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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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场所:

2.1凡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基地;

2.2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基地,

2.3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施工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现场。

3、编制依据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

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

3.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4、术语和定义

4.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的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 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起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

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4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摄氏60 0C液体的气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5 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6 气瓶——常温下(-400C~ 60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2 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4.7 本质安全——通过机械的设计者,在设计时期采取措施来消

除隐患的一种实现机械安全方法。

5、治理规定

5.1 特种设备的生产

5.1.1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安全认可

5.1.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负责。

5.1.1.2特种设备的安全认可实行分级分类治理,由各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5.1.1.3特种设备的生产应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5.1.1.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特种

设备关键部件的生产不得分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单位。

5.1.1.5公司合同中的特种设备供货,不得与未取得特种设

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分包方签约或者供货。

5.1.2特种设备生产要求

5.1.2.1 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本规定3,以及其它的法规要

求。

5.1.2.2 在特种设备的设计时期应考虑该产品的本质安全。

5.1.2.3 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应该按照质量治理体系标准

(GB/T19001:2000)要求操纵和建立如下文件:

a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b治理职责、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等治理文件;

c生产全过程的策划和质量操纵文件;

d列出重点操纵的关键部件清单,以及对其进行操纵的

加工工艺作业指导文件;

e检验、验收,以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f关键材料、关键部件、关键试验等的质量记录;

g产品出厂时以及具有可追溯力的档案资料。

5.1.2.4 特种设备的出厂和交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

a进行必要的试验;

b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

c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2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治理

5.2.1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

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能够投入正式使用。

5.2.2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

术档案治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治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经权威部门考核

发证,持证上岗。

5.2.4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

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托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2.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

检查制度,经检查发觉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

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5.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1.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

部门负责。

5.1.2 公司系统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5.1.1.1 公司经营打算部负责公司系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的安全监督。

5.1.1.2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

的,应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资格备案表》,并在公司安全主管

部门备案。

5.1.1.3 公司及所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和单位

应:

a识不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并评价其风

险;

b针对危险源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c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培训或演

练;

d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e在《季度安全质量季报》中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情

况。

5.1.1.4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

备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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