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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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争议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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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关键词】析产、继承、共同共有财产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永方、吴永升之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通过走访有关单位及知情者,取得了大量证据,上午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人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是公平、合理、合法的,我们向法庭提交的第1至第25号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法庭调查则进一步核实了此点。

相反,被告的主张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是证明不了问题(如附件1、2、3),就是虚假的、伪造的(如附件4、5),被告的辩解则是建立在无视事实,缺乏证据,脱离法律之基础上的。

本案讼争的焦点乃是:1941年到底有没有对水东街54号房产进行分割?兹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一、讼争的水东街54号房产从未经过分割法庭调查业已查明:吴濯庭生前共有房产六处,即吴自建的水东街54号、55号、56号;吴向他人典入的新丰街104号;吴继承吴嵩年的南大街105号和54号(见证据17、证据20第四页),除水东街54号以外,其它房产从未经分割,这已为双方不争之事实。

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房屋早在1941年就由吴濯庭作了分割,因当时其已有三子三女,故分得居住管业的房间最多,计八间一厨。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再次作如是说。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大量证据证实,被告的这一辩解纯属谎言。

从情理上看,依长汀的风俗习惯,要分家析产,都是由亲房叔、伯共同见证、立分关簿,将各房分得之财产登记得清楚明白,而且均是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而1941年时吴濯庭便拥有上述六处房产,因而不可能仅就水东街54号进行分割。

从证据上分析,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用于证明1941年已对水东街54号进行了分割,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未证实分割之事。

反之,被告方的证人吴大康确证实:吴家过去没有分家析产(见证据19),尽管原、被告均承认自1941年始,已分为三家各自谋生(见证据20),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

代理房屋确权协议书模板

代理房屋确权协议书模板

甲方(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乙方(代理确权人):鉴于甲方拥有位于【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现甲方因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故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表甲方办理房屋确权相关事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1.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领取产权证书、办理过户手续等。

2. 乙方在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权限1.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有权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屋确权相关事宜。

2. 乙方在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如需签署相关文件,乙方有权以甲方名义签署。

三、代理费用1.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讯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用人民币【代理费用】元,该费用于乙方完成房屋确权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责任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高效地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2. 乙方在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甲方权益受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隐私、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协议内容或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信息。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 本协议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建议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周XX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补充版)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此前,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案情,我调查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士,今天我又参加了法庭的审理,听取了法庭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所争之房系XX夫妇出资购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首先、从原告举出的第1号、2号、3号证据可得知XX与何XX是夫妻,周X有工作,有收入,何XX在做生意,也有丰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购买住房。

其次、原告方所举的证据中包括有张XX、袁X、袁XX、王XX等的证人证言,都能证实该争议之房系周X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并且购房款分三次支付。

首付5万打给袁XX的,第二次5万元打给张XX的,而且这两个五万元都是由袁XX经办出具的收据,只有最后一次尾款2万元是由周X通过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打给周XX,由周XX去支付的。

这些款项的支付,证人袁XX当庭也证实确系周X支付,并由她开具的发票。

证人王XX当庭证实当时周X前往购房,是她做的登记,并出示了书面登记记录,做为书证提交到了人民法院。

第三、从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查出的相关汇款凭证上也可以看出尾款2万元及装修的3万元是由周X打给她父亲周XX的。

证人袁X当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被告方出示的房屋交接结算清单也完全反映了这些事实。

被告方否认周X2008年7月24日的汇款不是交付的尾款,理由是当时房屋已经交付。

但是,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中的房屋交接清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写着的是2008年8月6日交付。

也就是说,正是周X2008年7月24日的这两万元去交的尾款,8月6日才办理的房屋移交。

周X的前两笔五万元做为律师已经到有关银行进行了查询,被告知已经无法查询了,只有从收款人的往来账上可以查询。

这涉及到张XX、袁X的私人秘密,我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但是,收款人袁X、张X 友进行了收款确认,并由袁X出具收据已经能够完成举证责任了。

第四、从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查出的档案上也可以看出办理一切手续、交费、交税全是周XXX的名字,这也足够说明所有款项都是周X在出资。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模板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模板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模板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处理房屋确权事宜,现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为提交房屋确权申请及相关材料;2. 代为签署房屋确权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3. 代为参与房屋确权过程中的任何法律程序;4. 代为接收房屋确权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通知;5. 代为处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确权手续全部完成之日止。

