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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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检查工作方案

银行征信检查工作方案

银行征信检查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背景:银行征信检查工作是为了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和风险控制,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本方案旨在建立有效的征信检查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准确性。

工作流程:1. 收集申请人资料:从申请人获取完整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

2. 提交征信查询请求: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提交给征信查询机构,向其发出征信查询请求。

3. 筛选查询结果:根据征信报告中的信息,筛选出与银行贷款相关的内容,重点关注申请人的还款记录和信用评级。

4. 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5. 制定贷款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申请人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6. 与申请人沟通:将贷款方案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解释细节和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7. 审批和签约:经过申请人同意后,进行贷款审批和签约手续。

工作准则和要求:1. 保密性: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客户服务:与申请人的沟通需友好、耐心和快速,解答其对贷款方案的疑问。

3. 准确性:确保个人资料的收集和查询结果的准确性,避免错误的判断和决策。

4. 效率性:尽量缩短贷款审批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5. 法律合规性:全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信检查工作的合法性。

工作计划:1. 设立征信检查团队:确定负责该工作的团队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制定标准操作流程:根据工作目标和背景,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每一步都得以执行。

3. 建立合作机制:与征信查询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查询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4. 培训团队成员:对团队成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征信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技能。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6. 总结经验和分享: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并与相关部门分享,以提高日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某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某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制定操作流程是为明确个人贷款每一操作环节的规则和责任人,责任人须按照规则尽职操作,以达到防范风险、实现效益之目的。

第三条要完整全面留存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整理有序,方便备查。

第四条本流程中的个人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为抵、质押物或第三人保证方式担保,或信用方式,以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

第二章业务及人员管理第五条总部个人银行部是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个人贷款的营销、新产品的研发、制定年度计划、个人贷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分支机构授信后管理,以及配合人力资源部参与对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考核、等级评定等;总部授信审批部根据权限对分支机构上报的个人贷款进行审查或审批。

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分支机构负有营销、受理、调查、送审、报批、管理个人贷款和管理客户经理的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贷款客户经理须经考核合格,并在人力资源部或个人银行部备案后上岗。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和个人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组织客户经理上岗考试。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调查流程第九条个人贷款合作项目的合作商须具备《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商(一)营业执照副本(年审);(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年审);(三)税务登记证;(四)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五)拟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六)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七)验资报告;(八)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十)公司章程;(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十二)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十三)申请按揭贷款额度报告;(十四)“五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保护客户权益,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风险防控和合规要求。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贯彻客户至上、风险控制、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风险评估、合同管理、贷后管理等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化。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六条客户申请个人贷款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客户的身份、收入和资信状况,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因素,以评估贷款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审批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审批权限控制。

第九条审批中发现虚假材料或者与客户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个人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将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客户。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机制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对贷款合同进行严格的存档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要及时记录并报备。

第十四条贷款合同的执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贷款合同的复核,确保贷款合同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后,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或者逾期情况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银行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

银行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信贷)

ⅩⅩ银行ⅩⅩ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ⅩⅩ银行ⅩⅩ信贷部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ⅩⅩ银行ⅩⅩ授信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授信业务的各级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适用于对授信客户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流程包括授信商谈、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施行和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第二章授信商谈第四条分行贷款部(含支行,下同)为授信业务发起部门。

分行授信业务各级管理人员和贷款部职员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积极开发各类授信业务,受理客户授信申请。

第五条授信商谈人员向客户收取授信申请材料,要求客户提交贷款审批所需的必要授信资料。

授信商谈人员向分行贷款部报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在进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商谈时,应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人的情况,担保提供者的情况,债务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担保物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确切的了解和把握。

本行将要求借款人及与其相关的债务关系人提供本人的负债情况(本行的情况下,开立负债现况表;他行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相应的信用查询。

没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应在贷款申请书上予以明确记载。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时应收取相关基本材料,收取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时,应按照材料的目录及内容,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确认;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材料的重复收取,在不影响贷款审查的范围内做到材料收取的最简化。

