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科技创新、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专科生、研究生及成教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我校学生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天地。
第四条所有学生社团接受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校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团进行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招新
第五条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审批,并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登记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且发起人员需有一定的相关特长、经历和经验。
(二)成立的社团必须挂靠某院系分团委并由其分团委书记分管;
(三)社团必须聘请若干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担任指导教师;
(四)设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筹备组应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社团的名称、宗旨和主要任务;
2、社团活动范围;
3、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力及议事规则;
5、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7、财务制度的管理方法;
8、章程修改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六)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设立申请书应对社团成立做出可行性分析。
第七条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联合会理事会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上交理事会之前必须先由其挂靠分团委书记签署审批同意):
1、社团筹备申请书一份,可行性报告一份;
2、社团章程草案一份;
3、筹备组成员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财务制度一份;
6、社团活动经费来源说明一份。
(二)递交申请材料两份,接受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对有关情况的审核和对发起人的面试答辩。
(三)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将审核结果提交社团理事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筹备组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四份,分送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社团联合会备案。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成立,并立即着手招收新会员等工作。
(五)招新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
第八条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社团审批时间自递交申请材料起一般不超过15日,社团成立获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二月内为考察期,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以下情况可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较多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在招新结束后,社团总人数不满30人的,特殊性质的社团例外。
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注册合格后方可招收新会员及开展活动,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名单、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采取社团单位代表制。定期召开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大会职责:
(一)制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选举、罢免联合会理事会成员;
(五)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由全校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具体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顾问,聘请校团委主管老师担任,指导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一)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
(二)终审新成立的社团的资格,并报校团委批准;
(三)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四)选举、罢免正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选举各部正副部长,并报校团委批准;
(五)负责审批不合格社团的注销;
(六)其他应由社团理事会行使的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会组成及议事原则:
(一)理事会由正副主席、优秀社团负责人及校区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组成奇数,推选临时理事长主持会议,若遇偶数时临时委员长则无表决权。
(二)理事会会议2/3以上出席为有效。选举正副主席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罢免程序须经1/3以上成员提出,经1/2以上成员同意为有效。其他任免、议事表决为1/2以上通过为有效。
(三)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1/3以上成员提出可召开特别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可邀请若干社团负责人列席,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列席。
第十九条理事会理事职责:
1、理事有参加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重大会议的权利。
2、理事有行使社团联合会会议的选举权。
3、理事有监督社团联合会下设部门及社团工作的权利。
4、理事有参与联合会下设各个职务竞选的权利,但原则上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正负部长、及各部干事不能在任何社团担任任何职务。
5、理事会成员有适当牺牲个人或所在社团的利益而为校内其他社团及社团联合会服务的义务。
6、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表决权。在没有理事会或主席的特别委任下,没有权利对其他社团指导、批评教育的权利,没有命令其他社团做任何事的权利。理事的常规职责就在于监督社团联合会及各个社团的日常工作与发展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或主席反馈情况,发现重大情况或遇见重大事件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但必须有主席同意。
7、理事有准时参加例会及紧急会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