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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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4.1.1实施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4.1.1实施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从事教学、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三)编播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节目,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布广告;(四)制作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图形标志;(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七)制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八)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和凭证;(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清理评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清理评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清理评估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告[2015]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清理评估结果的公告
(公告〔2015〕12号 2015年8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等规定,省质监局组织对我省已发布实施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审查和公示,现将确认有效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目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未列入该目录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即行废止。

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确认有效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目录。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指针对地方计量检定工作所制定的一套规
范和程序。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检定范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规定该地区所负责检定
的具体计量器具范围,包括长度、质量、时间、温度、电磁等多个
方面的计量器具。

2. 检定依据,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详细列出检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检定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检定程序,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具体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程
序和步骤,包括前期准备、检定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以保证检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4. 检定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指出检定所采用的标准
和方法,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 质量保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会包括质量保证的内容,包
括设备校准、人员资质、内部审核等,以确保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可
靠性。

总的来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遵守规程,可以保证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
和合法性。

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 (浙)XXXX-2018
肠内营养泵校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alibration for Intestinal Nutrition Pumps (报批稿)
2018-XX-XX 发布
2018-XX-XX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1
JJF(浙)XXXX-2018
目录
引言................................................................(II)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计量单位.................................................... (1) 3.1 流量............................................................ (1) 3.2 声光报警........................................................ (1) 3.3 分辨力.......................................................... (1) 3.4 阻塞报警阈值(压力)............................................ (1) 3.5 患者漏电流...................................................... (1) 3.6 加热装置........................................................ (1) 4 概述.............................................................. (1) 5 计量特性.......................................................... (2) 5.1 流量示值误差.................................................... (2) 5.2 流量稳定性...................................................... (2) 5.3 阻塞报警误差(适用时).......................................... (2) 5.4 温度示值误差(适用时).......................................... (2) 6 校准条件......................................... ................ (2) 6.1 环境条件........................................................ (2) 6.2 校准介质........................................................ (2) 6.3 校准装置及配套设备.............................................. (2) 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 7.1 外观与工作正常性检查............................................ (3) 7.2 校准方法........................................................ (4) 7.3 加热温度误差.................................................... (5) 8 校准结果表达...................................................... (5) 9 复校时间间隔...................................................... (5) 附录A 肠内营养泵校准原始记录....................................... (6) 附录B 肠内营养泵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7) 附录C 肠内营养泵流量基本误差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分析................... (8) 附录D 肠内营养泵温度基本误差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分析................... (12)

超声波燃气表(浙江省地方检定规程)

超声波燃气表(浙江省地方检定规程)

b) c)
在法制计量管理 录器中保 最 件 储以 一
在按照 a 条规定在 封印状态
d)
——执行参数修改的获授权人员的身份信息 ——内部时钟产生的 除 述数据外, 应 数器或修改参数的日期和时间 内容
—— 被更改的参数的原值 —— 应确保最 前的修改 录才 录的总条数 一 参数修改的 储 追溯性 如果 以 录 储多 修改 录,在必须删除以
李信 杭州 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JJG(浙)130-2014

1 2 3 术语和计量单

1 1 1
范围…………………………………………………………………………… 引用文献……………………………………………………………………… ………………………………………………………………
3.1 术语…………………………………………………………………………… 1 3.2 计量单 4 ……………………………………………………………………… 2
7.1 检定条件……………………………………………………………………… 附 7.2 检定项目……………………………………………………………………… 际 7.3 检定方法……………………………………………………………………… 际 7.4 检定结果的处理…………………………………………………………… 7.附 检定周期…………………………………………………………………… 录 A 燃气表压力损失 录 B 燃气表 装置的 10 10
JJG(浙)130-2014
JJG(浙)
浙 省 地 方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JJG 浙 130—2014
超声波燃气表
Ultrasonic gas meters
2014—01—08 发
2014—02—05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JJF浙精选1《液压静力压桩机校准规范》等个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JJF浙精选1《液压静力压桩机校准规范》等个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JJF(浙)1158-2019《液压静力压桩机校准规范》等7个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JJF(浙)1158-2019《液压静力压桩机校准规范》等7个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液压静力压桩机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2
JJF(浙)1159-2019
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用荷载箱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3
圆柱螺纹指示量规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4
JJF(浙)1161-2019
长霉试验箱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5
空气热老化试验设备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6
JJF(浙)1163-2019
大地网接地电阻测试仪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7
电缆故障闪测仪校准规范
2019-03-18
2019-03-28。

