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精选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刑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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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1.属地管辖原则: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包括出租),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根据双边协议2.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时,所使用的法律是本国法律,国际条约仅表明有管辖权而无具体裁量的规定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主要考虑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4.因果关系的“因”指危害行为5.14-16周岁负刑事责任,不包括绑架和非法拘禁,如果杀了人则承担故意杀人的后果。
6.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聋又哑,不包括其一7.单位犯罪: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不是一个合格合法的单位,直接以个人犯罪论处;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活动的,即使成立是合法的也按个人犯罪论处。
8.单位犯罪不等于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也可以作为主体9.盗窃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单位偷电处罚直接负责人。
单位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的主体10.单位犯罪一般是故意,但也有过失,如229条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1.对于单位犯罪只能适用罚金刑而不适用财产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12.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但不代表不用追究刑事责任13.对于国际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新刑法生效之前未决之案。
新刑法施行前,依照旧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5.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16.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7.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18.《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从事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019年整理】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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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作为义务的产生:①监督义务: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②保护义务: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一,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二,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保护义务。
第三,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③阻止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第一,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第二,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2.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在客观上没有使结果回避的可能(客观上没有不能使结果不发生的可能),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比如某人正常驾驶,将从路边上窜出的行人撞飞了,看到行人还在抽搐,驾车逃跑的,事后证明即使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该行人也救不活了,这里行为人就是客观上没有可能使行人不死的结果不出现,所有不构成犯罪。
23.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占有、控制。
遗弃罪的行为是不扶养的行为,即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侵占罪客观行为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物建立起占有关系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只有行为人以所有人身份自主处理该财物,才意味着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才能成立犯罪。
所以,“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直接出卖、赠送、消耗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妥善保管相关财物,但明确表示不退还或者不交出)。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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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本刑法复习重点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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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2019精选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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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ncre——《四级络工程师》——考点整理chapter1、络系统结构与设计的基本原则1、按照覆盖范围与规模划分为:局域lan、城域man、广域wan2、城域发展的主要业务包括有。
高速上服务、络互连服务、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服务、智能社区服务、上教育与远程医疗服务、宽带与管道出租服务3、城域是以宽带光传输络为开放平台,以tcp/ip协议为基础,通过各种络互连设备,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视频、ip电话、ip接入和各种增值服务业务与智能业务,并与广域计算机络、广播电视、电话交换互联互通的本地综合业务络。
4、络平台采用层次结构的优点为。
结构清晰、各层功能与实体之间的定位清楚,接口开放,标准规范,便于组建和管理。
5、层次结构为。
核心交换层(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边缘汇聚层,用户接入层。
6、城域设计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
在降低络造价的条件下,系统能够满足当前数据的交换量、接入用户数与业务类型的要求,同时具有可扩展能力。
7、宽带接入技术当前主要有。
数字用户线xdsl技术(如adsl,hdsl等);光纤同轴电缆混合hfc技术;光纤接入技术;无线接入技术。
8、管理与运营宽带城域的关键技术是:宽带管理、服务质量、络管理、用户管理、多业务接入、统计与计费、ip地址分配与地址转换、络安全。
9、所谓的“三个平台一个出口”是指:络平台、业务平台、管理平台和城市宽带出口10、目前保证宽带城域服务质量要求的技术主要有:资源预留,区分服务和多协议标记交换,11、宽带城域建设中,1传输介质采用光纤,2交换节点采用基于ip的高速路由技术,3体系结构采用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三层模式。
12、13、虚拟局域通常采用交换机端口号、mac地址,络层地址和ip地址802.11定义了使用红外、跳频扩频、直接序列扩频技术,数据传输速率为1mbit/s或2mbit/s的无线局域。
802.11b定义了使用直接序列扩频的技术,数据传输速率为1mbit/s,2mbit/s,5.5mbit/s,11mbit/s的无线局域标准。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314bfdcd5bbfd0a795673f4.png)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e39504e9f8c75fbfc77db294.png)
刑法学习笔记第一编总则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共分5章,合计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和对具体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者的关系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树干与树枝的关系。
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凡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都适用于刑法分则。
在运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
所以,只有掌握了刑法总则,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反之,只有正确地掌握了刑法分则,才能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刑法总则。
只有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种刑事案件。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导读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刑法。
”该条是关于刑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的规定,正确把握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全面、系统而准确地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其期望刑法所体现的价值。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
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因此,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其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必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2498827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f1.png)
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总则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事实性原则、法定刑原则、罪刑相应原则、最后的状况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在刑法适用中,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
刑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涉及犯罪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刑法的适用条件等内容。
二、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程序等。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条件,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内容。
刑法的适用程序是指刑法规定的认定犯罪的程序,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等程序。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保护国家的政权和社会的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责任的制度,是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罪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中,行为是指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关联。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57e7d4d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a.png)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019精选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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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刑法总论总结笔记(一)2009年05月01日星期五00:38a.m.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绪论学科发展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之父”概念及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研究方法1.根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2.具体方法分析方法:分析法律(阶级分析,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方法:占有丰富资料基础上的比较历史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方法四、学科体系1.刑法总论犯罪论:概述,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论2.刑法各论以中国刑法为蓝本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
刑法复习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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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⑤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条件
①避险意图
②避险起因
③避险时间
④避险对象
⑤避险限度
⑥避险限制
⑦避险禁止
7.犯罪未遂的特征(P152)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8.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为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研期间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3.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4.行为犯、结果犯
(1)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2)结果犯: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二、
1.刑法的基本原则(P24)
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为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P25)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学习刑法的总结报告(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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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的心得思想到》简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思想到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思想到》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思想到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要求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要求。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要求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
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思想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要求:“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个人学习笔记本人已通过考试回馈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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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
参考价值。
(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
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
(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
暴力的四种情形:最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物(抗税罪中的暴力) ; 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只要有物理影响即可(噪音) 狭义的暴力:指对身体行使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迫交易
罪中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不需对身体行使, 但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
劫持航空器) 使用和用: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包含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