三、代理人的职责1. 代理人应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依法办理委托事项;2. 代理人应保证委托事项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 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4. 代理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2. 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本委托书,但应提前通知代理人;3. 委托人应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4. 委托人应承担因委托事项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 代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2. 代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进展,要求委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3.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4. 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 本委托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代理词

,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代理词

2006年2月15日,本律师代理的杨某诉杨某某就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和侵权纠纷案获得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某拆除侵权的围墙,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

本律师代理词如下:代理词(房屋确权案)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杨某的委托,作为杨某诉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经开庭前充分阅读和审查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结合刚才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总结刚才的庭审情况。

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被告没有举出一份证据。

其出庭的三个证人中,仅仅是证明被告与见证人杨×明有过打架。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答辩主张是没有证据所支持的,请法庭注意这一事实。

以下是具体代理意见。

一、关于《房屋处理意见书》是否有效问题。

1、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行为有三个要件:一是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签订该《协议书》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却是由其亲属代理作出,且事后的自从16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得以追认,而现在的起诉请求也亦是追认这一协议行为。

更重要的是,《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此,由于该《协议书》是原告纯获利益的合同,即是一份单务合同,因而该《协议书》未获追认亦有效。

2、被告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即履行了协议——在该屋的猪舍和晒地上已另建房屋一栋,且已搬出去居住至今10多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

3、即使《协议书》上未有原、被告父亲的签名,本《协议书》亦有效。

一是原、被告父亲已在《协议书》上盖上了指印;二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父亲去世后已有权处分该财产。

而对于母亲莫某某的该房屋份额,由于母亲是在1987年去世,而本协议是1995年签订,因而原、被告亦早已取得继承权,从而取得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家庭析产二审案件代理词

。家庭析产二审案件代理词

马XX诉马X兄妹家庭财产析产纠纷二审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马XX的委托,指派我为代理人,参加上诉人诉被上诉人马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做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调查,并对本案的采信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没有适用法律等错误。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为了说明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必要对本案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和争议房产的形成分别向法庭陈述。

1.本案当事人的家庭关系本案当事人系兄、妹关系。

1950年,其父马宜宽去世,被上诉人已结婚成家立业。

1951年,其母冯氏改嫁赵荣寿,本案当事人随母一起来到赵家生活,当年上诉人年仅12岁。

上诉人与赵寿荣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1963年,赵荣寿去世。

1972年冯氏去世。

尽管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女婿)不承认其母冯氏与赵荣寿的婚姻,本律师提请法庭注意,当时的法律对事实婚姻是给予承认、保护的。

原审法院认定冯氏与赵寿荣的关系是“一起生活”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当时的民风民俗,也解释不清被上诉人为什么可以合法占有赵荣寿的遗产。

2.本案争议房产的来源1955年秋,赵荣寿与冯氏带着本案当事人,打土坯,在朝阳区麦子店河渠,赵荣寿个人所有的土地上,建三间北房、一间西耳房居住。

1959年春,全家动手又对房屋进行翻建时,上诉人购买了木料等建筑材料。

1974年,因水利建设,水利部门出资,由生产队出工,调换宅基地,从河渠搬迁至现地址,在麦子店正街79号,原拆原建。

上诉人又添加了新的建材,建了四间北房。

上诉人当年是农民,1957年(18岁)是合作社社员,1958年(19岁)是星火人民公社社员,从小参加农业劳动,至1968年(29岁)结婚前,劳动所得全部交给母亲,用于家庭生活。

当时的被上诉人已结婚,自立门户。

代理房屋确权协议书范本

代理房屋确权协议书范本

代理房屋确权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欲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相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该房屋的确权事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成房屋确权所需的各项手续。

第二条代理权限2.1 乙方在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应遵循甲方的指示,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行事。

2.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代理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3.2 代理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代理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提供办理房屋确权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准确地完成代理事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代理进展情况。

5.3 乙方应保守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代理费用,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完成代理事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并按已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建议在签订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

