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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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VD.5)(修订日期:2010-05-06)泰尔认证中心二○○七年一月目录收费办法说明 (2)检测收费标准 (3)1. 通信线缆类 (3)2. 通信电源类 (7)3. 配线架、柜(含光设) (9)4. 通信电缆用接续套管 (11)5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 (11)6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 (12)本次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变更内容:增加适用于xDSL传输的引入电缆产品收费办法;变更了宽带接入用综合配线箱的收费办法;变更了局用同轴电缆的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说明1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2 本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检测费不含差旅费及仪表托运费。

外出进行产品检测的差旅费及测试仪表托运费, 由被检单位承担。

3 进行单项检测时(包含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或补做单项),按单项检测收费再另加收手续费200元, 设备启动费200元核准。

4 同一用户同时检测多种型号的同一类产品时, 按下列优惠办法收费:一种型号检测收费: 检测费×100%二种型号检测优惠收费: 检测费×90%三种型号及以上的检测收费:检测费×80%5 遇到无法应用本办法核算费用情况时,由泰尔认证中心会同相关检测机构主任与用户协商。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6日起执行。

检测收费标准1. 通信线缆类1 .1市内通信电缆电缆按对数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一:表一1.2 通信光缆通信光缆按类别的不同,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二:表二注:※1:如用于室内,燃烧性能增加6000元。

※2:燃烧试验另外加收4000元。

※3: 蝶形光缆中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护套做烟密度和腐蚀性试验时每盘增加3000元。

1.3 数字通信用电缆按对数和100Ω/150Ω电缆屏蔽及非屏蔽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三:表三注:宽带电缆25对以上18000元。

