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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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
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 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
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 务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城市建筑总体布局的
一般原则和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熟悉防火 间距的作用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防火技术措施。 掌握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及建筑平面布局中重点 部位、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 (二)地势条件 (三)主导风向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 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 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 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 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 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 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 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 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 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 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 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 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 风向等因素。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 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 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 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 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 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 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 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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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 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 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止火灾蔓延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三)节约土地资源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
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 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 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不仅影响到周围 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自身及相邻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都有较大的影响,是建筑 消防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消防 安全的要求。一般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生产经营规模、建筑高度、体量及火灾危险性 等,合理确定其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 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墙
甲类厂房
甲类厂房
4m
二墙均为不燃烧体外墙,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按表2—4—1间距减少25%
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图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 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或相 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El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 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6m。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 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 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 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 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
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 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 时问、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 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 关,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一一考虑。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 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 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