房屋确权授权委托书

房屋确权授权委托书

房屋确权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位于XXX的房屋确权手续。

特此委托我的代理人(姓名: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一、委托事项1. 代理人有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确权申请手续,包括提交相关资料、签署相关文件等。

2. 代理人有权代表我参加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听证、答辩、调解等法律程序。

3. 代理人有权代表我处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殊情况下,我可以提前终止委托,只需通知代理人即可。

三、委托人声明1. 我确认代理人提交的房屋确权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我承诺对代理人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我同意代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代理人声明1. 代理人承诺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及时报告办理进度和结果。

3. 代理人声明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在签署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纠纷,必须合法举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房屋确权纠纷,律师书写代理词提起诉讼解决。

那么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份非常好的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侯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熊XX诉侯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侯XX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所有权。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与案外人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诉争房产,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房屋首付款,并如期以被告名义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按揭贷款,被告向国土局交纳相关购房税费后,房产登记部门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房屋,依法享有合法的、完整的物权的证明”。

同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与事实不符。

首先,所谓存在“委托购房关系”,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委托购房协议》并约定由原告出资通过被告名义购买房产,并由原告享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权。

但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有《委托购房协议》。

其次,证据显示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被告出资。

原告只是协助被告购买该房产时转了一部份资金给被告。

因此原告称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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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关键词】析产、继承、共同共有财产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永方、吴永升之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通过走访有关单位及知情者,取得了大量证据,上午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人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是公平、合理、合法的,我们向法庭提交的第1至第25号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法庭调查则进一步核实了此点。

相反,被告的主张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是证明不了问题(如附件1、2、3),就是虚假的、伪造的(如附件4、5),被告的辩解则是建立在无视事实,缺乏证据,脱离法律之基础上的。

本案讼争的焦点乃是:1941年到底有没有对水东街54号房产进行分割?兹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一、讼争的水东街54号房产从未经过分割法庭调查业已查明:吴濯庭生前共有房产六处,即吴自建的水东街54号、55号、56号;吴向他人典入的新丰街104号;吴继承吴嵩年的南大街105号和54号(见证据17、证据20第四页),除水东街54号以外,其它房产从未经分割,这已为双方不争之事实。

被告在答辩状中辩称:房屋早在1941年就由吴濯庭作了分割,因当时其已有三子三女,故分得居住管业的房间最多,计八间一厨。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再次作如是说。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大量证据证实,被告的这一辩解纯属谎言。

从情理上看,依长汀的风俗习惯,要分家析产,都是由亲房叔、伯共同见证、立分关簿,将各房分得之财产登记得清楚明白,而且均是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而1941年时吴濯庭便拥有上述六处房产,因而不可能仅就水东街54号进行分割。

从证据上分析,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用于证明1941年已对水东街54号进行了分割,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未证实分割之事。

反之,被告方的证人吴大康确证实:吴家过去没有分家析产(见证据19),尽管原、被告均承认自1941年始,已分为三家各自谋生(见证据20),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

房屋确权授权委托书模板(2篇)

房屋确权授权委托书模板(2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性别:(性别),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性别:(性别),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确权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理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房屋的产权登记、确权手续。

2. 受托人代为签署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文件、合同、申请表等。

3. 受托人代为接受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通知、函件等。

4. 受托人代为处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文件、合同、申请表等。

2. 受托人有权代为领取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证书、证明等。

3. 受托人有权代为缴纳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税费。

4. 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手续。

5.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作出一切必要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转让、变更、抵押等。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受托人应立即停止行使委托权,并将所有与房屋确权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交还给委托人。

四、费用及报酬1. 受托人在代理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讯费、税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2.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支付给受托人一定的报酬,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密条款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争议解决1. 在委托期间,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范本(2篇)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范本(2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将房屋确权等相关事宜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领取、过户等手续。

2. 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抵押、租赁、赠与、买卖等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

3. 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4. 代表委托人处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上述委托事项,并签署相关文件。

2. 受托人有权代为接收与房屋确权相关的通知、函件等。

3.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承担委托人的义务。

4.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代为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单位等进行沟通、协商。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失效。

四、委托费用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五、保密义务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

六、责任承担1. 在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办理,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3.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尽最大努力完成委托事项,确保委托人权益不受侵害。

