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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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零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则。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是指基于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建设管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示并备案:(1)基本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2)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和处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4)信用评价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6)信息披露及实名制的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7)违法、不良信息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发布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网络广告等不良信息的处理规则。

(8)交易纠纷及违规处理规则,是关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处理违反交易规则的规则。

(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10)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11)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规则。

第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

(五)首次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服务而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利益方的要求,在七日之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修改部分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

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六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向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对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并公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可以责令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拒不修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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