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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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影视公司机构章程模板

影视公司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如电影、电视剧策划制作发行、特效技术与后期制作、娱乐营销、演艺经纪等]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高品质为追求,提供优秀的影视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影、电视剧的策划、制作、发行;2. 特效技术、后期制作等影视技术支持;3. 娱乐营销、广告代理等业务;4. 演艺经纪、艺人培训等;5. 相关文化产业的投资与运营。

第三章股份第九条本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度。

第十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为[每股面值]元。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十二条本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社会公众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提前通知时间]通知股东;2. 股东大会应当有[出席人数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3.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比例]以上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人数]名。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2022-02-21
法定代表人
林奇
王佶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51310000501782688G
名称
上海市农业青年人才协会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2022-01-0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娜
徐豪
业务范围
开展与“三农”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三农”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开展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51310000501779323L
法定代表人
李倩
吴志勇
2022-01-06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51310000501776958K
法定代表人
周杰
金文忠
2022-01-06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51310000501776659M
法定代表人
何星海
张怡
2022-01-06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5131000050177360XQ

传媒公司章程(3篇)

传媒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媒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传媒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传媒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制作;文化活动组织与策划;新媒体运营;版权代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经营期限]年。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传媒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社会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八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司的出资应当真实、合法。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份;(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五)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文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文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影视协会的宗旨是繁荣影视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影视文化素质,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影视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自主管理、公开透明、服务社会。

第三条影视协会的工作范围是: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研究、培训、交流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影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五条影视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影视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影视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创作、研究、发行、放映等工作的人员;对影视事业有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研究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参加协会的活动,选举和被选举,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影视协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协会工作,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影视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会议,研究本领域的专业问题。

第十四条影视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放映、研究、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影视协会应当开展影视作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优秀影视作品的传播和推广。

第十六条影视协会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影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影视文化的交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影视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八条影视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商业合作等。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九条影视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2篇)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2篇)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影艺协会的组织和运作,促进中国影视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影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影艺协会是由中国影视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以服务、协调、监督中国影视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影艺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影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影艺协会的宗旨是注重艺术创作质量,提高影视作品的审美水平和艺术表现力,推动中国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影艺协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办公室等机构。

第六条影艺协会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主要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影艺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人员组成,负责协会的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并协助主席团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影艺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会务、档案、财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影艺协会实行自愿申请、审查通过、按照一定程序加入的会员制度。

第十条会员应具备中国影视行业从业资格,支持协会的宗旨和工作方针,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并有权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配合协会的工作,履行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协会主席团有权根据会员的表现和贡献,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的会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影艺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等。

第十五条协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六条影艺协会的财务状况应及时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影艺协会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第十八条影艺协会可以组织参观、展览、演出、赛事等各类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修养。

2024年影艺协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影艺协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影艺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第一条:凡自愿加入本社团组织且道德品质良好的所有在影视小品歌曲主持方面有特长的人士经登记考查一个月可成为本社团成员第二条:社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下)〈一〉:积极培养自己的优良的道德品质,无私的奉献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意识。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处理好社员关系。

〈三〉:在生活中热心帮助他人,自觉维护社团形象。

第三条:〈一〉:社员有权力参加社长、副社长、部长、副部长以及负责人和干事的选举和被选举。

参加被选举时应向人事部提交申请,并最终在社团会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二〉:社员有权对社团工作和建设提建议对不满之处通过正确途径提出抗议。

〈三〉:社员有自愿退出社团的权力,但应向社团人士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纪录留挡。

第二章:社团制度第一条:本社团制度适用所有社员,不分职务、级别。

第二条:社团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条:社团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对抗部门对抗以及权力对抗.第四条:社团社长、部长任期周期为一年半,副社长、副部长负责人、干事,任职周期为一年.第五条:对不执行社团的决议,不积极参加社团的活动和做有损社团形象等直接或间接对社团的近期或长远构成损害的社员,应按照社团积分管理办法来执行.第六条:对理事会成员、副部长、负责人和干事以及普通社员的选拔、奖励和处分,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社团会议上通报.第七条:所有社员有权参加各种社团会议,主动调查了解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财务状况.第八条:部长、副部长有权制定并修改社团制度并在起内部会议上通过方才有效.第三章:各部部长职责.一:领导、组织、协调社团内外各项大型活动.二:听取、审查、表决活动方案.三:讨论决定社团内外重大问题.四:修改、制定社团章程和制度.五:负责组织选举活动.六:接受社员和非社员的建议和投诉并且作出回复.七:人事部拥有并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必须由3/4成员出席,并由出席2/3以上的人同意表决方能通过并生效。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范本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范本