七、争议解决本委托书签订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分家协议 有效 代理词

分家协议 有效 代理词

分家协议有效代理词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分家协议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分家协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双方主体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分家事宜具有充分的认知和处分能力。

1.2 合同标的本次分家协议所涉及的标的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分配。

1.21 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存款、家具等家庭共有财产。

1.22 对各项财产的具体描述、数量、位置等进行详细明确的列举。

1.3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1.31 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1.32 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变更等手续。

1.33 保证所提供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乙方的权利义务:1.34 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1.35 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变更等手续。

1.36 保证所提供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4 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1.41 未能按时交付约定的财产,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赔偿。

1.42 因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财产信息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1.43 未能按时支付约定的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赔偿。

1.44 因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财产信息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1.51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分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谢谢!以上代理词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模板(3篇)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模板(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确权等相关事宜,现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委托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确权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等。

2. 协助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实房屋权属情况,确保房屋确权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接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受理、审核结果、领取证书等。

4. 代为办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其他手续,如房屋产权变更、抵押登记等。

5. 在必要时,代表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房屋确权相关的所有文件。

2. 受托人有权接受房地产登记机构的通知,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相关事宜。

3. 受托人有权代为收取与房屋确权相关的所有证书、证明文件等。

4.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四、委托费用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五、保密条款1. 受托人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受托人不得利用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委托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委托人违反本委托书的规定,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范本(2篇)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范本(2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一、委托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二、受托人具备办理房屋确权手续的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双方同意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特此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房屋确权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答办理房屋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受托人代表委托人接收并保管房屋确权的相关文件和证件。

四、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所需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房屋确权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受托人应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具体委托事项如下:1.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表委托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房屋确权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受托人应代表委托人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房屋确权申请的顺利进行。

3. 受托人应代表委托人接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确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并妥善保管。

4. 受托人应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缴纳、贷款还款等其他相关事宜。

5.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为委托书的具体条款:第一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房屋确权申请。

房子做析产委托书(3篇)

房子做析产委托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受托人:我,[委托人姓名],因与[配偶姓名]婚姻关系终止,现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析产,特委托[受托人姓名]全权代理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本人,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析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分割、产权过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2. 代表本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手续。

3. 代表本人,签署与房屋析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委托书、协议书等。

4. 代表本人,收取与房屋析产相关的所有费用,并按照本人要求进行支配。

5. 在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有权根据本人意愿做出相应决策。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就房屋析产事宜与相关当事人、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2.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手续。

3.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签署与房屋析产相关的所有文件。

4.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收取与房屋析产相关的所有费用。

5.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有权根据本人意愿做出相应决策。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析产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义务1. 在委托期限内,本人将全力配合受托人办理房屋析产事宜。

2. 在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本人将提供受托人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本人将承担因房屋析产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在办理房屋析产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人权益受损,本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如受托人违反本委托书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职责,本人有权解除本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本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本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委托!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委托人联系电话]受托人:[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托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1. 离婚证复印件2.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本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以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为准。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3篇)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受托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委托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现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表我方办理以下事宜:一、委托事项:1. 代为办理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2. 代为提交办理房屋确权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3. 代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顺利进行。

4. 代为签署与房屋确权登记相关的所有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切权利,履行一切义务。

2.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支持。

3.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作出相应处理。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委托人可在委托期限内随时撤销委托。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 费用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等]。

五、其他事项:1.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受托人不得利用委托事项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第2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2篇)

代理房屋确权委托书(2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1. 委托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确权事宜。

2. 受托人具备办理房屋确权的相关能力和知识,且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3.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良好,受托人能够忠实、公正地履行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委托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房屋确权相关事宜:(1)收集、整理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证明材料;(2)代表委托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房屋确权申请;(3)协助委托人与政府部门沟通,解决房屋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4)代表委托人接受房屋确权结果,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房屋确权相关的义务。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有权以委托人名义办理房屋确权事宜。

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3. 受托人有权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代表委托人解决房屋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受托人有权签署与房屋确权相关的各类文件。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如一年、两年等),到期后自动失效。

如需延长委托期限,双方可另行协商。

四、委托费用1. 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办理房屋确权事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等。

2.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事宜前预付部分费用。

3. 委托费用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保密义务1.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事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受托人不得利用委托人的信息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词,