2. 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
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
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 / 公约)。
(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
1998 年 12
月 29 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我国不存在附属
刑法)。
2.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
或者减轻处罚。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要有轻重比较) (二)原则上使用韭,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用新法;当新、旧处罚相同时,用旧法。 (三)如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之后,则适用新法。 第二章 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现实、危险)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 4.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5. 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不是提起 公 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第三章 犯罪成立条件 第一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素。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他人、儿童。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 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 判断。如,猥亵、侮辱、滥伐、淫秽物品、公私财产、国家 / 司法工作人员、危险、危害、 降低、特别残忍、明显高于 / 低于、公文证件、较大、巨大、严重、恶劣等。 注意:刑法尽量采用记述要素,但规范要素的存在不可避免。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 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能力、年龄。 注意:为……的: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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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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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刑法的重要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学中所蕴含的思想基础,是规范刑法适用和刑罚确定的依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刑法原则:刑法适用和刑罚确定的根据应当是明确规定在法律上的,不得凭空设定刑罚。
2. 罪刑法定原则:所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在法律上获得明确的规定,不得无法律依据地定罪、量刑。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责任应当相适应,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与刑罚程度应当匹配。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不能剥夺公民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权,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5. 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公正、公开、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于犯罪行为应当进行公正的定性和量刑。
6. 法定刑罚原则:刑法对于犯罪态度和罪行的刑罚应当以明确规定在法律上为基准,不得另行设定刑罚。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刑法学的基础理论,为刑法规范和刑罚规定提供了依据。
同时,这些基本原则也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了行使职责的指导原则。
二、刑法的犯罪概念刑法对于犯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客体、主体和行为。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执行者,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内容。
其中客体和主体是犯罪的基本要素,行为是犯罪的主要内容。
刑法对于犯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客体:刑法涉及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有所区别对待。
2.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一般包括刑法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身份的主体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规定也可能不同。
3.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犯罪的方式、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后果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不同的行为内容和犯罪动机,因此其犯罪行为在定义和处罚上也有所不同。
常考的刑法知识点总结(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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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的刑法知识点总结(精选)犯罪状态———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一、犯罪预备(一)概念和条件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的条件: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便利条件等;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比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比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等。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二、犯罪未遂(一)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二)条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分子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1.【单选】张某因和邻居王某发生过口角,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拿了一把菜刀冲入王某的家中,挥刀砍向王某,王某奋力反抗,不久王某的家人都相继出来反抗,张某见形势不利,丢下菜刀迅速逃离。
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29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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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牢记:凡是违背法治原则的说法,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限制国家刑罚权力,保障国民权力。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法的立法。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
刑法渊源只能是刑法典。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习惯、习惯法、判例等,都不是刑法渊源。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允许的。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罚明确性的实现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现在各国的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明确规定了刑种和刑期,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
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3.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即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立法本意)。
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即探求刑法文本意思) 4.(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的解释。
最基础的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联系上下文进行解释)。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解释。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314bfdcd5bbfd0a795673f4.png)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优选6篇)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优选6篇)](https://img.taocdn.com/s3/m/8027cb5e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74.png)
1.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和区别2. 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下的刑事责任3. 犯罪停止形态的终局性特征第三章、共同犯罪一、每日速记1.共同犯罪的特征有:(1)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
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2)共犯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3)共犯成立的时间: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各共犯人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重合情况分为五种:(1)法条竞合(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5)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可以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判断: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正确。
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其他没有必然联系5.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使他人从“无” (犯罪意图)到 “有” (犯罪意图)。
(1)教唆的对象合格;(2)教唆的对象特定: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6.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 条第 2 款),即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且已着手实行,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着手,那么教唆犯的行为无罪。
7. 刑法分则特殊规定的常见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独立罪名:(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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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个人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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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总结终极版
一、要求一定条件才构成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的危险
2、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3、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醉酒驾车则不需要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6、丢失枪支不报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4、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造成严重危害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造成严重结果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9、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0、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财产犯罪
1、抢夺罪——数额较大
2、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不要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但既遂需要要求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注意,携带凶器盗窃不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才转化为抢劫)
3、诈骗罪——数额较大;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4、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5、侵占罪——数额较大
6、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只能轻伤
2、聚众扰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造成严重后果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4、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法定刑升格事由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只能轻伤
6、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赌博罪
参赌者识别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赌博罪+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贪污贿赂罪
1、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进行营利活动需要数额较大,无需时间;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单位也可以成立的犯罪:
1、走私各种罪
2、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
3、保险诈骗罪
4、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罪名
e.g.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虚假广告罪等
5、强迫劳动罪
6、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7、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9、骗取出境证件罪
10、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单位犯罪(对象: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11、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
12、单位受贿罪中没有单位斡旋受贿,即单位不能斡旋受贿
13、单位行贿罪——单位犯罪
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单位犯罪
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罪——个人或单位
三、致人重伤、死亡,强奸、伤害,妨害公务,总结: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劫持航空器罪+死刑
2、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残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3、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故意);(过失)抗税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并罚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故意伤害、杀人罪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强奸罪+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从而强迫妇女卖淫:强奸作为本罪加重情节
3、非法拘禁没有使用暴力但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加重(过失)
4、非法拘禁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5、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杀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故意)
6、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结果加重,定绑架罪+死刑(过失)
7、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定绑架罪+死刑
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