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之间有哪些差异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热门城市:包头律师莱芜律师绵阳律师卢龙县律师黑龙江律师咸阳律师九台市律师江苏律师合肥律师浙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怎样的诉讼,负担证明责任的人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且要求证据要符合一个证明标准。
然而,不同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吧。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具有密切关系。
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
在证明过程中,提供反证的必要性也同证明标准有关,因为只有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已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提供反证的必要。
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不仅仅是案件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
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三个方面。
首先,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
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法律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否则将被排除。
证据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原则。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
的依据,否则将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
其次,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
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
和情节。
因此,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如果证
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将无法作出判决。
最后,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证据的确实性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证明标准,也是最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否则将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是三个不可或缺的证明标准。
只有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三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在⽣活中,我们常会听到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我国的法律是有不同的诉讼法的,即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都表现在什么⽅⾯呢?相信很多⼈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为⼤家解惑答疑,欢迎⼤家阅读!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先,诉讼的⽬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其次,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当事⼈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诉案件有⾃诉⼈提起诉讼外,均有⼈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再次,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罪轻或⽆罪的材料为⾃⼰辩护。
最后,适⽤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项基本原则,在⾃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民法院均可以进⾏调解;(2)对离婚案件,⼈民法院必须⾸先进⾏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诉案件,可以进⾏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诉案件,不适⽤调解。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怎样的在进⾏诉讼的时候,证据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没有了证据,诉讼的胜率会减少⼀⼤半或者⼏乎为0。
但是提供证据的时候,有时候有些证据是起不到作⽤的,做的也是⽆⽤功。
所以具体有什么标准呢,⼩编提供了以下的资料给您进⾏参考。
⼀、⾏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容有哪些(⼀)、从当事⼈的⾓度来理解,⾏政诉讼证明标准⾸先是⾏政诉讼当事⼈履⾏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的标准,它与⾏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从审判⼈员⾓度来理解,⾏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政诉讼当事⼈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
当事⼈是否切实履⾏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确信。
(三)、⾏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存在以下差异:(⼀)、⾏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政⾏为,⽽不是⾏政相对⼈的⾏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政⾏为是否合法,即:具体⾏政⾏为是否证据确实,适⽤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职权;⽽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式不同。
对⾏政相对⼈⾏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为事实即可,⽽不必弄清⾏政相对⼈⾏为的所有事实细节。
对⾏政相对⼈⾏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政机关在⾏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政机关在⾏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灵活性。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什么是刑事指控与民事指控的区别
什么是刑事指控与民事指控的区别刑事指控与民事指控的区别刑事指控和民事指控是法律领域中两个常用的概念,它们在内容、目的和影响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刑事指控和民事指控之间的差异。
一、定义和内容刑事指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提出的指控,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正义。
刑事指控通常由公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涉及的行为往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杀人、盗窃、贩毒等。
民事指控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针对某种行为提出的指控。
民事指控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方面。
民事指控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立案主体与过程刑事指控的主体是公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和起诉。
一般情况下,当刑事指控提交给法院后,法院依法开展审判程序,并根据相应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民事指控则没有特定的立案主体,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民事指控的过程通常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并且更加灵活快捷。
三、法律责任与判罚刑事指控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规定了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法院会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民事指控则着重于追求经济赔偿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会判断被告方是否对原告方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并根据损害程度判决被告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履行其他法律义务。
四、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刑事指控在处理过程中,对于罪行的指控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刑事指控的证明标准通常较高,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且可信。
民事指控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被告方对指控所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更有可能是真实的,即可获得胜诉。
五、法律效果和后果刑事指控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自由和社会地位,涉及的刑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死刑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学硕重难点剖析
重难点剖析诉讼法学是华政诉讼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考试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门。
为帮助考生抓住考试重点,提高复习效率,更便于考前冲刺阶段巩固提高,特制定此部分,望能助考生事半功倍。
一、考试要求诉讼法学包含两个部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无论选择民诉还是刑诉,考生在初试时均需掌握这两部分的所有知识点。
考生应深刻理解民诉和刑诉的概念、目的、原则、证据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两者的相同及不同之处,从而在考试时能够流畅且有条理地答题。
二、考试内容1、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重难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明概述,民事诉讼证据论,民事诉讼证明论,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的全过程其指导作用或者对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
虽然各国理论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内涵都是对民事诉讼基本精神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接言辞原则等。
