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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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哲学部分
1、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意识与物质。
2、划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思维与存在或精神与物质何为第一性的问题。
3、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思维与存在就是否具有统一性。
4、维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就是哲学的两大基本派别。
5、辩证法主张事物就是联系的,发展变化的,全面的且承认矛盾。而形而上学则认为事物就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且否认矛盾:根本区别就是就是否承认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6、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具体科学就是哲学的认识基础;哲学给具体科学活动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指导。就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7、为马克思注意哲学的产生奠定的三大自然科学基础: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能量守恒转化定律、细胞学说。
8、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主义、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辩证法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
9、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的本质特征就是她的实践性,就是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
10、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基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
与相互转化的原理。命题的提出人时毛泽东。
11、马克思主的两次飞跃: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2、物质就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就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她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13、相对静止就是衡量物质运动的尺度。
14、时间具有一维性,空间具有三维性。
15、规律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可重复性。
16、发扎您信事物的产生与旧事物的灭亡,否定的实质就是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的产生。
17、质就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她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即数量,度就是质与量的统一。
18、否定之否定规律就是普遍的:不同性质的事物具有不同的否定形式;不同的事物发展具有不同的曲折性;事物的房展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
19、对立统一规律就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与实质。
20、矛盾即对立统一,斗争性与同一性就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内因第一位,外因第二位。内因就是发展的根据,外因就是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21、事物的性质主要地位就是有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决定的。
22、实践活动的基本特点:客观物质性,主观能动性与社会历史性。
23、实践的基本形式:生产活动,社会实践,科学实验。
24、认识就是区别于动物的特有能力与功能,认识使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自觉性与能动性。
25、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就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其特点就是直接性,形象性,表面性与生动具体性。理性认识就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其特点具有间接性,普遍性、抽象性与深刻性的特点。
26、认识的第二次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认识的目的就是实践,实践觉得理论,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27、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与表象三种形式,就是认识的低级形式。
28、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就是认识的高级形式。
29、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就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30、实践的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与基本的观点,唯物主义就就是反映论。
3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与群众路线;工人阶级政党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唯物史观。
32、恩格斯认为马克思曾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
33、任何真理都具有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具体性的属性。
34、社会存在包括地理环境与人口因数、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就是社会的决定力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35、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的矛盾。
36、生产力的三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生产工具就是生产力发展的标志;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37、上层建筑就是表示社会其自身精神关系的哲学范畴。国家政权就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上层建筑的性质直接地受经济基础的决定,间接地收生产力的制约。
38、剩余产品的出现就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就是阶级产生的直接原因。
39、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与的产物。社会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的政权问题。中国革命的根本动力就是农民。
40、我国现阶段的两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
法律部分
1根据法律的产生及其表达方式的不同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根据法律内容的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4、根据法律内容的重要性、效力及制定程序方面的不同而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5、根据法律指定主体及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过内法与国际法。
6、对法起最基础最根本的就是:经济
7、对法的性质起最更本的作用就是:政治的性质。
8、我过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民间习惯法,没有司法判例。
9、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法律体系就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她就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就是法律部门,因此,法律规范就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1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条件)违法必究(保障)
11、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维护法律权威;强化民主政治;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搞好法律监督。
12、依法治国的主体就是就是:人民群众,就是长期发展的战略。
13、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她法律。
15、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依法上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6、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公布。
17、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就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全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