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复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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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面试---问题纠集版
1.导师关心的不是你说什么,而是你怎么说。
2.语气沉着自信
3.请务必保持谦虚诚恳,attitude prevails!!!
4.回答问题时,请想想你是个有智商的人,分点作答,条理清晰+例子
5.翻译法律英语时,吐字清晰速度放慢去理解段落,翻译原则,不追求每词精确,而是整体平稳流畅!
6.静思考,平静回答,淡定从容,诚实应对。
杂乱问题
1.为什么报读法硕(为什么跨专业)?为什么报考中山大学?
2.谈谈你对本科院校的感想
3.谈谈你所读的法律书籍
4.谈谈你所知道的法学名家
5.谈谈最近一个案例
6.自己今后研究的优势在哪里?
7.研究生毕业后打算如何---求职抑或深造?
8.谈谈你的优缺点
9.如何评价你的大学生活
10.读研期间规划
11.简单说说你的毕业论文
12.你认为法律学习应该具备怎么样的技能?你又希望在中大在什么方面得到提高?
13.你觉得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吗
14.谈谈你本科专业之于将来的法律学习
15.请你评价微博
16.简要描述下你的未来职业规划,研究生在读计划
17.你为什么要考研
18.谈谈对于马航事件的看法
专业知识版
1.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
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
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
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
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无效合同:一、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分析案例,入室抢劫,却什么没拿,怎么判?
3.说说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
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
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
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
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
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
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
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
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
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
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6、救济途径的差异。公民权被侵犯时,在国内通过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申诉、申请复议、诉讼、要
求赔偿等途径解决。人权被侵犯时,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用尽之后,被侵权人仍不满意的,还可以向国际
人权委员会申诉。
4.法律规定之外有有无权利?
年关将至,虽然春节假是自大年初一开始放,但是过了小年夜,基本上很多的单位就开始放羊了,能够挺
到大年三十仍然在上班的人,往往只有单位上安排值班的人了。这样的情况年年发生,但是查遍法律却很
难看到这样做的合法性依据。
这样的情况告诉人们一个浅显的道理:人们的权利其实不全是法律所授予的,而本来存在的,人们拥有法
律所未曾规定的权利,社会的法律秩序只有保持对于这样的权利必要的尊重,社会才会显得和谐,反之,
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强令部下必须上班到大年三十下午五点,可谓严格地依法办事了,但是在背后可能要
被人视为另类了。人们拥有法律之外的权利,有人认为钻了牛角尖了,但是事实上我们每一天都与这样的
法律之上的权利打交道:我们看拳击赛,法律并没有授予一个拳手伤害另一个拳手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伤
害却被称之为比赛。此外,我们还拥有法律至今没有规定的自助的权利:当某人打了我一拳后,我可以将
其留置到警察到来,而不会有人认为我非法拘留。承诺的权利,病人可以要求医生锯去自己的一条腿,而
不认为医生是伤害。另一方面,我们现在拥有的很多法律之下的权利,在当年也是法律之外的权利。比如,过去法律强制公民参加婚检,而今法律又确定了公民自愿参加婚检的权利。法律之外的权利是正常的,正
是因为法律之外的权利存在,才使得法律有了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正是基于法律之外的权利,人们才要求
端午节与中秋节放假。也正是因为法律之外的权利存在,人们才有了判断法律良善的标准,而不让法律成
为评判自身良善的准则:凡是承认人们正当权利的法是良法,凡是与人们正当权利相对立的法是恶法.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人们基于春节而拥有的权利是先于现行的所有法律而存在的,法律没有明确
废除的,应该视为人们当然保留的权利。法律确定大年初一到大年初七放假,但是我们看遍了法律却没有
看到人们传统的过大年三十的权利被剥夺了的规定。问题的关键是,法律没有剥夺人们准备过春节的权利,但是法律也没有给人们实现这样的权利以有效的保障。其实法律的空白,正是法治体现,法律承认自己仅
仅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而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全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人们通过习惯、道德的要求、政治的考量而灵活处置,法律对此不加以干涉。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慎重、灵活地对待
法律之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