5倍,下限为市场利率的0.8倍;3.贴现利率由贴现审批委员会确定并报批。
七、贴现风险控制1.集团公司建立票据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票据背书、票据存储等制度;2.集团公司定期对票据背书、到期日等进行查验,确保票据真实有效;3.财务部门与贴现机构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风险信息;4.贴现机构提供风险担保,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性。
八、贴现协议管理1.集团公司与贴现机构签订贴现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2.贴现协议包括贴现金额、利率、手续费、还款期限等具体事项;3.贴现协议需在合法、有效范围内,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平衡;4.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贴现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的合规性。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票据贴现管理工作,提高票据贴现资金的利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票据贴现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贴现业务。
三、定义1.票据贴现:指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兑现,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或汇费的一种金融业务。
2.贴现比例:指贴现金额与票据面额的比例,一般是票据面额的九折至九五折不等。
3.票据持有人:指持有票据的单位或个人。
4.票据报销人:指委托公司进行票据贴现的单位或个人。
四、票据贴现条件1.票据贴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
2.票据贴现金额须在财务预算范围内。
3.贴现利率应符合市场价值。
4.具备持有票据证明以及贴现资格。
五、票据贴现程序1.票据贴现申请票据持有人在贴现前应填写《票据贴现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贴现要求。
2.贴现审批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审核票据贴现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贴现手续。
3.票据贴现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贴现申请,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手续。
办理过程中要注意核对票据真伪和与公司授权人员身份对接。
4.贴现过程记录在贴现过程中,要及时记录相关流程和手续,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验。
六、票据贴现收费标准1.根据市场利率浮动。
2.公司内部统一执行。
七、票据贴现监督1.公司财务部门要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检查和复核,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领导。
2.公司内部设立票据贴现监督组,对票据贴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票据贴现风险控制1.对贴现利率与市场价值不符的情况要及时调整。
2.对贴现金额过大或过小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3.对贴现手续和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
以上就是本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员工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银行票据贴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款给持票人的一种金融服务。
在我国,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促进企业融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业务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对银行票据贴现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票据贴现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包括:(1)贴现申请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票据及相关资料;(3)银行在贴现前应核实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持票人身份;(4)银行在贴现时,应按照票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贴现利息;(5)贴现后的票据权利归银行所有。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18号)该通知明确了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1)加强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2)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效率;(3)加强对票据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防范系统性风险。
3.《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经营;(2)公平、公正、公开;(3)风险可控、稳健经营。
三、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流程1.持票人提交申请持票人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票据原件;(2)贴现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2.银行审核银行对持票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1)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2)持票人身份的合法性;(3)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3.确定贴现金额和利率银行根据票据金额、期限、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贴现金额和贴现利率。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编制:审核:批准: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三)贴现业务申请书;(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再贴现、付款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伪造、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票据的出票第五条出票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票据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并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第七条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第八条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在票据上背书并签章。
第九条背书应当连续,不得有断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视为无效。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对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一条承兑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由付款人签章。
第五章票据的保证第十二条票据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他人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由保证人签章。
第六章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第十四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第十五条贴现机构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票据上记载贴现事项。
第七章票据的付款第十六条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无条件支付。
第十七条票据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细则,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有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三)流动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四)效益性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票据贴现范围第四条公司票据贴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票据:(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商业承兑汇票;(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票据。
第五条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二)票据背书连续,无伪造、变造痕迹;(三)票据到期日未到;(四)票据持有人为有权持有票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票据贴现程序第六条票据贴现申请(一)票据持有人向公司提出票据贴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票据原件;2. 票据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 票据贴现申请书;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3. 票据到期日是否已到;4. 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票据贴现审批(一)公司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票据贴现申请进行审批;(二)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票据持有人签订票据贴现合同。
第八条票据贴现放款(一)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划拨至票据持有人账户;(二)票据持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票据原件交还公司。
第四章票据贴现利率及费用第九条票据贴现利率(一)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及市场利率水平,制定公司票据贴现利率;(二)票据贴现利率可根据票据种类、期限、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四条交易客户。
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办理的条件。