1.4 同轴电缆1.5 阻燃耐火软电缆1.6 地埋管1.7宽带用市内通信电缆1.8电话网用户铜芯室内线1.9 无卤阻燃成端电缆注:实施规则中的电缆和绝缘线芯成束垂直燃烧和电缆燃烧烟密度,另加收费用4000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轻工粮油包装类-15 爬电距离、电气间台10隙穿通绝缘距离台时 5-16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17 耐久性台时 5-18 功率偏差试验台 5项次30-19 耐热耐燃漏电起痕-20 防锈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21 外观和标志检查台 5-22 限温温度测定台40-23 保温温度测定台40-24 热效率测试台40-25 油漆件试验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26 耐用性试验台时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元-27 潮态泄漏电流、潮台50态电气强度-28 溢水试验台10-29 定时偏差台 5 -30 内锅容积测定台 5-31 产品装配、包装的牢固性检查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32 恒定湿热试验台 5-33 搪瓷件物理性试验台 5-34 铝制内锅、锅盖的氧化膜试验台 5 41 电吹风-1 额定值与标志台10-2 防触电保护台10-3 电动电器的启动台10-4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5-5 发热台20-6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7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台10-8 无线电干扰抑制台 5-9 过载保护台10-10 耐久性台时 5-11 机械强度台10-12 结构台10-13 内部布线台10台15-14 电源线弯曲、拉扭试验-15 螺钉和接头台10台10-16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17 耐热耐燃耐漏电项次10起痕-18 防锈台1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9 外观台 5-20 风温台10-21 风速台10-22 绕组温升台10 用消声室检验加收30元-23 噪声试验台20-24 电源连接及外部台15软缆软线、-25 热态绝缘电阻台10-26 冷态耐压台 5-27 冷态绝缘电阻台 5-28 接地电阻台 5台40-29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30 开关寿命台25-31 炭刷寿命台时 5-32 发热元件寿命台时 5-33 防潮台2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34 电源线弯曲台时 5-35 电镀件盐雾台1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42 电热毯单双人-1 发热条52≤200升-2 非正常试验条40条15纸装-3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条10复合袋-4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70号-5 额定值与标志条 5-6 结构检查条 5-7 内部布线条 5-8 扭拉试验条10-9 电源线弯曲试验条30-10 器具开关跌落试条20验条 5-11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12 动负载试验条100-13 防热冲击试验条10-14 输入功率和电流条10条 5-15 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16 电源线检查条 5条25-17 发热元件耐热耐燃试验-18 外罩的耐热耐热条50试验条时 5-19 发热元件弯曲试验-20 防水条2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4元-21 升温试验条25-22 温度及其均匀性条25-23 线功率条 5-24 外观条 3-25 器具规格尺寸条 3-26 器具单位面积重条 3量-27 防触电保护条 3-28 控温装置条 3-29 洗涤条 343 电熨斗-1 外观台 5-2 加热时间台10-3 温度器均匀性台20-4 调温器要求台25-5 底板加热超温台30-6 恒温稳定性台25台20-7 温度周期波动特性-8 寿命试验台时 5-9 手柄要求检查台 5-10 包装要求检查台 5-11 断路或短路检查台 5-12 湿热试验台30-13 额定值与标志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4 防触电保护台1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5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0 制样加收10元-16 发热元件过载试验台时 5 制样加收10元-17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18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台15 -19 耐久性试验台时 5-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台10 -21 机械强度试验台40 -22 结构检查台20 -23 内部布线检查台20 -24 元件检查台20-25 电源连接及软缆软线台20-26 外导线接线柱检查台10 -27 螺钉和接头台20 -28 