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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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激励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与评审第五章项目立项与推进实施第六章项目动态调整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八章奖励补助资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激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全面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纵深突破、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跃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是指聚焦“十强产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链核心和断点,依托重大产业技术突破、重大业态模式创新等,以“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的方式,在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锻长板补短板的引领性、标志性优质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9日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加快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缓解我省资源环境约束、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必然选择,也是我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地实施、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效明显。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新动能担纲态势加速形成。

2020年,三次产业结构由2015年的8.9∶44.9∶46.2调整为7.3∶39.1∶53.6,“四新”经济增加值提高到30.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由2015年的32.5%提高到45.1%,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

能源结构更趋合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
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委属各事业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 发展 改革 委 :
为促 进 固 定资产投资 项 目 科学合理利
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
提髙 能
源 利 用 效率 , 加强 能 源 消 费总 量 管理 , 根
据 国 家 有关法规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省 发 展
改革 委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产业人才 团 队 、 技 术 资本 、 标准 专 利 、 管
街 政府 部 门 文 件
理经验等 交流 合作 。 支 持省 内 企业 、 高 等 院校和 科研 院所参与 大 型 国 际新材料科 技 合作计划 , 鼓励 国 外企业和 科研机构 在 我 省 设立 新材料研发 中 心 和 生 产 基地 。
见 。 企 业 投 资项 目 , 建 设 单 位需 在 开 工
建设前 取 得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意见 。 未按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位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年 印 发 ( 2 0 1 8
1 月 25 日

R D S P — 20 18 — 0030002
山 东 省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实 施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发 改 环 资 〔 2 0 1 8 〕 9 3 号
节 能 审 查实 施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遵 照执行 , 并做好 与节 能审查 工作相 关部 门 的 衔接 。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纵深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山东走深走实,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坚决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为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贡献泰安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牢固树立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一盘棋”意识,在先行探索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上闯新路,在创新创造上做文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更好保护。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133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制定《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对提供城市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气企业)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配气企业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配气管网,不包括城镇燃气上游经营企业的输气管网。

本办法所称的配气是指配气企业通过管道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过程。

配气管网物理节点范围包括:与上游门站计量接气点(含门站计量接气点前配气企业自有管道)或上游输气企业结算点至终端用户计量结算点,不包括燃气工程安装实施的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资产的燃气设施。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鲁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三章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鲁政办字〔2023〕2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第五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发展。

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01928国内动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収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収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兲于推迚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収展的挃导意见》(収改抔资觃〔2019〕515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抔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抔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迚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抔资敁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敁率,推动建筑业改革収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挃在项目抔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迆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兲斱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按照项目抔资决策和建设程序的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収展抔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迆程咨询。

事、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三、鼓励多种形式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抔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迆程咨询外,全迆程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吋一阶段内不吋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四、鼓励抔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联合经营、幵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咨询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其备全牉照、全资质的咨询单位开展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

五、政府抔资和国有资釐抔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抔资项目积枀采用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建设单位可以通迆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斱式选择一家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迆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迆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招标。

七、对有资质要求的咨询服务业务,咨询单位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资质范围外的业务根据合吋约定另行委托,幵对委托的业务负总责。

八、咨询单位不能与吋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极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乊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兵他管理等利益兲系,也不能为吋一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强化产业政策的调控约束,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促进了投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但是,在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地方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投资决策的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法规等方面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于改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和经济的较快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投资的较快稳定增长。

山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6号发布的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第二条投资项目。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第三条评估和审查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第四条量实行分类管理。

吨标准煤,电3000(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万千瓦时以上,或年500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100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吨,下3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至(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万至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005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万至1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天然气消耗量指的是自己站内用气和公司用气的消耗量,加气站的日加气量为商品,不计在里面。

由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和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1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鲁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职责。

2.取消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职责。

3.将稀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将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5.将省管异地商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业联合会。

6.将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局。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附件 :山东省 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2 0 1 6年 1 1月 印 发 )
注 :本 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山东 省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6年第 3 4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 关 于贯彻 国办发 E 2 o 1 5 ]7 3号文件 加快 全省 电动汽 车充 电基 础设
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 办发 Q 2 0 1 6 ]1 8 号 )文件精神 ,我 委会 同有关部 门研究制定 了 《 山东省 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 营管理 办法 》 ,现 印发给你 们 ,请认 真抓好 贯 彻落实 。
4 8
S DP R一 2 01 6— 0 O 3 0 0 O 7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 《 山东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 改 能 源 r : 2 o 1 6 ]1 1 8 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
为加快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进一步规 范充 电基 础设施建设 运 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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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条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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