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大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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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大额版)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付款方式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4.对本合同范本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

标的物交货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前

第二条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2.1.1本合同标的物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合同总价中包括

□标的物□设计□附属材料□指导安装调试□培训□图纸资料□运输□卸货□/ 等全部费用。

2.2 价款支付办法: □现金、□支票、□汇款

2.3付款程序:

2.3.1自标的物到现场验收后,且甲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乙方提供100%增值税发票7日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价款50%,其余尾款发电后7日内付清,若在质保期内发现把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3.2甲方凭乙方提供对应的金额的本合同约定的北京市正式发票,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条标的物质量标准

3.1双方约定的具体标的物技术要求。

3.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标的物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若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标的物应符合国家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其行业标准,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高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标的物包装

4.1乙方交付的所有标的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若有新标准,以新标准为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标的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4.2包装应保证包装外观和包装内的合同标的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标的物损坏,乙方要在标的物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4.3乙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物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标的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以及机械和化学、电磁辐射引起的损坏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标的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标的物安装现场。

4.4标的物应随附必备品、配件及工具,所提供的必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应当满足本物品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运输方式与交货地点:

5.1乙方负责送货,运输方式为:□汽运□铁运□航运□海运

5.2交货地点:

5.3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情况。

第六条安装、调试和验收

6.1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之日起1日内,双方共同就标的物数量、型号或规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记录单》。如发现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外观及质量性能与本合同不符的,双方应做记录并签字,该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索赔的依据,若乙方未能及时到现场,则视为认可甲方现场开箱的验收结果。

6.2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自安装、测试完毕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安装测试验收合格书》。验收前甲方通知乙方到现场,如发现质量性能与本合同不符的,双方应做记录并签字,该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索赔的依据,若乙方未能及时到现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

6.3 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参加验收,视为乙方对甲方的验收结果予以认可。

6.4 乙方应派专业人员于甲方指定时间到达指定现场,配合指导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七条质量保证

7.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是技术成熟的、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合同标的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标的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7.2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甲乙双方验收签字之日起12 个月,质保期内实行三包。

7.3 合同标的物在质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更换。若修复或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则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处于安装、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当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三日内,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及时、优质且成本价格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第八条声明和保证

8.1 甲乙双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缴纳本合同有关费用和税款。

8.2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8.3 如合同中任何一方有需要保密的技术、图纸、资料,对方应有保密义务。

8.4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不会受到第三方因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9.2除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构成违约,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0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按本条前述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应付款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违约金,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9.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货的,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交货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日至实际交货日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交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乙方延期交货超过10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价款并按本条前述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应交货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违约金,任,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9.4除不可抗力外,如甲方原因,照成双方不能按时进行设备安装验收,进而造成付款不能按时进行,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交货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9.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涉及不可抗力指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等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10.2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

10.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交有关政府就该次不可抗力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0.4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就合同的继续履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2.1 乙方对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享有知识产权的,其知识产权不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发生变化。甲方在使用前述标的物过程中而产生的后继技术成果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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