接地装置台25-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台20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项20电起痕-31 防锈台15台 5-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台20-33 机械跌落后恒温稳定性-34 划痕耐磨试验台7-35 冲击台10台13-36 寿命试验恒温稳定性43 电熨斗-1 外观台 5-2 加热时间台10-3 温度均匀性台20-4 调温器要求台30-5 底板加热超温台30-6 恒温稳定性台20台20-7 温度周期波动特性-8 寿命试验台时 5-9 手柄要求检查台 5-10 包装要求检查台 5-11 喷汽特性台10-12 铝底板耐磨试验台 6-13 铝底板抗划痕试台 5 验-14 断路或短路检查台 5 -15 湿热试验台30 -16 溢水试验台20 -17 额定值与标志台 5 -18 防触电保护台15 -19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0台时 5 -20 发热元件过载试验台15 -21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 -22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23 耐久性试验台时 5台10 -2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25 机械强度试验台40 -26 结构检查台20 -27 内部布线检查台20 -28 元件检查台20台20 -29 电源连接及软缆软线台20 -30 外导线接线柱检查-31 螺钉和接头台20-32 接地装置台15台10-3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项次20-3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35 防锈台15台 6-3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37 机械跌落后恒温台20稳定性台13-38 寿命试验后恒温稳定性台15-39 非正常工作电气强度台10-40 非正常工作电气升温-41 过载保护台10 44 洗衣皂-1 脂肪酸含量项91-2 乙醇不溶物项60-3 泡沫性项19-4 氯化物项26-5 游离苛性碱项24 45 香皂-1 总碱项30-2 水分及挥发物项49-3 脂肪酸含量项91-4 乙醇不溶物项60-5 氯化物项26-6 游离苛性碱项24-1 砷项18 54 餐具洗涤剂-2 重金属(以铅计)项37-3 活性物项64-4 PH值项11-5 去污力项10-6 稳定性(高、低温)项62-7 甲醇项109-8 荧光增白剂项9 55 花露水-1 色泽稳定度项11香水-2 比重项 5-3 浊点项 4-4 铅项38-5 汞项38-6 砷项19-7 质量公差项 6-8 甲醇项49 56 香粉-1 水及挥发物项10爽身粉-2 细度项10 痱子粉-3 PH值项 5-4 铅项38-5 汞项38-6 砷项19-7 杂菌总数项24-8 致病菌项50-9 质量公差项 6 57 护发素-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粘度项 5-5 总固体项11-6 铅项38-7 汞项38-8 砷项19-9 杂菌总数项24-10 致病菌项50-11 质量公差项 6 58 染发水-1 PH 项 5染发粉-2 染色能力项 3-3 氧化剂浓度铅项12-4 铅项40 59 染发乳剂-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离心试验项 2-5 铅项38-6 汞项38-7 砷项19-8 杂菌总数项24-9 致病菌项50-10 质量公差项 6 60 冷烫液-1 (卷发剂)PH 项 5-2 游离氨含量项15-3 巯基乙酸铵含量项11-4 过硼酸钠含量项8-5 过硼酸钠稳定性项19-6 双氧水含量项12-7 双氧水PH 项 5 61 洗发乳-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色泽稳定性项 5-5 铅项42-6 汞项42-7 砷项21-8 杂菌总数项25-9 致病菌项50-10 质量公差项 6 62 洗发液-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泡沫项 5-5 粘长项 5-6 清晰度项 4-7 有效物含量项32-8 铅项38-9 汞项38-10 砷项19-11 杂菌总数项24-12 致病菌项50-13 质量公差项 6 63 白酒-1 总酸项16-2 总酯项24-3 酒精度项12-4 乙酸乙酯项36-5 固形物项25-6 甲醇项26-7 杂醇油项26-8 铅项35-9 感官项10-10 锰项35-11 标签标志项 5 64 碳酸饮料-1 感官项10-2 可溶性固形物项15-3 二氧化碳气容量项10-4 总酸项20-5 铜项30-6 铅项30-6 砷项30-7 细菌总数项25-8 大肠菌群项25-9 致病菌种25-10 甜味剂项30-11 苯甲酸钠项30-12 苋菜红项30-13 胭脂红项30-14 柠檬红项30-15 日落黄项30-16 包装外观项 5-17 标签标志项 5-18 乳化剂种20-19 食用香精种20 65 葡萄汽酒-1 酒精项20-2 总糖项25-3 总酸项16-4 挥发酸项20-5 干浸出物项30-6 铁项30-7 二氧化碳项10-9 感官项10-13 细菌总数项25-14 大肠菌群项25-15 包装外观项 4-16 标签标志项 5-17 食品添加剂项30-18 黄曲霉毒素B1 项7066 葡萄酒-1 酒精项20-1 总糖项25-2 总酸项16-3 挥发酸项20-4 游离二氧化硫项20-5 总二氧化硫项20-6 干浸出物项30-7 铁项30-8 感官项10-9 黄曲霉毒素B1 项70-10 细菌总数项25-11 大肠菌群项25-12 包装外观项 4-13 标签标志项 5 67 啤酒-1 酒精含量项20-1 原麦汁浓度项20-2 PH值项10-3 总酸项20-4 二氧化碳项25-5 双乙酰项30-6 