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词,

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所接受本案三名原告的委托,并经其同意,由我作为三名原告的代理人。

根据刚刚法庭调查的结果、本案的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在,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根本领实:杨赢洲和马秀金分别于 1992 年 1 月 17 日和 2005 年 4 月 13 日去世。

杨赢洲生前系首都钢铁公司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1977 年 4 月 30 日,原告杨建岭由河北省大名县将户口迁移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庄村,跟着父亲一人来到北京。

1977 年 5 月份,杨建岭在清河镇永泰庄生产队参加劳动。

因原告父亲杨赢州系城市居民,这样迁移到清河镇永泰庄村的农村户口户主写的是原告母亲马秀金的名字。

于是,在 1978 年 8 月份,在马秀金及本案的三名被告还没有来到北京时,原告杨建岭便以母亲马秀金的名义在该村申请建筑北房 4 间。

建筑这 4 间北房时,由原告父亲杨赢州的所在工作单位首钢研究所出大局部材料,其余材料都是原告杨建岭自筹。

房屋主体建成后,原告杨建岭找人帮工、管饭,余下的活计全都由杨建岭及伙伴帮助完成。

建房那一年,原告杨建岭18 岁,被告杨建军 13 岁,杨险峰 10 岁,杨建中 5 岁。

即自1978年9月建完这4间北房后,原告一直到今天,仍然居住在靠东面的一间房屋里。

1981 年过了春节后,原告母亲马秀金和被告杨建中、杨建军才来到北京,并与原告父亲杨赢洲在北房靠西面的三间房屋里居住。

1984 年被告杨险峰和原告杨建岭的奶奶张五月也来到北京,在北房东数第二间房屋里一起居住。

1992 年杨赢洲去世后,马秀金和张五月及原告杨巍〔9岁〕在东面第二间居住。

被告杨建中搬到北房西面第一间居住,直到至今。

198 2 年 1 月 3 日,杨建岭与孟晓云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家另过了,因家中住房紧张,原告杨建岭经原永泰庄大队书记梁华奇的口头批准,杨建岭与前妻孟晓云在该院落里建筑东厢房 2 间,南房 2 间。

分户确权委托书(3篇)

分户确权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姓名]性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委托人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委托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性别:[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被委托人生日日期]家庭住址:[被委托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鉴于以下情况:1. 委托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无法亲自回到原籍地办理分户确权手续。

2. 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并已达到分户条件,现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分户确权相关事宜。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委托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事项:一、办理分户手续1. 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交分户申请;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3. 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分户手续。

二、办理房屋确权手续1. 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房屋确权申请;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分户证明、土地使用证等;3. 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房屋确权手续。

三、代为签署相关文件1. 在办理分户确权手续过程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2. 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被委托人在办理分户确权手续过程中,如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委托人权益受损,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被委托人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过程中,如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委托人权益受损,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分户确权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特此委托,特此证明。

委托人(签名):年月日被委托人(签名):年月日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户口簿复印件;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4.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委托人(以下简称“我”):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被委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我因工作原因,近期无法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办理分户确权手续,为确保分户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办理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授权代表我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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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本律师代理的杨某诉杨某某就分家析产协议产生的房屋确权和侵权纠纷案获得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某拆除侵权的围墙,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

本律师代理词如下:代理词(房屋确权案)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杨某的委托,作为杨某诉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经开庭前充分阅读和审查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结合刚才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总结刚才的庭审情况。

刚才的庭审调查中,被告没有举出一份证据。

其出庭的三个证人中,仅仅是证明被告与见证人杨×明有过打架。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答辩主张是没有证据所支持的,请法庭注意这一事实。

以下是具体代理意见。

一、关于《房屋处理意见书》是否有效问题。

1、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行为有三个要件:一是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签订该《协议书》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却是由其亲属代理作出,且事后的自从16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得以追认,而现在的起诉请求也亦是追认这一协议行为。

更重要的是,《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此,由于该《协议书》是原告纯获利益的合同,即是一份单务合同,因而该《协议书》未获追认亦有效。

2、被告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即履行了协议——在该屋的猪舍和晒地上已另建房屋一栋,且已搬出去居住至今10多年来从未提出过异议。

