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同意接收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师同意接收函
篇一:导师接收函
附件一:
武汉理工大学20XX年攻读博士学位导师接收函
篇二:导师接收函模板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研究生导师拟接收学生确认表
本表适用于已获得推免资格、拟报学术型硕士的中法学院学生。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中法学院研究生在研一和研二阶段均有理论和实践类课程;研二第一学期可在
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他院系的部分专业课程。
学生学籍由中法学院管理;硕士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一般应在导师所在院系进行。
中法学院研究生一般需在研二阶段结束后,完成5个月以上的企业实习。
篇三:重庆大学导师接收函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研究生导师拟接收学生确认表
本表适用于已获得推免资格、拟报学术型硕士的中法学院学生。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中法学院研究生在研一和研二阶段均有理论和实践类课程;研
二第一学期可在
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他院系的部分专业课程。
学生学籍由中法学院管理;硕士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一般应在导师所在
院系进行。
中法学院研究生一般需在研二阶段结束后,完成5个月以上的企业实习。
篇
二:导师接收函附件一:
重庆大学20XX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及派遣离校工作实施办法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
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
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
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和方针
第一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
强化就业指导服务,抓好就业
困难群体的援助帮扶工作。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与时俱
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
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毕业去向
研究生毕业时的去向分为就业、待就业和不就业。
第四条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2.毕业研究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
业(包含考取公务员及“选调生”)。
3.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
函,到用人单位就业。
4.毕业研究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
包括
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指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
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6.毕业研究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8.毕业研究生参军入伍。
第五条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是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
业研究生。
第六条毕业研究生自愿申请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因身体健康状况或
其它原因暂不就业。
三、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和派遣
第七条定向、委培研究生学校不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统分(即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
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在学院指导下,认真并如实地填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供毕业研
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之用。
凡在20XX年6月底以前毕业的20XX级统分硕士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发给《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20XX级统分硕士研究生,按照重庆大学有关规定,凭学院证明到研究生院305室领取《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各方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不得随
意违约。
第十条《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我校毕业研究生因故需向用人单
位提出解约,则需向学院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在获得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同意并加盖学院
公章后,连同签约单位的书面解约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及原三方协议递交至研究生
院305室,重新领取新协议。
第十一条凡申请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XX年6月20日以前,填写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从“研究生院主页-就业下载”中下载),并将该
表、本人申请和空白《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自主创
业”或“自由职业”,报到证填写为档案户口转往单位。
第十三条凡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
20XX年6月20日以前,由本
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需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与空白《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出国”,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
或地、市、州、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要求出国留学或工作者,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同意(书面函件),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四条待就业毕业研究生须于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6月15日到“研究生院主
页-就业下载”中下载《重庆市普通高校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后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组,
各学院备份后于20XX年6月15日统一交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凡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XX年6月15日以前,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即生源所在地)),连同本人的空白《全国毕
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交研究生院,就业方案上报为“不
就业”,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
省或地、市、州、区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对于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重庆市教委不再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十六条春季毕业研究生需在20XX年1月5日以前提交协议书方能保证于20XX年1
月中旬正常派遣;暑期毕业研究生需在20XX年6月20日以前提交协议书方能保证于20XX
年6月底正常派遣。
四、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第十七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的规定。
1. 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递方式。
(1)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并能够管理档案的,转至用人
单位;
(2)用人单位委托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转至受委托的机构;
(3)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转至毕业研究生原籍相应的就业主管部门,也可将档案(户口)迁转至托管部门。
2. 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实行自由迁移。
凡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本着在常住地立户的原
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1)毕业研究生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
(2)毕业研究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的集体户口入户;
(3)毕业研究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4)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到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入户。
3.已就业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的,通过学校到“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
心”办理。
第十九条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转的规定。
根据自愿的原则,灵活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户口档案迁转:
1.暂留学校,毕业两年内转出;
2.转回毕业研究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转至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4.转至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必须有毕业研究生与其签订
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