第八条对授信商谈的相关结果按照相应方式进行整理和上报。

具体业务操作方法参照《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授信审查第九条分行贷款部在收取贷款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按照《授权规定》中规定的权限,由负责信贷审查的相应人员组成项目组,进行双人授信调查,并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调查内容包括合规性调查、现场访问、债务关系调查、资金用途调查、偿还能力调查、历史交易调查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2600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2600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2600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

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doc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征信审查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产品要求开展的征信审查工作。

第三条征信审查业务,是指征信人员根据产品制度要求和客户申请资料、评级信息及专家系统业务提示,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逐步进行核实和电话认证,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四条征信审查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须通过第三方渠道核查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第六条须通过外部电话、网络、系统、征信报告等第三方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收入等要素的真实性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有效性。

第七条按产品管理要求,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征信审查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征信审查工作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按照分发顺序选定客户,审核客户所需提供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条预审客户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客户基础信息资料、征信报告、系统录入信息及其它相关资料,重点关注需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人核实确认的问题。

第十一条核查申请人评级信息与影像资料的一致性。

发现客户评级要素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需做退回处理后重新进行系统评核。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核查。

(一)申请资料查验渠道:1.114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2.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3.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4.各省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系统;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6.银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7.各省市房地产金融业务系统;8.各地市公积金查询系统;9.其它公开搜索引擎。

征信人员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上述适用的查验渠道。

(二)申请资料核查要求。

征信人员应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级、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如需)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2.申请人职业、职务、职级和收入是否真实、可靠;3.申请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是否合规、完整;4.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5.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贷款(含担保)状况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来源:人行尤溪县支行时间:2009-02-20 点击:29166标签: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征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规程1.总则1.1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业务概念本操作规程中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家庭用车以及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对以自助贷款方式申请的,除按本操作规程执行外,还应遵照《XX银行XX卡自助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贷款要素2.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个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3)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5)贷款用途符合我行消费贷款用途规定;(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期限及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

2.3贷款用途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用于以下消费用途:(1)购买耐用消费品,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2)购买家庭用车;(3)用于家庭房屋装修;(4)用于家庭旅游消费、医疗、教育、购买车位等其他指定用途的消费。

2.4贷款担保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须符合《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对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信用贷款。

2.5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执行,下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2.6还款方式(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按月或按三个月)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3)全额质押类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贷款资格审查
1. 客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者合法长期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

2. 客户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同时具备还款能力。

3. 客户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贷款额度审批
1. 客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计划。

2. 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和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贷款额度审批。

3. 客户需做好抵押物估值和审查工作,确保担保物足额、合法有效、可供保管和变现。

三、贷款合同签订
1. 客户需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金等条款。

2. 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客户需缴纳贷款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贷款发放及账户管理
1. 客户需提供担保人信息或抵押物信息,确保贷款安全。

2. 贷款发放后,客户需按时按量还款,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 客户需保持贷款账户的正常管理,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银行。

五、贷款逾期处理
1. 客户贷款逾期时,银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

2. 如客户无法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还款计划。

六、贷款结清
1.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应提前联系银行,确保按时还清贷款。

2. 贷款结清后,银行将及时办理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

七、贷款记录管理
1. 银行将依法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信用记录更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2. 客户需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保贷款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年版)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xx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制订本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经营类、消费类、房屋类贷款业务;其中,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还应执行《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年版)》中的相关规定。

2 个人贷款业务分类2.1专营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分类根据业务风险程度的不同,本行将专营机构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分为A、B、C、D四类,列表如下:2.2 非专营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分类本行将非专营机构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分为a、b、c、d四类,列表如下:3 业务流程3.1 定义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是指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结合电子化操作,从受理申请到贷款收回的全过程。

依次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查、审议、评判、审批、核保核签、放款出账、后续管理等环节。

3.2 流程图(虚框为可省略环节,详见流程说明)3.3 个人贷款业务共性风险提示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婚姻不实,或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借款人婚姻关系紧张,申请贷款用于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借款人卷入黑、赌、毒、传销、大额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借款人健康状况不佳;个人经营者贷款借款人不符合我行小企业客户界定标准;贷款当事人信用不良,可能拖欠本行贷款本息;贷款实际用途不真实、不合理、不合规,贷款资金被转借他人;被第三方(特别是担保人)作为融资平台;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开发、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如第一还款来源不充分、负债未全部反映等;对抵押房屋的出租、出借、转让、拆迁等情况了解不及时;保险脱保;抵押物价格高估,抵押物市场价格整体大幅度下滑,造成抵押能力不足;抵押物存在缺陷而无法变现等。