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持续、稳定。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合同关系和劳务交易关系;3、在申请贴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4、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一)贴现的期限以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贴现贷款的金额单笔票面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银行的票据贴现是指持有者将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出售给银行,银行支付贴现金额,并在票据到期日时向出票人回收票据面值的行为,这也是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一种主要手段。
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内控制度,制定票据贴现的操作流程和核算办法,下面就具体阐述一下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1. 票据贴现的基本操作流程(1)客户申请贴现:客户持有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
(2)银行审查:银行审核票据真伪,检查票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贴现审批:审批人对所审核的票据进行贴现审批,确定贴现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签署相关贴现文件。
(4)贴现款支付:银行将贴现款支付给客户,一般以电子转账方式进行。
(5)持票人的票面金额回收:票据到期日,银行向出票人回收票面金额,结束票据贴现业务。
2. 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1)资产负债表处理票据贴现的入账,会影响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应将其分别入账。
在资产方面,当银行支付贴现款时,银行需要记账,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银行贴现款”账户的余额。
在负债方面,银行将从客户处收取贴现款,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减少“客户存款”账户的余额。
(2)利润表处理票据贴现的利润表处理较为复杂,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计算贴现利息: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要收取利息,根据贴现金额、利率和期限,计算出应收取的贴现利息。
通常采用比率法计算贴现利息,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利率×期限。
②计提贴现利息:银行应按照贴现票据的到期日,计提应收取的贴现利息,记入利息收入账户。
③计提坏账准备:银行贴现票据存在风险,如票据出现拒付等情况,银行将面临坏账风险。
为规避风险,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记入利润表,减少银行的利润。
(3)核算处理银行财务人员应对票据贴现进行核算处理,将贴现款、利息、坏账准备等记入相关账户,并计算出实际的营业利润。
3. 票据贴现的风险控制票据贴现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配置方式之一,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管理制度
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票据贴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规、风险可控、专人专用和透明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用途审批第四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资金合规、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及相关业务方案。
第六条资金使用申请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变动,申请人应及时报备并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票据贴现资金用于超出申请范围的用途。
第三章资金用途管理第九条资金使用应按照申请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与业务实际需求相符,不得用于个人投资或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后应及时提供资金用途及经济效益的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急需用款的情况,应及时报备领导并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
第四章专用管理第十四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应专人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他人的资金。
第十五条票据贴现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应通过公司财务部门开设,并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核对和报告,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
第五章风险管控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对票据贴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风险识别与防范制度,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如有发现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果断予以制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票据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查。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实行准入制管理。
资金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权部门,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授权。
根据总行规定授权原则,结合各行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业务部将不定期公布有权办理业务机构名单。
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业务发展不力的机构,资金业务部将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现有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机构详见附件二,未被授权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省分行直属支行本部统一办理所辖机构的贴现业务;二级分行本部统一办理其所在地所辖机构(不含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贴现业务。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续阶段的业务操作。
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被授权机构须在公司业务部门设立票据贴现业务职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在营业部门设立票据审验职位,配备至少两人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指的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根据贴现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我行贴现业务实行“全行营销、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贴现业务管理全流程。
第二章贴现业务授信管理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即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占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一)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二)占用持票人授信额度。
第五条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人须在我行具有授信额度。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我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核定企业贴现额度;负责首次贴现业务办理时法律文本协议以及后续办理时申请表的审查;负责贴现业务档案的归档及保管等事项。
第七条机构业务部及其他负责票据业务营销的部门(以下统称“票据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具体营销推动与操作,并对交易真实性、业务风险负有第一责任。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相关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持票人的授信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贴现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管理工作,参与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授信支用审查;负责对申请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真伪进行审查;负责对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及背书合规进行审核;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管理;负责票据系统贴现记账等相关操作处理;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的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协助票据业务部门实地查询;负责已贴现纸质商业汇票的委托收款操作。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
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辖内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
上列商业银行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贴现
第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
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第四章再贴现
第二十五条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三、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
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
发票。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
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授权:
一、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二、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三、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四、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第三十四条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有关商业汇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授权窗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