色度项10-7 苦味质项15-8 细菌总数项25-9 大肠菌群项25000-10 感官项16-11 黄曲霉毒素B1 项70-12 包装外观项 4-13 标签标志项 5-14 真正发酵度项 5-15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20-16 浊度项20 68 白砂糖-1 包装外观、重量项 4-1 食品标签项 4-2 外观、色泽项 4-3 气味、滋味项 4-4 晶粒项8-5 蔗糖粉项26-6 还原糖分项30-7 电导灰分项20-8 干燥失重项26-9 色值项30-10 混浊度项16-11 不溶于水杂质项25-12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18-13 铅项18-14 铜项18-15 砷项18-16 细菌总数项14-17 大肠菌群项14项14-18 致病菌(沙门氏、志贺氏、球菌、链球菌)-19 螨虫项9 69 大米-1 加工精度项12-2 不完善粒项12-3 最大限度杂质项13-7 含油项30-8 酸价项35-9 过氧化值项35-10 a 度项48-11 氯化钠项20-12 复水时间项 2 71 食用油-1 色泽项10-2 气味、滋味项8-3 酸价项30-4 水分及挥发物项40 -5 杂质项40 -6 加热项15 -7 含皂量项42 -8 透明度项 5 -9 过化值项40 -10 不皂化物项40 -11 烟点项25 -12 冷冻试验项10 -12 折光指数项10 -13 比重项30 -14 碘价项40 -15 皂化价项30 -16 油脂单位定性项20 -17 酸败项 5 -18 溶点项 5 -19 包装外观项 5 -20 食品标签项 5 -21 重量公差项 5 -22 羰基价项30项50 -23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24 棉籽油中游离棉项20酚-25 砷项20-26 黄曲霉毒素B1 项80-27 苯并(a)芘项20 72 方便面-1 色泽项 2-2 气味项 2-3 形状项 2-4 烹调性项 2-5 重量项 2-6 水分项20-7 含油项30-8 酸价项35-9 过氧化值项35-10 a度项48-11 氯化钠项20-12 复水时间项 2 73 小麦粉-1 加工精度项10-2 灰分项30-3 粗细度项10-4 面筋质项20-5 含沙量项30-6 磁性金属物项20-7 水份项25-8 脂肪酸值项30-9 气味口味项 5 74 小麦-1 容重项10-2 不完善粒项20-3 杂质项20-4 水份项20-5 色泽、气味项 5-6 互混项15-7 赤霉病粒把10 75 猪鬃漆刷-1 表面质量把 1-2 尺寸检查把 2-3 浮毛坠落把 2-4 刷毛拉力把20-5 粘合剂耐溶性把10-1 几何尺寸把8 76 手用木工凿-2 硬度把10-3 金相组织把10-4 材料把 3-5 牢固度把 4-6 表面质量把 4-7 包装把 1-8 标志把 1 77 锉刀-1 尺寸组 3-1 外观组 5 93 槊料编织袋-2 尺寸组 5-3 单位面积质量组35-4 拉断力个40-5 跌落试验组30-6 样品制备组10-7 经、纬密组20 94 闭口钢桶-1 基本尺寸组30-2 外观质量组30-3 不渗漏检验组50-4 水压试验组60-5 跌落试验组85-6 灌装试验组120-7 漆膜厚度组20-8 螺纹附着力组20-9 螺纹配合组45-10 标志组10-11 气密性试验组50-12 结构组20-13 制样组10-14 理论容量组10-15 钢板厚度组10 95 瓦楞纸箱-1 外观和标志组15-2 尺寸规格组10-3 抗压强度组40-4 边压强度组40-5 耐破强度组40-6 戳穿强度组35-7 接头钉合组15-8 含水率组30-9 剥离强度组35-10 环压强度组25-11 抗转载强度组20-12 纸板厚度组10-13 防潮组10-14 耐冲击组25-15 裂损、压痕、摇盖组15-16 环境组100-17 粘合牢度组40-1 外观检查组 2 96 塑料薄膜袋-2 尺寸规格组 3-3 直角撕裂强度组10-4 低温抻长率组10-5 热合强度组10-6 拉抻强度组10-7 断裂抻长率组 5-8 使用温度试验组10-9 制样组10-10 氧气透过量组50-11 水蒸汽透过量组65-12 试验预处理项 2-13 卫生组 397 水泥包装-1 外观与标志组10 用袋-2 尺寸组10-3 牢固度组50-4 适用温度等级组 5-5 包装工艺适应性组 5-6 样品预处理组20-1 处观与标志组10 97 水泥包装用袋-2 尺寸组20-5 热稳定性 项-6 奥亚膨胀度项-7 二氧化碳化学反应性项-8 锅膨胀数项-9 透光性项-10 胶质层项-11 结渣性项-12 镜质组反射率项-13 葛全低温干馏项-14 最高内在水份项-15 腐植酸产率项-16 苯萃取物产率项-17 矿物质项-18 碳和氢项-19项-20 碳酸盐二氧化碳项-21 全水分项-22 分析煤样水分项-23 灰分项-24 挥发份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6.03•【文号】价涉字[1988]278号•【施行日期】198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价涉字[1988]278号)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质量检测费用管理,保障质量检测费用的合理支出和使用,提高质量检测工作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加强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的安全、稳妥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质量检测收费项目,以及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审批、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量检测费用:指质量检测机构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质量检测服务费用。