影视协会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影视协会的管理工作,规范影视协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影视协会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由影视业界人士和影视爱好者组成的、致力于影视作品的创作、研究、交流和推广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影视协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影视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影视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影视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入会、自主活动、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影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影视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协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影视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影视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业事务,如编剧、导演、表演、摄影、剪辑等。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影视协会积极开展影视作品的创作、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提高会员的影视创作水平。

第十条影视协会举办影视作品展览、观摩、讲座、培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第十一条影视协会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影视作品评奖活动,提高会员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影视协会积极与国内外影视机构、院校、企业等开展合作,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影视协会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影视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须具备一定的影视创作能力,单位会员须从事影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影视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须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影视协会对会员实行积分管理制度,根据会员的创作成果、参加活动的情况等进行积分,积分作为评优、晋级等方面的依据。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影视艺术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影艺协会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演员、导演、编剧、制片人、摄影师、灯光师、道具师、美术师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影艺协会所有。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影艺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加入影艺协会:1.身份证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经纪公司推荐信:如有经纪公司或艺术经纪人,须提供有效推荐信;3.相关从业经历:提供相关从业经历证明;4.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机构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加入影艺协会:1.法人资格: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2.从业人员资格:机构会员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3.遵守法律法规: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会员须遵守影艺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的管理和指导,配合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保护协会的声誉,维护协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条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否则将被限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影艺协会要求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影艺协会要求从业人员在参与影视剧拍摄时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剧组成员:与剧组成员和睦相处,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2.服从指导:服从导演的指导,按要求完成拍摄任务;3.保护现场安全:保证拍摄现场的安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保护剧本知识产权:保护剧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剧本和剧情等信息;5.遵守保密约定:严守拍摄信息的保密,不得擅自公布拍摄过程和结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篇一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一、活动背景随着影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影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为了满足广大影视爱好者的需求,提高大家的影视欣赏水平和创作能力,我们决定成立影视协会。

二、活动目的1. 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影视知识的平台,让会员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影视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2. 组织各种影视活动,如观影、影评、拍摄实践等,提高会员们的影视欣赏水平和创作能力。

3. 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

4.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活动时间和地点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具体地点]四、活动对象全体师生五、活动内容1. 影视知识讲座邀请专业的影视老师或业内人士来校举办讲座,介绍影视行业的发展现状、趋势以及影视制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2. 观影活动定期组织会员观看优秀的影视作品,并在观影后进行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观影感受和体会。

3. 影评比赛举办影评比赛,鼓励会员们对观看的影视作品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提高会员们的影视欣赏水平和写作能力。

4. 拍摄实践组织会员进行拍摄实践活动,让会员们在实践中掌握影视拍摄的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会员们的创作能力。

5. 影视文化节举办影视文化节,展示会员们的影视作品和创作成果,同时邀请其他高校的影视协会来校交流和合作。

六、活动流程1. 前期宣传(1)制作宣传海报和传单,在学校内张贴和发放。

(2)利用学校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

(3)组织会员在班级内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同学加入影视协会。

2. 活动报名(1)在学校内设置报名点,接受同学们的报名。

(2)开通网上报名通道,方便同学们报名。

3. 活动开展(1)按照活动计划,依次开展各项活动。

(2)在活动过程中,注意安全和秩序,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2)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活动预算1. 宣传费用:海报制作、传单印刷等,预计[X]元。

2. 讲座费用:邀请专业老师或业内人士的讲座费用,预计[X]元。

影视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影视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影视协会,简称“影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放映、理论研究、教育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影视事业发展,繁荣影视文化,为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______。

第二章任务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开展影视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促进影视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四)推动影视作品的创作、制作、发行和放映;(五)加强国内外影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六)开展影视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七)组织影视行业相关培训、研讨和考察活动;(八)编辑出版影视行业相关书籍、刊物、资料等。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影视行业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二)组织影视作品观摩、评比和评奖活动;(三)开展影视行业市场调研,发布行业报告;(四)加强与国内外影视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开展影视行业咨询服务;(六)为会员提供影视行业相关培训、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文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文

影艺协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影艺协会的组织管理,加强成员的自律,推动影视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影艺协会是由影视工作者、影视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以促进影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影艺协会的工作原则是权威性、公正性、透明性、自律性。

第四条影艺协会的任务是组织影视工作者、影视爱好者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维护成员权益等工作。