3、即使《协议书》上未有原、被告父亲的签名,本《协议书》亦有效。

一是原、被告父亲已在《协议书》上盖上了指印;二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父亲去世后已有权处分该财产。

而对于母亲莫某某的该房屋份额,由于母亲是在1987年去世,而本协议是1995年签订,因而原、被告亦早已取得继承权,从而取得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4、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财产转移后,不得反悔”的规定,被告在该《协议书》上约定和签字认可,表明被告是在设立、变更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义务;表明被告愿意接受该《协议书》的约束,分享该《协议书》的利益。

因此,对于被告在该《协议书》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对两厅捌房是父亲建造的认可、对该房的放弃继承的表态,均不得反悔!二、关于被告认为没有收到4000元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确实收到这4000元。

该款是原告的大姐所代支付的。

刚才庭审调查时,众多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这一点。

即使被告认为需要原告再支付这4000元,亦已过诉讼时效。

该《协议书》第5条约定“钱到12月份给杨某某”,即被告应当在1995年12月开始的两年内向原告追偿,但被告至今仍未追偿过。

因此已过诉讼时效。

三、关于未得六姊妹同意问题。

现在五个姐妹已有书面明确表达对该房屋母亲份额的继承的处理,而且刚才庭审调查时,这些继承人出庭作证再一次表明了这一观点;其次,本协议是分家析产协议。

只要一方签字认可,而其他方未有反对,则该协议可以约束签协议一方。

这是国际通行的“禁止反言”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该行为不一定须经另一方同意为前提,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及被告声称81年与父母建造获得二分之一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这是土地随房屋转移而转移的法律原则。

而事实上,该协议已约定有对该屋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请看:前言部分的“该屋占地面积140m2,并附属有天堂地、厨房、猪舍、晒地及屋后空地”;第一条“兄弟某某在屋前猪舍和晒地另建房屋一栋”;第四条“杨某所有的两层屋四至界址”。

81年建房时,被告才20多岁,还与父母共同生活,根本上未有资金与父母亲共同出资建造房屋。

即使被告参与有建房的事实,那也是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儿子协助父母建房的行为,而不是建立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更重要的是。

,《协议书》已明确反映,本案继承的房屋由父亲建造,被告已约定承认和认可。

见《协议书》前言部分“座落于梧州市龙湖镇龙新村八组砖瓦结构两层两厅捌房一栋属杨×才所有”,“对父亲杨×才建造的两厅捌房放弃继承权”。

因此,被告主张1981年8月与父亲共同建造没有事实依据。

五、关于被告提出的《协议书》是私自处分、父亲未死就继承而违反《继承法》、《协议书》形式不合法故无效、4000元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款、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等等问题。

1、该房的所有权人父亲和母亲是处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私分。

该协议有被告参与,故对被告来说不是私分。

该协议其他姐妹虽未参与,但他们不仅不认为是私分,而且认可这一协议。

故被告主张私分不成立。

2、本协议是分家析产协议,无须要产权人死亡后才能签订。

亦由于是分家析产协议,而不是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处理协议,故不能使用《继承法》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开始”这一条件。

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是否有效与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无关,且《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多样,对分家析产协议无形式要求,因此不存在着合同形式问题而协议无效的情况。

4、4000元不是合同效力的附条件,而是《协议书》处分财产的对价,是财产交换的对价。

它所体现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而不是行为。

事实上,被告已履行(享受)了《协议书》的权利,故应当承担遵守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5、本协议书的见证人为多人,被告的三个证人认为见证人与被告有过节,故见证不真实。

但被告的证人均不能说清楚是《协议书》签订前或签订后有过节的。

因此,这些证人的证词均不能证明见证人具有偏袒原告一方的见证。

更重要的是,该《协议书》的见证人其中还包括××村第×经济合作组的单位见证,难道该单位也与被告有过节?再之,三个证人只证明是被告与杨×明一个见证人有打架过节,难道这也能推论被告与其他见证人有过节?因此,被告这一抗辩显然不成立。

特作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致梧州市××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讼代理人: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鉴林2006年1月10日代理词(相邻权纠纷案)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杨某的委托,作为杨某诉杨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经开庭前充分阅读和审查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结合刚才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问题。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被告的围墙,恢复到《协议书》里约定的2米宽通道。

