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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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公布 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公布 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

最新党纪处分条例公布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学习小组2018-08-27【学习小组按】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千万碰不得,今天小组就给组员梳理其中条款,内容较多,务必慢慢学习。

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通过网络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对照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对照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对照解读
引言
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治理的重要法规,其修订和完善对于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新修订内容进行对照解读,
探讨其对党员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总则
2023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党员干部应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并强调了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新修订条例还规定了处分时应当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原则,增强了纪律处分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

纪律处分种类的调整
与以往相比,2023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处分种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新增了某某行为作为一种处分,以此来加强党员干部对于某某行为的警惕性和自我约束性。

同时,对于某某行为的处分也相应加大了力度和惩罚力度,以提高纪律处分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性
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对于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规矩、维护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
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纪律处分的力度和力量,才能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时刻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只有凡事守纪律、勤廉政,才能在严峻的党性教育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

结语
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新修订的出台,不仅为党内治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和规定,也为党员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把党章旗帜立起来,确保全党的行动彰显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版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版

纪律处分条例2023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维护组织纪律和队伍作风,保障队伍稳定和长
久发展,制定本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等各单位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
据违纪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处分的严厉程度。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查明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核实、作出处分决定、告知当事人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章处分的具体规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制定具体的处分规定,包括违反纪律情形、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确保处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处分规定,确保处分决定
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纪律处分的监督
建立健全纪律处分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
加强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发生。

结语
本纪律处分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提高
组织纪律执行力和协调性,希望各级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组织纪律和队伍稳定。

(以上纪律处分条例,经XX机关XX部门审议通过,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全文对照封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全文对照封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修订前后全文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全文对照2018 年 8 月 18 日 VS 2015 年 10 月 18 日左侧为新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中红色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蓝色部分为删除的内容目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录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 8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 10 月 18 日)第一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编 总则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 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 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 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 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 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 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 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 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 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 建设。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为了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制定了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具体内容如下:一、违反工作纪律。

1. 迟到、早退、旷工或者无故缺勤的,将按照迟到早退、旷工天数进行扣减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擅自离岗、私自调休或者违反工作安排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减工资并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

二、违反行为规范。

1. 在工作中有不文明行为、言语攻击他人或者损害单位形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处分。

2. 在单位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严重警告、降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3. 违反单位的保密规定、泄露单位机密信息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开除等处分。

三、违反职业操守。

1. 接受贿赂、索取、或者变相收受礼金礼品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违反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3.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纪行为。

1. 对单位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将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违反单位其他规定、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任何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五 、“四种 形态 ”体 现 惩前 毖 后 、治病 救 人
体党 员 的行 为约 束和法 纪意识 提 出了更高 的要 求 ,党
《条例 》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 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 应的党规党纪追 究。
内容 ,要求经 常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约谈 函询 ,让 “红 红脸 、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 纪处理 的大 多数 :党纪 重处分、重大职务调 整 的成 为少
《条例 》第 三条增 写 “党组 织和党 员必须牢 固树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
【专家解读 】高波 :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 之策。增 强 “四个意识 ”,是筑牢思 想防线 的重要基础 ,具 有强 基 固本的重 要作 用。“四个 意识 ”为纪律 审查提供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两 个 坚 决 维 护 ” 确 保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统一领导
损害党 、国家和人 民利 益的 ,应 当视具体情节 给予警告 贫领 域有 侵害群 众利 益行 为 的,从 重或者加 重 处分。
直至 开 除党籍 处 分”,体 现 了纪严于 法、纪在 法前 的原 第 一百一 十 四条规 定 ,在社 会保 障、政策扶 持、扶贫 脱
则。第 二十九条在原 《条例 》第三十条 的基础 上进行 贫、救 灾救济款物 分配 等事项中优亲厚 友、明显有失公
四、突 出监督执纪 的 “靶心 ”
打头 的、管总的 ,把 “两个坚决维 护” 写进 《条例 》,使 其
《条例 》第七 条第二 款强调将 党 的十 八大 以来 不收
上升 为党的政治纪律 ,体现 了全党的共 同意志 ,是加 强党 敛 、不 收手 ,问题线索 反映集中 、群众 反映强烈 ,政治 问题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题库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题库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起施行。

A.9月30日B.10月1日C.11月1日D.12月1日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半B.两年C.两年半D.三年3.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

A.劝其tdB.予以除名C.开除党籍D.严重警告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条规定。

6.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从重或者加重D.留党察看8.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9.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

A.再上一级党组织B.同级党组织C.同级纪委D.上级纪委10.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B.开除党籍C.严重警告D.警告11.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源:新华社发布时间:2018-08-26 22:30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新《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背景材料)

新《我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背景材料)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四大信号和五大创新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

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准则》和《条例》修订整体情况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

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

修订后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修订后的《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

而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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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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