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 (浙) ××-201×碳化深度测定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ation Depth Measuring Instrument报批稿201×-××-××发布2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碳化深度测定仪校准规范JJF (浙) ××-201×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Carbonation Depth Measuring Instrument归口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山东乐陵市回弹仪厂济南朗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加起草单位: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本规范委托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超(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陈康(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黄元津(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徐欣(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王帅(山东乐陵市回弹仪厂)王磊(济南朗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参加起草人:陈传飞(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郑博文(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李岳求(台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目录引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计量特性 (2)4.1 指针与标尺相互位置 (2)4.2标尺刻线宽度 (2)4.3 测量面的表面粗糙度 (2)4.4 测量面的平面度 (2)4.5 测量力 (2)4.6 零位误差 (3)4.7 重复性 (3)4.8 示值误差 (3)4.9 校对块 (3)4.10 漂移 (3)5校准条件 (3)5.1 环境条件 (3)5.2 校准用设备 (3)6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6.1 指针与标尺相互位置 (3)6.2 标尺刻线宽度 (4)6.3 测量面的表面粗糙度 (4)6.4 测量面的平面度 (4)6.5 测量力 (4)6.6 零位误差 (5)6.7 重复性 (5)6.8 示值误差 (5)6.9 校对块 (5)6.10 漂移 (6)7校准结果表达 (6)7.1 校准证书 (6)7.2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6)8 复校时间间隔 (6)附录A (7)附录B (9)引言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校准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技术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和公共性作用。

我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计量事业发展,近年来在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建设、计量监督管理和服务、民生和能源资源计量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总体来看,我省计量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存在计量检测技术水平不高、少数领域量传溯源能力缺乏、计量监管力量和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企业在实施产品设计研发、工艺控制、质量监测、成本核算中,离不开计量检测技术的支撑;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需要不断增强计量检测能力;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资源合理利用,必须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计量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计量整体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计量事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提质增效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产业计量、民生计量、生态计量等领域工作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基本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全省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省各级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800项左右,形成校准测量能力3500项左右。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指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测试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

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

第三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或确有迫切需要的,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或《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根据我省实际需求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不属于地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但属于计量领域,用于规范计量测试方法、评价方法和相关过程的,可以根据我省实际需求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测试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用于对比对过程、方案的规范,可以制定比对方法。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管理和解释工作;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建立计量标准,并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局委托承担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监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计量技术规范共建互认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依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浙价费[2008]33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

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

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血液透析透析滤过和滤过设备检定规程

血液透析透析滤过和滤过设备检定规程

JJF(浙) 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JJF(浙)1040-2009血液透析机Hemodialysis Machine2010-01-04发布2010-01-1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血液透析机校准规范JJF(浙)1040-2009 Specification of Calibrationfor Hemodialysis Machine本校准规范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01月04日批准,并自2010年01月18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参加起草单位:杭州市中医院本规范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钱枫(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尹望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蒋雪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参加起草人:郑茹(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邵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叶俊(杭州市中医院)王雄飞(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目录1 范围 (1)2 引用文献 (1)3 术语和定义 (1)3.1 血液透析 (1)3.2 透析 (1)3.3 透析液 (1)3.4 透析液流量 (1)3.5 动脉压 (1)3.6 静脉压 (1)4 概述 (2)5 计量特性 (2)5.1透析液电导率的示值误差 (2)5.2透析液的温度示值误差 (2)5.3静态血压示值误差 (2)5.4透析液流量示值误差 (2)5.5肝素泵注入流量示值误差 (2)5.6透析液PH值示值误差 (2)5.7脱水流量的示值误差 (2)6 校准条件 (3)6.1 环境条件 (3)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3)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7.1 外观及工作正常性检查 (3)7.2 校准前的准备 (4)7.3透析液电导率的示值误差校准 (4)7.4 透析液温度的示值误差校准 (4)7.5静脉压的示值误差校准 (4)7.6 透析液流量的示值误差校准 (5)7.7 肝素泵注入流量的示值误差校准 (5)7.8透析液PH值的示值误差校准 (5)7.9脱水流量的示值误差校准 (6)8 校准记录和校准结果的处理 (6)8.1 校准记录 (6)8.2 校准结果的处理 (6)9 复校时间间隔 (7)附录A血透机校准原始记录格式 (8)附录B血透机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10)血液透析机校准规范1 范围本校准规范规定了血液透析机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方法,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血液透析机,含血液透析、透析滤过和滤过设备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计量检定机构: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要求,切实有效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定职责,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程序(一)登记造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区)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统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平台上进行。

