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热点问题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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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热点问题及分析
篇一:社会热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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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现状研究
摘要:中国一直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小受到的教育,谈人口问题必提“人多地少”,到现在经常被提及的“人口安全”,即包括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人口结构、人口分布在内的人口问题,是中国客观存在的许多基本国情中的首要问题。因此人口政策或者说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城乡有别的鼓励一胎、严格二胎的生育政策,最终确定并延续至今的生育的允许二胎的新政策,不仅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也实实在在地关乎社会细胞即每个家庭的利益,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所关注。
关键字: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对策计划生育政策是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公共政策之一,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可以选择上述理论进行政策分析。首先是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提出,从马寅初50年代发表“新人口论”[1]开始进行讨论,由于国家领导人对当时的基本国情判断不明,“新人口论”的观点没有被接受,马寅初先生也受到严厉批判;60年代人口高峰出现后,人口增长太快的问题,开始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逐渐摆
上国家的议事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初提倡计划生育,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城乡有别的鼓励一胎、严格二胎的生育政策,最终确定并延续至今的生育政策,其后三十年只是对某些方面进行微调。计划生育现行政策一直实行到今天,基本格局未变,还于20XX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20XX年11月9日至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而言,为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采取适度的人口政
策,使人口结构和人口质量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更是当务之急。本文即是鉴于现时的形势,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认真的分析,从而得出应该调整现行政策的结论,主张采取适度宽松的人口政策,从而统筹人口发展以缓解人口安全的压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除了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外,还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我国人口理论的发展
1、马寅初的《新人口论》
在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著名经济学家、教育家马寅初先生,认识到中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他提出了以节制生育、提高人
口质量为中心的“新人口论”和综合平衡按比例发展的经济理论。他说:“我们的经济是计划经济,生育也必须要有计划。这两件事必须同时进行,否则要给经济带来很多困难。”[3]
2、毛泽东的人口主张
建国初期,毛泽东对中国人口的认识,总体上讲他认为人多不是坏事,1973年7月,毛泽东又建议成立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地区亦相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牵动亿万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活动便在全国开展起来了。[4]
3、严格控制人口的政策出台
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21世纪初,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国内专家基本上是秉持马尔萨斯和“人口爆炸学说”的观点,在1980年前后提出了“生一个孩子正好”的口号。
4、现阶段对人口政策的争论
我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
人口政策又有了新一轮的讨论。人口计生系统的许多官员,还有部分专家学者鉴于我国人口总量仍然庞大,人均资源紧缺,继续主张严格控制人口以适应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才能实现中国人口总量的零增长。
概述上述人口理论方面的观点,是为了明晰现行政策制订和评估的理论依据,以便我们持有理智的态度。因为各种理论毕竟是理论,它们都产生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客观环境,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已经清楚地
表明,人口主张的提出,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也都带有客观环境和历史背景制约下的局限性,所以我们绝对不能置人口理论于不顾,但也不能片面地对某种理论产生迷信,一定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思考和分析。
二、人口及政策的变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及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国家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具体生育政策则是由各省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有区别,但简而言之是“一个半”政策,即一般夫妇只能生一个,而诸如农村夫妇第一胎是女儿、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第一孩是非遗传的病残儿童等特殊情况,才能经批准生育二孩。
根据20XX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20XX计划生育新政策,
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20XX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