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权 能 及 优 化 配 置 问 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发表时间:2010-05-26T08:51:36.357Z 来源:《赤子》2010年第2期供稿作者:郭振龙
[导读] 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郭振龙(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五大连池 164100)
摘要:简述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能;优化配置
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在各项检察职能中作用突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有哪些,都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在优化配置上是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试做粗浅的探讨。
1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两种侦查权能,它们分别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即对由公安机关以及其它侦查主体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不充分时,进行补充侦查。
所论重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的侦查权能。
2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
(1)侦查主体。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据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安全、军队内部、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险些而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的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依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贪污贿赂案件。
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主要罪名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以及非法搜查、殴打、虐待、体罚被监管人员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3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特点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之一,对特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这种侦查活动相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不同。
(1)侦查对象的特定性。
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有的还进一步明确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还因为与职务犯罪有关,少数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犯罪中一般主体,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一并纳入侦查对象。
(2)立案内容不同,侦查过程倒置。
一般危害社会治安的普通刑事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留下明显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侦查初始,作案人通常不明确。侦查任务是查明作案人,这叫“以事找人”,而职务犯罪侦查,则是因他人举报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展开查证,对象明确但事实不清,查证的任务就是查明其行为从而明确其法律责任。这通常又被称为“以人找事”,这两种不同的查证过程,主要表现在侦查的程序中前者为“以事立案”,即以罪案发生来立案;而后者则“以人立案”,即以犯罪嫌疑人立案同时兼及其它犯罪事实。
(3)立案前调查意义重大。
又被称为立案前的初查,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必要作法。立案的意义在于启动侦查程序,并为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础。由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关键在于涉嫌对象是否有犯罪事实,而一旦查清其有犯罪事实并决定立案,案件就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有些单一犯罪事实的案件实际上意味着案件查证的基本目的以达到,立案后经补充完善证据很快就可以侦查终结。这说明立案前初查对于整个案件查证意义重大,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基于上述特点,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能过程中,在侦查方法上有着特殊的要求。如侦查行为必须大胆、谨慎、细致、应注意文明办案、依法办案,防止简单粗暴;对突审中的斗智斗勇有着更高的要求等。
4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在优化配置方面的缺陷
我国检察机关,以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管辖范围来行使侦查权能,这是比较适当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适当收缩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将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涉税犯罪等,由检察机关划归公安机关侦查。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收缩侦查、加强公诉符合世界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然而,随着侦查权能在实践中的运用,我们看到:侦查权能规定的过于僵化、侦查权受到行
政权的干预、与公安机关侦查权能相比,检察机关侦查权能更易受关系网的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一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能受到严格的限制,对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虽规定可以立案侦查,但须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显然过于僵化,往往贻误战机。妨碍了检察机关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缺乏灵活性。对此,我国应借鉴各国比较普遍的作法,坚持1979年刑事诉讼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广泛的机动侦查权。二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受到地方行政权能的严重干预,这一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随着检察权的地方化情况日趋发展,来自行政领域和当地党政部门对侦查权的不当影响、干预甚至操控,表现突出。使得检察权的行使不能完全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个别地方演变成为地方检察院,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三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更易受到关系网的影响,应从法律角度完善和加强防范措施。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利用社会关系网来阻碍侦查,是职务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面临身败名裂沦为阶下囚的威胁,犯罪嫌疑人总是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关系网和保护层,对侦查工作设置阻力和障碍。有的甚至直接搬出“大人物”过问,施加压力。交情和原则交织在一起,查处犯罪和平时正常的工作关系及正常情谊交织在一起,案件查处障碍很大。这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无疑是严肃的考验。顶住各种压力,把握好坚持原则、作风过硬与突破关系网的策略与技巧十分重要:其中强调保证办案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积极争取党委和上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官对官,有效对付关系网;讲究方法和斗争策略,甚至反用关系网通过说情者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或通过关系人员获得某些证据等,以有效实现侦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