县(市、区)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辖区内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委托所在设区市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备案。

(二)申请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确定)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实施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性质而出具校准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

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从事教学、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三)编播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节目,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布广告;(四)制作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图形标志;(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七)制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八)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和凭证;(九)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5
7.2.4.3 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JJF(浙)XXXX—2018
图 4 外螺纹指示量规中径测头
将指示量规放在万能工具显微镜或影像测量仪工作台上,调整使得指示量规 测头清晰可见,直接测量牙型各参数(如图 4):螺距 P、牙顶高 H1 、 H a1 、 H 2 和 H a2 、牙型宽度尺寸 B1、B2 和 B3、牙型角α、牙侧角β。也可以和测头标准 样板进行比较测量,对其轮廓进行符合性确认。
JJF(浙)XXXX—2018
圆柱螺纹指示量规 校准规范
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ylindrical Thread Indicating Gauges
JJF(浙)XXXX-2018
归 口 单 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苏州爱德蒙得精密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经校准的圆柱螺纹指示量规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给出各校准项目的测 量结果及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当用户要求时,可以根据用户提供 的计量特性最大允许误差进行符合性判定,并将结论列入校准证书。进行符合性 判定应考虑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 9 复校时间间隔
圆柱螺纹指示量规的所有者应根据使用频次、使用条件和磨损情况自行确定 复校时间间隔,定期进行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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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浙)XXXX—2018
图 1 外圆柱螺纹指示量规结构示意图 图 2 内圆柱螺纹指示量规结构示意图 1—指示表;2—外螺纹测头;3—架体 1—指示表;2—内螺纹测头;3—架体 5 计量特性 5.1 张力 5.2 作用中径测头前后示值变动量 5.3 指示表 5.4 外螺纹指示量规测头几何参数 5.4.1 三辊式测头位置 5.4.2 作用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5.4.3 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5.4.4 最佳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5.5 内螺纹指示量规测头几何参数 5.5.1 作用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5.5.2 中径测头牙型参数 5.6 示值误差 5.6.1 顶径示值误差 5.6.2 作用中径示值误差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浙)116—201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Inspecting Specification for Apparatus of Fluidity of Cement Mortar2011-08-01发布2011-09-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水泥胶砂流动度JJG(浙)116—2011测定仪检定规程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Inspecting Specificationfor Apparatus of Fluidity of Cement Mortar —————————————————————————————本规程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04月08日批准,并自2011年09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参加起草单位: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规程委托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胡成群(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沈晓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赵德(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参加起草人:朱中举(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施笑琴(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王学武(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目录1范围 (1)2引用文献 (1)3概述 (1)4计量性能要求 (1)5通用技术要求 (2)6计量器具控制 (2)6.1检定条件 (2)6.2检定用仪器技术要求 (2)6.3检定项目 (3)6.4检定方法 (3)6.5检定结果处理 (4)6.6检定周期 (4)附录A测量路距用专用工具 (5)附录B跳桌检定原始记录格式 (6)附录C跳桌检定原始记录内页格式 (7)附录D跳桌检定证书内页格式 (8)附录E跳桌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检定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以下简称跳桌)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JJG(浙)1-1983等82个拟废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JJG(浙)1-1983等82个拟废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JJG(浙)1-1983等82个拟废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JJG(浙)1-1983等82个拟废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我省已发布实施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评审结果,拟对JJG(浙)1-1983《字盘式地中衡暂行检定方法》等67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JJF (浙)1001-2007《影像测量仪校准规范》等15个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告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省质监局联系人:王锴毅;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附件:
1.拟废止检定规程目录
2.拟废止校准规范目录。

