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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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
案。
第十四条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
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纪检监察会议
第二十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
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
(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
(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
(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十六条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