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加强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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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惠府〔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惠府〔2019〕22号为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提升城市公共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有关规定,结合惠阳区实际,划定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

一、划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活禽经营必须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经营。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二、惠阳区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

根据惠阳区实际,选定淡水街道的中心区域及人口密集区域作为活禽经营限制区。

具体四至范围包括:东临淡澳河至爱民桥;南临爱民东路、人民五路、承修三、四路至东华大道交汇口;西临东华大道、深汕高速至淡水河交汇处;北临淡水河至淡澳河。

上述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三、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不再设立活禽零售市场。

进入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

四、在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商户应经营符合规定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确保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对违反规定的,由惠阳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实施家禽集中屠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热情参与,自觉抵制非法活禽交易,发现有违反规定经营、屠宰活禽和销售不合格家禽产品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13日起施行。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7月22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升惠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惠民之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和倡导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惠府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问题凸显。

职业危害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

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总结、发布简报等工作。

(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应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3)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登记,在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联审中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惠府案〔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惠府案〔2021〕37号按照《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惠州市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惠市常函〔2021〕9号)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

今年7月以来,市政府先后召开2021年市审计执法联席会议、十二届180次常务会议、全市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对待审计发现问题,狠抓审计整改,确保审计发现问题限时高质量“清零”,同时以审计整改为契机,查找制度机制缺陷,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在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98个问题分解的122个整改事项中,截至2021年12月10日,已有100个事项完成整改,4个事项将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剩余的18个事项中,有的受疫情防控常态化影响,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整改,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工作存短板、部分服务开展不到位等问题;有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阶段落实整改,如博罗县部分供水设施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有的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需理顺土地权属后逐步推进才能整改到位,如市社会福利院土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整改,已促进增收节支43,041.92万元,其中已上缴财政38,411.95万元、已归还原渠道资金4,628.09万元、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1.88万元,已促进资金拨付到位66,250.8万元,挽回(避免)损失浪费4,620.39万元。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
在2024年,公共卫生工作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以下是对2024年公共卫生工作的总结:
1. 新型传染病防控:2024年,全球范围内暴发了一起新型传染病。

公共卫生部门迅速响应,采取了紧急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隔离病例、加强宣传教育等。

通过及时的预防措施,成功地遏制了疫情蔓延,保护了公众的健康。

2. 健康教育和宣传:2024年,公共卫生部门加大了健康教育和宣传的力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健康的认识和意识,促进了公众采取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3. 预防措施:公共卫生部门在2024年加强了各种疫苗接种计划的推广和实施,大大降低了多种传染病的发病率。

此外,公共卫生部门还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管理项目,包括慢性病管理、儿童健康管理等,促进了公众健康的提升。

4. 应急响应能力:公共卫生部门在2024年不断加强了应急响应能力的建设,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及时响应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蔓延。

5. 国际合作:2024年,公共卫生部门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

通过国际合作,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全球公众健康服务。

总的来说,2024年的公共卫生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有效保护了公众的健康,提高了公众的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公共卫生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公共卫生年终工作总结:回顾2023,展望未来

公共卫生年终工作总结:回顾2023,展望未来

公共卫生年终工作总结:回顾2023,展望未来2023年,公共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公共卫生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对于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此回顾2023年的公共卫生工作,同时也展望未来,谨以此文作为总结和借鉴。

回顾2023年一、重大公共卫生件的应对2023年,新兴传染病再次引起全球的关注,新发现的病毒引发了全球的防控。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快速部署,及时响应,开展了科学合理、细致严谨的防控工作。

由此,公共卫生事件得到了及时缓解,疾病扩散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为全球公共卫生工作树立了我国坚定而可靠的形象。

二、公共卫生水平不断提升2023年,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共卫生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加强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了疾病监测和预警能力,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高。

同时,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了大众的健康素养。

公共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实现了从后发赶超到并肩领跑的巨大跨越。

三、建立全国联防联控制度公共卫生工作是全国性的,因此,建立一套全国联防联控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2023年,我国的公共卫生工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了政府、地方、企业、机构、群众等多层次、多元化、多角度的卫生防控网络。