浙江省质监局制定出台《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质监局制定出台《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质监局制定出台《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
管理办法》
本刊
【期刊名称】《衡器》
【年(卷),期】2016(45)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浙江省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根据《计量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校准规范;管理工作;浙江省;质监局;《计量法》;溯源体系;量值传递
【作者】本刊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B9
【相关文献】
1.针对民生关切强化计量监管——浙江省质监局全力抓好加油机计量检定工作 [J], 子墨;菁菁
2.《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重点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与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J],
3.苏质技监量发[2007]138号关于下发《江苏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 [J], ;
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58号) [J],
5.关于举办全国“气体氧分析器检定规程、肺功能仪校准规范宣贯及气体计量检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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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JJG(浙)115—2011
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Cement Mortar Specimen Jolting Tabler Complying
2011-04-08 发布
2011-09-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JJG(浙)115—2011
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检定规程
JJG(浙)115 —2011
计量器具控制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6.1 检定条件 6.1.1 检定时,室内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性气体成型振实台检定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按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 法)》测定水
泥胶砂强度试验所用的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以下简称振实台)的首次检定、 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2 引用文献
本规程引用下列文献: 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 1002—1998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JC/T 682—2005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概述 振实台是用于按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ISO 法)》测定水 泥胶砂强度的专用设备,其制造应符合 JC/682-2005《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的要求。振实台由台盘和使其跳动的凸轮等组成。台盘上有固定试模用的卡具,并 连有两根起稳定作用的臂,凸轮由电机带动,通过控制器控制按一定的要求转动并 保证使台盘平稳上升至一定高度自由下落,其中心恰好与止动器撞击。卡具与模套 连成一体,可沿与臂杆垂直方向向上转动≥100º。结构如下图 1 所示。
1—突头;2—凸轮;3—止动器;4—随动轮
图1
1
JJG(浙)115—2011
4 计量性能要求 4.1 振实台的振幅:15mm±0.3mm。 4.2 振动 60 次的时间:60s±2s。控制器和计数器灵敏可靠,能控制振实台振动 60 次后自动停止。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台盘和臂杆质量:台盘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质量 13.75kg±0.25kg。 台盘侧面应有台盘总质量数据标识。 5.2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mm±lmm。 5.3 当突头落在止动器上时,台盘表面应水平,四个角中任一个角的高度与其平 均高度差不应大 lmm。 5.4 两根臂杆及其十字拉肋的总质量:2.25kg±0.25kg。 5.5 外观和工作状态 5.5.1 凸轮上应标有转向标志,其工作面应同轴线平行。 5.5.2 突头的工作面为球面,其与止动器的接触为点接触。 5.5.3 振实台启动后,其台盘在上升过程中和撞击瞬间无摆动现象,转动部分运 转声音正常。 5.5.4 振实台外表面不得有粗糙不平及图中未规定的凸起、凹陷。 5.5.5 振实台非加工表面均应刷漆防锈,外表面均应打底喷漆,油漆面应平整、 光滑、均匀和色调一致。 5.5.6 振实台的零件加工面不得有碰伤、划痕和锈斑。 5.5.7 臂杆轴只能转动不允许有旷动。 5.5.8 卡具与模套连成一体,卡紧时模套能压紧试模并与试模内侧对齐。 5.5.9 振实台装有铭牌,其中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出厂编号与日期。 5.6 绝缘电阻≥2.5MΩ。 6 计量器具控制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for Cement Mortar Specimen Jolting Tabler Complying
————————————————————————————— 本规程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年 04 月 08 日批准,并自
2011 年 09 月 01 日起施行。
参加起草人: 胡成群 (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施笑琴(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赵 德(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JJG(浙)115—2011
目录
1 范围 …………………………………………………………………………………………(1) 2 引用文献……………………………………………………………………………………(1) 3 概述…………………………………………………………………………………………(1) 4 计量性能要求………………………………………………………………………………(2) 5 通用技术要求………………………………………………………………………………(2) 6 计量器具控制………………………………………………………………………………(2) 6.1 检定条件 …………………………………………………………………………………(2) 6.2 检定用仪器技术要求 ……………………………………………………………………(3) 6.3 检定项目 …………………………………………………………………………………(3) 6.4 检定方法 …………………………………………………………………………………(3) 6.5 检定结果处理 ……………………………………………………………………………(4) 6.6 检定周期 …………………………………………………………………………………(4) 附录 A 标准块 ……………………………………………………………………………… (5) 附录 B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检定记录格式……………………………………………(6) 附录 C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检定记录 ……………………………………………(7) 附录 D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检定证书格式 …………………………………………(8) 附录E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9)
归 口 单 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参加起草单位:金华市化工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规程委托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负责解释
JJG(浙)115—2011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丁亚明(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沈晓民(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王学武(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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