第五条影艺协会的会徽是一幅表现电影与艺术的图形,代表影艺协会的形象和形象内涵。

第六条影艺协会的活动可以通过线下集会、线上交流、学术研讨、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具体活动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影艺协会的会费由会员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用于协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影艺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影艺协会会员的条件和权益第九条影艺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三个级别。

第十条申请影艺协会会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热爱影视艺术,具有影视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业经验;2. 遵守影艺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影艺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加影艺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参与影艺协会的决策和管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获得影艺协会组织的学术指导和技术培训;4. 参与影艺协会的职业合作和资源共享;5. 其他根据会员级别和协会规定的权益。

第十二条高级会员享有比普通会员更多的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影视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 在协会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

第十三条名誉会员是在协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会员,由会员大会授予,享有特殊的荣誉和权益。

第十四条影艺协会会员的退出和除名条件:1. 自愿退出协会的会员,书面申请并得到协会同意即可退出;2. 会员违反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予以除名。

文化娱乐传播公司章程模板

文化娱乐传播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性质:【公司名称】系从事文化娱乐传播业务的专业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产品制作、版权代理、广告宣传、文化活动策划、演出经纪等业务。

第三条公司宗旨:以诚信为本,以创新为魂,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娱乐传播品牌,推动我国文化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一)文化产品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制作、音乐制作、动漫制作、网络游戏开发等;(二)版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保护等;(三)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等;(四)文化活动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览展示等;(五)演出经纪:包括但不限于艺人经纪、演出经纪、版权经纪等;(六)其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资格:凡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股东。

第八条股东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四)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缴纳所认购的股金;(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股东会:(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公司章程;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

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3篇篇一《影视协会策划书范本》一、协会名称[具体影视协会名称]二、协会宗旨本协会旨在为影视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学习和创作的平台,推广影视文化,培养影视人才,促进影视艺术的发展。

三、协会目标1. 组织各类影视相关活动,如观影会、研讨会、创作比赛等,提高会员的影视素养和创作能力。

2. 与其他影视机构、学校等建立合作关系,拓宽会员的视野和资源。

3. 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影视品牌活动,提升协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 培养一批优秀的影视创作人才,推动本地影视行业的发展。

四、协会活动1. 定期举办观影活动,选择经典影片、热门影片或具有艺术价值的影片进行观看和讨论。

2. 开展影视创作工作坊,邀请专业人士或有经验的会员分享创作经验和技巧。

3. 组织影视研讨会,针对特定的影视主题或作品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4. 举办影视创作比赛,鼓励会员积极创作,展示才华,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机会。

5. 与其他协会或组织合作开展联合活动,扩大影响力。

6. 不定期组织会员参观影视拍摄现场、制片厂等,增加对影视行业的了解。

五、协会组织架构1.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 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策划等。

4.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制作海报、发布信息等。

5. 活动部:负责组织各类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6. 外联部:负责与外部机构、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六、会员制度1. 会员资格:凡对影视有兴趣、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2. 会员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会员优惠,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4. 会员管理:建立会员档案,定期对会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七、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

2. 企业赞助。

3. 活动收费。

4. 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资助。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影视公司机构章程范本

影视公司机构章程范本
3.修改后的章程,应予以公告,以便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周知。
作为开篇标识。
第十四条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十七条其他
1.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的经营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章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都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公司员工的hiring和解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管理
1.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影视剧本的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演艺经纪及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影视剧本创作及策划;
2.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剪辑;
3.影视作品发行、宣传、推广;
4.影视项目投资、融资;
5.演艺经纪、艺人培训;
6.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与执行;
7.其他与影视产业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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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 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加强与电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及时报告行业动态,按市场规律促进合作,开发节目市场、改善本行业的制作和经营环境。

(六)本协会积极发挥对行业的调研、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创建协会网站,报道行业动态,研讨发展课题,组织学术讨论,发布生产信息,推介优秀剧目。

在会员与播出机构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搭建高效的信息桥梁。

(七)组织行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致力于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

(八)加强会员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国产节目进入海外市场,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九)坚持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文明生产,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秩序。

(十)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影视制作业业务的信息收集与提供、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版权保护、咨询服务、行业自律。

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秉持着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的前提。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等。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二)与广播影视行业相关的单位及个人;(三)拥护本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五)遵纪守法,在影视制作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信誉度;(六)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上海影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团体/企业为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一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由两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最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入会或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五)按时交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六)准确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本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应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二)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十三)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随身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对于理事十名以上联名提交有紧急议案,可视议题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相关议题,并将结果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四)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其成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大会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专项任务的策划和执行机构,根据任务需要开展活动。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和措施,应报秘书处审核后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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