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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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复习讲义整理

国际私法lls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理解)P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

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选择题)(理解)国际民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权利义务据从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法域外。

此外,根据“协议管辖原则”,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多选、论述)P6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他是确定外国人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他晚于冲突规范出现,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选择、判断)P81、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为何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课堂笔记)冲突规范用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用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所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说课讲解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说课讲解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要点概括资料

国际私法要点概括资料

国际私法要点概括╮(╯▽╰)╭第一:以下资料当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数字符号的法条,都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以下国际私法要点概括如发现有缺漏的请自行脑补或手写、手打补全。

\(≧▽≦)/ 第三:考试范围:教材第2、3、4、5、6、8、9、10、11、12;重点章节:2、4、6、8、11、12;题型:单选(20X2)、多选(10X2)、名词解释(4X5)、案例(1X20)\(≧▽≦)/ 第四:关于名词解释范围:法律冲突、冲突规范、连结点、准据法、先决、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会从中抽四个来考)PS:学委建议:法条要熟读+要点资料请务必认真研读(概念一定要背啊骚年!>_<)+复印的习题(习题你起码得背个答案吧,骚年~)。

我只能帮你到这里了,剩下自己看着办。

考试加油,新年快乐~╭(╯3╰)╮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解,直接调解。

1.间接调解:即冲突规范。

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指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是特有方法。

2.直接调解: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借助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的规范:(种类)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国际商事仲裁。

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万民法)。

2)冲突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规范。

例:涉外21.是间接规范。

国际私法的名称: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2.构成:国内立法(最早见于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中国关于冲突规范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第二至七章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规范不系统、不全面和部分不合时宜的局面。

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和间接规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4 )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 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2 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选择、简答) 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 6 种主: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内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内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内容复习重点内容在全面把握前面提到的复习范围基础之上,可以根据重难点辅导的方向和思路略有侧重。

具体而言,从章节角度看,各个章节的知识点分布都比较均匀。

第二、三、四、九、十、十二、十三、十四章相对而言更集中一些。

从题型角度看,客观题在各章的知识点比较均匀,同学可以把期末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上的练习题做一下,一来可以起到考前模拟练兵的作用,二来上面题目的覆盖范围比较广。

主观题方面,也还是以复习指导和自我测试上列举的题目和范围为主。

重点名词解释举例:法律冲突法律域外效力国际惯例准据法选择性冲突规范区际法律冲突反致系属公式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领事婚姻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属人管辖平行管辖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协议重点简述题举例: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述本地法说。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简述动产三分说。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重点论述题举例:试述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论系属公式。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考卷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私法考卷

专业课原理概述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

A. 国际法律冲突B. 国内法律冲突C. 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冲突D. 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A. 平等互利原则B. 尊重主权原则C. 意思自治原则D.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3.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指的是()。

A. 当事人属人法B. 当事人住所地法C. 当事人本国法D.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4. 下列哪种情况不适用冲突规范?()A. 涉外民事关系B. 国际贸易合同C. 国内婚姻关系D. 涉外继承关系5. 国际私法中的“法则区别说”是由()提出的。

A. 胡伯B. 巴托鲁斯C. 沃尔泰拉D. 埃尔曼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国际私法规范属于实体法规范。

()2.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必须与案件有实际联系。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4. 国际私法只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5.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际民商事案件。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______民事关系。

2. 国际私法的基本方法是______。

3. 冲突规范是一种______规范。

4.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根据是______。

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合同适用______法律。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3.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4. 什么是反致?其存在的原因是什么?5. 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在丙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

请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解决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2. 甲国公民A在乙国死亡,留下一处位于丙国的房产。

A的继承人分别为甲国、乙国和丁国公民。

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该房产继承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自整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自整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连结点的软化处理: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或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接点是在内国还是在外国。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也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接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做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冰果实体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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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lls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理解)P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

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选择题)(理解)国际民事关系,也称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权利义务据从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本法域外。

此外,根据“协议管辖原则”,一国享有司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民事关系,也构成该国的国际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范围(多选、论述)P6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他是确定外国人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他晚于冲突规范出现,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选择、判断)P81、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2、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某国实体法,作为处理某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为何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课堂笔记)冲突规范用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用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所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要会区分属于哪种法律冲突P13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①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②区际法律冲突: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2、时际法律冲突:一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3、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段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国家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多项、简答)P141、经济基础: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

2、法律条件:首先,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前提条件;其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重要条件;最后,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直接原因。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P151、间接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直接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多选、判断)P191、国内立法和判例、司法解释2、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3、一些国际私法学者的著作: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戚希尔《国际私法》、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比尔《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里斯《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熟识)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关于冲突规范的立法(《法律使用法》)3、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也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在我国的适用及作用(掌握)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1我国缔结或参加2保留条款除外2、国际惯例补缺:法律、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3、公共次序保留: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4、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选择、判断)P371、古代和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A古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万民法》B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永徽律·名例》2、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A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B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形成·国际私法制定法:1756《巴伐利亚法典》、1794《普鲁士法典》首先规定了现代冲突规范;1804《法国民法典》影响最大;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专门专章规定;·国际私法判例法:14世纪“法则区别说”形成1834美国斯托里《冲突法评论》1896英国戴西《法律冲突论》3、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现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国私立法模式1、散见式;2、专篇专章式;3、单行式、法典式:世界上第一部单行法规1869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最全面最系统的立法是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各种学说(简答)P43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被称为是国际私法的鼻祖)1、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

2、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境外也可适用境内3、物法:不具域外的效力具有绝对的属地效力仅适用于境内的一切物4、提出冲突规范·评价及影响:1、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彻底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

2、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3、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洱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4、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

·附: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杜摩兰:意思自治原则2、达让特莱:混合法则2荷兰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的国际私法学说。

建立基础:格老秀斯所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主要观点:著名的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且必须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评价及影响:1、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莱特的学说,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胡伯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查,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3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19世纪)1、内外国法律平等,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关联。

2、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那么就可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必在意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和程序关系等并指出与其相联系的本座(即连接点)。

4、适用时的例外:①国内具有绝对强制力的法律②内国不承认其存在的外国制度。

·评价及影响1、抛弃了延续了500多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2、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的价值;3、后来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之合理的内核中找到理论依据;4、大大推动了各国私法化进程,并且各国的立法大都套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模式,先规定法律关系,然后在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5、所谓法律关系的“本座”实际上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不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和机械性。

4最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里斯诞生于20世纪下半叶美国的冲突法革命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的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重要基石。

5既得权说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其理论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

6政府利益分析说代表人物:柯里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7最密切联系原则1、学说和观点的影响:德国吉尔克的重力中心说;英国韦斯莱特的最真实联系观点;莫里斯的自体法说。

2、美国司法判例的影响:1954年奥登诉奥登案;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影响和适用:1、《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公布标志“既得权”的终结,“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诞生。

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

2、是英美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它已广泛运用于契约、侵权、家庭等法律关系中,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

3、这一理论从根本上改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来的国际私法信条。

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概念(名解)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征(简答)P561、结构上: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而实体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2、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法律规范则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3、性质上:既非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亦非程序规范直接规定诉讼关系的内容或程序规则,而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只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特殊法律规范。

4、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

结构(必考)1、范围:又称“连接对象”、“制定原因”、“诉讼动因”,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

2、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的特定法律的那一部分,系属中包含这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称为“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范围+系属+连结点)常见的连结点(判断、选择)P581、国籍、住所或居所;2、物之所在地;3、行为地;4、当事人合意;5、法院地6、最密切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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