其中诉讼当事人平等、辩论、处分及法院调解原则需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事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也是其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中的首要原则,它既贯彻了宪法的平等精神,也为程序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又体现了实体法主体的平等地位。
而辩论原则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权的行使,来实现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可围绕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问题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和保护。
调解一直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充分理解合法自愿调解的实质含义以及人民调解法出台后,调解方向的一些改变。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毫无疑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主要有:诉讼的目的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举证责任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相关法律知识】(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
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简析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差异
sssae h tt esa d do t e o et er t n l o b ”s o l esu k t h rm ia w uta d “ r o fp e o n t i ttst a h t a f“ orm v h ai a u t h ud b t c o i t ec n r o d n i n la ls i n p fo rd mia o n
谢 德 红
( 邵东 县 人 民法 院 , 湖南 邵东
[ 摘 要 ] 对 长期 以来 , 国刑 、 事诉 讼 中均 坚持 “ 实清 针 我 民 事 用。
一
420) 2 84
楚, 证据 确 实充分” 同一 的 证 明 标 准 。本 文 通 过 介 绍 辛普 森 案 刑 、 民事诉讼 不 同的判 决 , 出刑 事 诉 讼 应 坚 持 “ 除合 理 怀 疑 ” 指 排 的证 明标 准 , 民事 诉讼 应 坚持 “ 势证 据 证 明 ” 证 明 标 准 。并 分析 了 优 的 刑、 民事诉讼 证 明标 准差异 的原 因及 坚持 刑 、 民事诉 讼 不 同的 证 明
ci ia n ii lws i .By i to u ig t e d fe e t e t c so h rmi a d cv l a u t n t e c s fS mp o rm n l d cv l a ut a s r d c n h i r n n e e f ec i n l n f s n t n a ii lw i i h a e o i s n,t et e s s h h —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来作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民诉证明标准展开讨论,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一般来说,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足以相信"的标准,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相信",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则更为严格,需要达到"确凿证据"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
其次,证据的种类也是民诉证明标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发票等;物证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照片、录音、视频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对案件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相关事实所做出的专业鉴定结论。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且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且需要妥善保管证据,以免证据的丢失或者损坏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之,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证明标准提供证据,并且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和收集保全工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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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之间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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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是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的最低要求。
民事诉讼最终涉及的标的只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虽然有些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行为(比如要求被告道歉、排除防碍等),但仍可以通过代履行来完成,而代履行无非是强制被告发生货币支出。
刑事诉讼则不一样同,刑事诉讼的原告是国家(当然也有部份是自诉),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最终涉及的“标的”是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当然也有财产刑)。
通常,财产相对于自由甚至生命来说,无法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较。
民事诉讼出现错案,财产被错误执行,可以执行回转;但刑事诉讼出现错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可能被干掉了(比如聂树斌),即便坐几年牢,大好光阴也流逝了,刑事诉讼因为无法执行回转,一旦出现错案实际上无法弥补。
因此,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刑事判决书的正确率应该更高,错误率应该更少。
从刑事判决的形成来看,对事实的认定应该更准确,而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进行映象、进行重建的。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证据的认定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应该更高。
先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是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为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即本证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反证的证明标准,为“真伪不明”。
什么是高度可能性?如果将“可能性”这一指标以百分比来量化,0%为绝对不可能,1%-25%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100%为绝对可能。
高度可能性属于75%-99%这个区间。
简言之,原告主张的事实可能性可高于75%才会被认可,被告反驳或抗辩的的事实只需要可能性达到50%即会被认可。
再看一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是对证据证明力及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的原则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是关于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从该两条规定看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相互之间或证据与认定的事实相互之间有“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看出证明标准比民事证明标准提高了很多。
对证据的认定当然是法官的其本职能和专属职能,根据该两条规定,法官必须依证明标准来认定证据,并没有主观臆断的特权。
但是,我国的很多法院工作者却错误的认为,对证据的认定属于法官专属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来认定证据。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来说明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证据认定上滥用的问题: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甲与乙因故发生纠纷,后甲持刀刺伤乙的胸部、腹部等多处。
经鉴定,乙的损伤符合锐器刺击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因为是一对一的案件,所以核心证据就是甲和乙的口供。
但甲和乙对于案发情况却供述不一,乙说甲突然用刀捅他,甲说乙先用木棍击打他,纯属正当防卫,两人的的口供不仅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互相矛盾。
甲和乙的口供都是直接证据,认定乙的口供,甲无疑属于故意伤
害,依法在三年以上量刑;认定甲的口供,因为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认定犯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合法的“故意伤害”,不构成犯罪。
无疑,本案的待证事实(即案发真实情况)属于“真伪不明”,但是,法官基于职责又必须对证据作出认定,必须对案件作出裁决,这种情况下,法官是否可以祭出“自由裁量权”这一特权,认定甲或乙某一人的口供,否定另外一人的口供呢?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法官确实祭出“自由裁量权”,认定乙的口供,由此认定甲故意伤害成立,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
实际上,司法者选择相信甲或者乙的口供,仅是一种“推定”,并非“自由裁量”。
但“推定”和“自由裁量”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如下:
1、自由裁量。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关涉价值判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自由裁量权行使源于法官的“内心确信”,自由裁量因为主观性过强,前提必须基于“精英断案”加“良心断案”,过程仅由法官本人参与,外人无权干涉;
2、推定。
推定需要遵守法定的证明规则,推定的过程是分析证据的过程,推定必须给出理由,推定允许反驳,允许推翻,所以参与者不仅只有法官,还有当事人。
所以,在本文中的案例中,如法官认为乙的口供真实,只能是“推定”乙的口供真实,而不是依法官的职权“自由裁量”乙的口供真实。
如法官经推定,认为乙的口供可信,而甲的口供不可信,应允许甲进行反驳,两种意见在相互碰撞、较量之后,如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应当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能据此定罪于甲,根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的原则,应作出对甲有利的事实认定。
而在本案中,法官在未经有效推定,即凭“自由裁量权”,认定
乙的口供为真实,实际上是兼职当了半个公诉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也是造成错案冤案的重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