原告这一主张是依据分家析产《协议书》里的约定来要求被告承担这一义务的。

被告违约就侵害了原告对通道的应得利益。

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请求权竟合规定选择侵权之诉形式,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占用通道问题。

1、虽然被告认为自己对通道有产权,但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第101条规定,应允许一方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不能堵塞。

故被告亦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

但事实上被告并未获得该通道的产权。

被告主张未得产权原因是手续未办妥,但被告在庭上并未举证证明这一主张。

因此,被告无权占有这一通道。

2、被告已在《协议书》上签字承诺该通道2米宽。

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这一协议。

现在被告违约,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来继续履行。

3、根据本案原告举出的照片、法官的现场勘查图及被告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占用道路的建筑物不是其正屋本身,亦不是与正屋一起同时建造下来的,而是在正屋建成后,故意擅自占用通道而砌起来的。

这一围墙内无天顶,仅作杂项使用。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这一围墙,并未造成被告损失,亦不是损耗巨大的工程。

故被告应当拆除。

特作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作物品质生理生化与检测技术试题专业: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姓名:马尚宇学号:S2009180一、名词解释或英文缩写1.完全蛋白质与不完全蛋白质完全蛋白质:complete protein 含有全部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即为完全蛋白质。

不完全蛋白质:incomplete protein 不含有某种或某些必需氨基酸的蛋白质称为不完全蛋白质。

2.加工品质和营养品质加工品质:processing quality包括磨面品质(一次加工品质)和食品加工品质(二次加工品质)。

磨面品质指籽粒在磨成面粉的过程中,对面粉工艺所提出的要求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

食品加工品质指将面粉加工成面食品时,给类面食品在加工工艺和成品质量上对小麦品种的籽粒和面粉质量提出的不同要求,以及对这些要求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

营养品质:nutritional quality指其所含的营养物质对人(畜)营养需要的适应性和满足程度,包括营养成分的多少,各营养成分是否全面和平衡。

3.氨基酸的改良潜力(氨基酸最高含量-平均含量)/平均含量×1004.简单淀粉粒和复合淀粉简单淀粉粒:小麦、玉米、黑麦、高粱和谷子,每个淀粉体中只有一粒淀粉称为简单淀粉粒。

复合淀粉:水稻和燕麦中每个淀粉质体中含有许多淀粉粒,称为复合淀粉粒。

5.淀粉的糊化作用和凝沉作用糊化作用:淀粉粒不溶于冷水,若在冷水中,淀粉粒因其比重大而沉淀。

但若把淀粉的悬浮液加热,到达一定温度时(一般在55℃以上),淀粉粒突然膨胀,因膨胀后的体积达到原来体积的数百倍之大,所以悬浮液就变成粘稠的胶体溶液。

这一现象,称为“淀粉的糊化”,也有人称之为α化。

淀粉粒突然膨胀的温度称为“糊化温度”,又称糊化开始温度。

凝沉作用:淀粉的稀溶液,在低温下静置一定时间后,溶液变混浊,溶解度降低,而沉淀析出。

如果淀粉溶液浓度比较大,则沉淀物可以形成硬块而不再溶解,这种现象称为淀粉的凝沉作用,也叫淀粉的老化作用。

6.可见油脂和不可见油脂可见油脂:经过榨油或提取,使油分从贮藏器官分离出来,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等利用的油脂,如花生油,菜籽油等。

不可见油脂:不经榨取随食物一起食用的油脂,如米、面粉、肉、蛋、乳制品等含有的油脂。

7.必需脂肪酸和非必需脂肪酸必需脂肪酸:为人体健康和生命所必需,但机体自己不能合成,必须依赖食物供应,它们都是不饱和脂肪酸。

非必需脂肪酸:是机体可以自行合成,不必依靠食物供应的脂肪酸,它包括饱和脂肪酸和一些单不饱和脂肪酸。

8.沉淀值和降落数值沉淀值:sedimentation value 小麦在规定的粉碎和筛分条件下制成十二烷基硫酸钠(SDS)悬浮液,经固定时间的振摇和静置后,悬浮液中的面粉面筋与表面活性剂SDS结合,在酸的作用下发生膨胀,形成絮状沉积物,然后测定该沉积物的体积,即为沉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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