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成本、利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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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利润的管理制度

(草稿)

新余市新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

一、收入的管理

第一章收入管理

第一条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的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二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四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

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五条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第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七条根据以上收入确认的规定,房屋销售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首期购房款已经收到,并且购房者已办妥银行按揭手续;

(二)所收房屋已经交付给购房者,并已办妥交房手续。

第八条经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资金使用费收入在合同规定的计息日或收款日确认为收

入。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合理加以确认。

第九条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纳入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第十条发票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须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应建立发票的购买、领用登记簿。领用发票时要详细登记发票的种类、版本、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使用时按发票号顺序使用,不得隔页跳号。对已开具的发票要及时入账,作废发票要全联留存注销,不得丢失。整本发票用完要及时存档。

二、成本管理

第一章成本管理

第一条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二条开发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开发成本)和制造费用(开发间接费用)。

(一)生产成本(开发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制造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三条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一)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利润计划、销售预测、成本预测等资料确定目标收入、目标利润、目标成本,作为项目规划、设计的根据。

(二)严格审核各项工程支出,按照预算及合同办理业务,对于不符合预算及合同的事项不予支付,并需查明原因。

(三)预算内各项工程用款须经财务人员初审,财务经理复审、签字后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支付。

(四)预算外工程用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四条对各项成本支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掌握各成本项目的发生额及余额状况,进行成本项目分析。按成本核算的对象建立辅助账,以便准确核算各项产品的成本。

第五条成本控制应当建立和谐环境,加强交流,尤其是每个控制环节的部门经理,应当胸怀大局,提高思想意识,树立以本职工作为重,克服和排除一切交流障碍,主动、积极、认真的与相关人员交流,确保本环节控制最优化。

三、利润的管理

第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一条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二条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第三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第四条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应当将确定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拟订并讨论通过。

第五条公司不得预分利润,即无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不但要使股东有一定的获利,还要保证公司今后有充足的资金以进一步发展,此外还要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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