第五条质量检测费用管理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质量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检测费用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合理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政策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规范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透明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和报销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九条节约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钱的原则,合理控制质量检测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拨付及使用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拨付和使用,不得随意挪用。

第三章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单位领导是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是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质量检测费用的审核、审批和报销工作。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机构负责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和使用第十四条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必须附有发票、凭证等单据。

第十五条质量检测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挪用和超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检验鉴定费用法律规定(3篇)

检验鉴定费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验鉴定费用是指为了查明事实、确定质量、保障安全等目的,对物品、产品、工程等进行检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在我国,检验鉴定费用法律规定较为完善,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验鉴定费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检验鉴定费用的概念和种类1. 概念检验鉴定费用是指为了查明事实、确定质量、保障安全等目的,对物品、产品、工程等进行检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检验鉴定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 种类(1)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检验鉴定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①检验鉴定人员工资:包括检验鉴定人员的薪酬、奖金、津贴等。

②检验鉴定设备折旧:包括检验鉴定设备、仪器、工具等的折旧费用。

③检验鉴定材料费:包括检验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试剂、耗材等费用。

④检验鉴定场地租赁费:包括检验鉴定场地租赁所产生的费用。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检验鉴定过程中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费:包括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

②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培训费:包括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的培训费用。

③检验鉴定机构设施维护费:包括检验鉴定机构的设施维护费用。

三、检验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检验鉴定费用的,应当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检验、鉴定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提出。

”2. 承担主体(1)合同当事人: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需要检验鉴定时,检验鉴定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2)产品质量争议:当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验鉴定时,检验鉴定费用由请求检验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3)消费者权益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检验鉴定时,检验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4)公共安全:当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需要检验鉴定时,检验鉴定费用由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认证认可收费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并没有直接规定认证认可的收费制度,而是规定“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认证认可条例第29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43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可见,认证认可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收费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此,认证认可机构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各部委和相关行业颁布的收费标准。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该法是所有经营者定价、收费的直接依据,所有定价、收费都不得违反该法。

依据该法,认证认可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价值规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与本条例的关系密切,其内容具体包括:(1)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①申请费。

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②产品检测费。

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备案后实施。

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计价格[1999]1610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计价格〔1999〕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

第六条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3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号6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154号—1—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181号10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712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15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682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99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964号—2—20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2251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471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274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1131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6号—3—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4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2871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856号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4—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1711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1927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2780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665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002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3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07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3031号—5—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62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190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267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1997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2135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3154号61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1292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1648号—6—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2294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2555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237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82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234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7—75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301号76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3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80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07号8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2498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83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307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8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1号—8—。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7.04•【文号】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施行日期】199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沧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

沧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

沧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正文:---------------------------------------------------------------------------------------------------------------------------------------------------- 沧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沧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类别审批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设定中介服务依据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性质收费依据及标准备注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住建局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消防条例》二十一条、五十八条10个工作日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2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市住建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二十一条委托双方协商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安全评价报告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受理要求。

2、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准则。

委托双方协商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4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许可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1日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5机动车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七条1日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范围:轻型、微型、小型、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校车;危化品车;两年未注册车辆及海关罚没车辆。

6保安员证核发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服务价格河北省物价、河北省卫计委、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价医[2017]102号《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公立医院2018.8.26日起执行)私立医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7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城市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合同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8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城市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合同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9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状地形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合同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10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合同约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11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市住建局预售商品房的测绘面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理》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依实际情况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23号标准:住宅用房1元/㎡;商业用房1.5元/㎡;多功能用房2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市场形势的变化,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场上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实施该办法将有效推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标准和范围: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市场特点和行业发展的收费标准和范围。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要避免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问题,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收费管理机构和责任: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收费政策,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明确收费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确保收费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缴费方式和程序:为了方便缴纳检验收费,可以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线上支付和线下缴费等。

缴费程序要简便明确,避免繁琐和冗长的流程,提高缴费的便捷性和效率性。

4. 收费使用和监督:收取的检验收费应当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开支,如检测设备的购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现象。

5. 督促制度和惩处措施:建立监督和督促制度,加强对收费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收费制度的公正与合法。

对于违反收费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可以促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市场上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该办法还能够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乱收费和重复收费等问题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该办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26•【文号】价费字[1992]314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产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6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一)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以[1992]价费字496号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1.0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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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
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
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

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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