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
(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
(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船闸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闸土建工程基本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三)船闸设备及运行控制系统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
(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件A-2 )。质监机构应当在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6),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见附件A-3 )质监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7 日内印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交工质量鉴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
7 )。
第十三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 人的质量鉴定组实施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与评价、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和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交工工程予以评分,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应当按照附录4 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当按照附录1 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计算工程实体得分。
(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当按照附录2 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当按照附录3 中不同工程类型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进行抽查,并按附录三中评分标准予以评分。
(七)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以及混凝土面层厚度等验证性检测应当按照附件B-4 中规定的抽查项目以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 执行。
(八)大型装卸、输送设备应当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应当给予认可。
(九)港区铁路、防洪、房建等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按照相关行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已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质监机构可以引用其结论。
(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
(一)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防腐施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二)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