4 操作流程说明4.1 客户申请或主动营销4.1.1 人员:客户经理。

4.1.2 操作要求初次面谈。

借款人至本行网点或通过电子网络提出贷款申请(意向)后,客户经理可与其初步面谈、电话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融资意向、贷款用途等,并尽量通过第三方渠道收集其相关信息。

贷款审查操作规程

贷款审查操作规程

贷款审查操作规程
审查人员对借款人的申请条件及经办人员所调查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要点包括:
1.调查人是否正确的执行了贷款调查程序;
2.此项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的信贷政策;
3.审查借款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个人信贷要求的条件;
4.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
5.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6.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担保能力;
7.是否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借款申请书、配偶承诺书、对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面前资料;审查客户经理调查报告中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

审核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系数、授信风险度的测算结果是否正确;
8.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9.需要审查的其他条件;
10.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进行电话询问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有贷款挪用的情况。

11.贷款发放后,及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电话回访,了解贷款是否挪用。

12.定期督促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对其贷后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后及时入档。

13.及时提醒信贷人员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1.总则1.1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1.4.1客户经理岗(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1.4.3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下同)(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推荐意见。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贷款是指针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本行开办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

本行在制定产品制度时应遵循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产品制度对操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参照产品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三条办理一般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申请与受理→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本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第四条授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

第五条用信阶段的基本程序为:用信调查→用信审查→用信审批。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并符合本行相关信贷业务规定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通过书面、自助渠道等本行认可的形式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七条经办调查人在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具体要求见《贷款受理、授信和用信主要操作要点》(附件1)中1-4的内容。

第八条经办调查人经初步审核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授信业务的主体资格和基本准入条件,如不符合准入条件暂不受理的应及时回复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九条授信调查(一)经办调查人在受理客户的申请后,应向客户收集相应资料,并对客户的授信业务进行调查、核实、风险识别与评估,资料收集的具体要求见《信贷资料要求》(附件2)。

(二)经办调查人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授信调查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调查,可通过拍照、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调查过程。

借款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通过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有负债等信息重构财务数据。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其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系指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系指个人客户在本行进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系指除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行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主要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相关系统为数据源(贷记卡业务除外),经过提取、加工,以报文的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按照一定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报送系指本行采取每月总对总单点采集集中上报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传输报文的过程。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或信息主体系指本行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本行贷记卡等自然人。

第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个人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三)负责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考核工作;(四)负责牵头做好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五)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七)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的机构、用户管理、权限维护等日常工作;(八)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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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征信审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征信审查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产品要求开展的征信审查工作。

第三条征信审查业务,是指征信人员根据产品制度要求和客户申请资料、评级信息及专家系统业务提示,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逐步进行核实和电话认证,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四条征信审查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须通过第三方渠道核查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第六条须通过外部电话、网络、系统、征信报告等第三方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收入等要素的真实性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有效性。

第七条按产品管理要求,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八条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征信审查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征
信审查工作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按照分发顺序选定客户,审核客户所需提供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条预审客户资料,包括调查报告、客户基础信息资料、征信报告、系统录入信息及其它相关资料,重点关注需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人核实确认的问题。

第十一条核查申请人评级信息与影像资料的一致性。

发现客户评级要素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需做退回处理后重新进行系统评核。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核查。

(一)申请资料查验渠道:
1.114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
2.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3.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
4.各省市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银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7.各省市房地产金融业务系统;
8.各地市公积金查询系统;
9.其它公开搜索引擎。

征信人员可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上述适用的查验渠道。

(二)申请资料核查要求。

征信人员应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级、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如需)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
2.申请人职业、职务、职级和收入是否真实、可靠;
3.申请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申请材料是否合规、完整;
4.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5.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贷款(含担保)状况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三)申请资料核查内容。

1.个人信息:
⑴通过公安部身份查询中心查验客户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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