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危险品运输之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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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危险品运输之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祝岩杰律师

2013年11月28日,家住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了呕吐、腹痛等症状,2013年11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刘先生死于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山东省邮政管理局昨日通报了此事件的相关情况:“夺命快递”由武汉发往潍坊,在卸载中造成了化学品泄漏,有8人因此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东营大王镇居民刘兴亮因吸入氟乙酸甲酯而中毒死亡。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陈晓昨日通报,2013年11月28日23时15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时,发生化学品泄漏,在48小时内先后导致5名工作人员中毒,5人均已出院。运输车上的1844件快件中,包括污染源在内共154件快件沾上氟乙酸甲酯。

此次泄漏的化学品为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在制药领域广泛应用的有毒液体。该物体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具有易燃特性,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该化学品由湖北某化工厂经当地圆通快递收寄点寄往山东省潍坊市某制药厂,邮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外包装破损,致使液体泄漏。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购成为了消费者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手段,据统计2013年网购消费总额已经超过了百货商场的销售额。而伴随着网购的兴起,物流成为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行业,越来越多的人想进入这个行业淘一桶金。特别是物流行业中的快递运输成为一个商家必争之地。现在快递企业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争取更多的客户,快递企业甚至违规收件发件,比如文章开头所说的事情,就是一个用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教训。

针对现在快递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跟读而在收发件过程中对快件的审查极不规范,把关不严的情况,作者从对快递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的角度做一分析。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

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一快递企业因快件安全问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快递企业为了争取客户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快件不闻不问的行为会对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由于快递公司的不作为,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行运输,而本身又没有相应的资质,在运输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保护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必将会给客户带来损失,因此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将承担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这个责任既包括对被损坏快件的赔偿,也包括快件损害而造成第三人物品甚至是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赔偿。而且一旦发生这样的意外,公司的信誉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制裁,一个快递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为这样的事故而倒下,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快递企业对快件审查不严的行为绝对是得不偿失的。快递企业不仅仅是存在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将危险品当普通物品进行运输,没有适当的保护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意外,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本文开头的事件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危险品的损坏而污染了上百件快件,而这些快件的价值加起来也会是个不小的数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快递公司在收件中是有检查物品是否安全的义务的,而如果快递公司明知是没有资质运输的危险品而收件或根本就不检查物品而直接收件寄送的都可以认为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一旦发生危险品的泄露对其他快件造成损害切数额较大,则根据刑法275条的规定,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第一,如果发现了危险品泄露不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害的扩大而继续讲被污染的快件进行运输寄送,一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则由可能构成刑法232或234的规定的故意伤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第二,如果没有发现危险品泄露而继续派件导致收件人人身伤害的,则可能构成刑法233或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由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快件的运送数量是很大而且是不确定的,所以如果造成大面积的快件污染,而又进行了派件,则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财务损害,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14、115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上述犯罪都属于个人犯罪,单位不能做犯罪主体,但是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即使单位不负刑事责任,这对单位的影响也是深远而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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