该体系的建立,发挥了政府领导、专业技术、媒体宣传、公众参与等多方力量的协同作用,实现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预警和管控,助力于保证全国公共卫生安全。

展望未来一、加强公共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公共卫生工作需要有科学的、针对性的政策和流程支撑。

未来,公共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应该继续保持高强度、高水平,推动公共卫生工作向更加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这有助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素养,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为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城中心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属社会公用服务设施,是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之一,由站台(位)、候车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设施构成。

其中,站台(位)、站牌架是公交站点设施的必备组成部分。

候车亭、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在惠城中心区内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公安交警、财政、公路、园林、城管执法、供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点及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二)市公用事业、公路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及公路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并为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为相关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建设和运营提供相应交通管制保障;(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五)市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用电规划和设置,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公益事业用电收费标准制定公交站点设施用电收费标准;(六)市园林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城市绿化迁移及复绿工作;(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周边无照流动设摊摆卖和乱搭建违法建筑的执法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惠府[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06〕106号)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凡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市直、中央和省驻惠单位、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数码工业园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各县、区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落实“一畅两会”(“一畅”──社会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惠府〔2023〕38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202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日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市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不适用本细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作为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二)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和提供的责任部门;(六)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惠府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完善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和能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探索村卫生站体制改革为核心,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动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镇村卫生服务以公益性为目标,改革现有的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优化村医生队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村卫生站补偿机制等,在全市逐步建立“三制”、“六统一”,即对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补助制和社会保险制,对村卫生站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和统一考核管理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公共卫生的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2024年是全球正面临着一系列公共卫生挑战的一年。

新的传染病、环境危害和健康不平等等问题使得公共卫生工作日趋复杂和紧迫。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公共卫生工作团队在2024年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重要的贡献。

二、重点工作及成果1. 新型传染病防控在全球爆发了一系列新型传染病的情况下,我们的重点工作是针对这些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首先,我们加强了监测和早期警报的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病情。

其次,我们加强了卫生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了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我们积极参与了国际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了全球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2. 环境卫生改善2024年,我们认识到环境卫生对于人类健康的重要性,因此将环境卫生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我们推动了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卫生改善,加强了垃圾处理和废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同时,我们也致力于加强对于空气质量、水质安全和土壤污染等问题的监测和管理,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健康不平等问题在2024年,我们也重视健康不平等问题的解决。

我们努力提高了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

我们加强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改善了弱势群体的健康素养。

同时,我们还推动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以减少贫困和不平等对健康的影响。

三、团队合作和创新2024年,在面临多重挑战的情况下,我们团队始终保持了团结合作的精神。

我们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了部门之间和国际间的合作与共享。

同时,我们也积极拥抱科技创新,推动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挑战与展望2024年的公共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绩,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全球化和人口迁移加剧了传染病的传播风险,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对健康的影响也愈发严重。

此外,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和健康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对于未来,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创新,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惠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惠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惠州市2023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改善都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和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转发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有关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方案旳告知》(粤建质函﹝2023﹞927号)规定,本局决定2023年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旳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原则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期有效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旳扬尘污染治理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都市空气质量旳影响。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题治理工作旳组织领导,成立惠州市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甘少权副组长:陈训政、李畅舟组员:李建军、郑清高、颜昌荣、侯瑜、胡伟军三、重要工作各县、区住建局按照“防止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采用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重要责任贯彻状况。

1.建设单位旳重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协议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旳重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旳施工扬尘治理实行方案,并严格实行。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告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负责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贯彻状况。

3.渣土运送单位旳重要责任。

渣土运送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有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送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贯彻状况。

1.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用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惠府[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惠府〔200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市政府印发(惠府〔2006〕40号)。

《纲要》描绘了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对我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构建文明和谐惠州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决定按照职能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工原则(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因此,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

依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项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县、区。

(三)突出主要目标、重点任务。

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二、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指标完成。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总结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总结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总结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业在我国得到了大力推进和全面发展。

面对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挑战,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紧急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很多值得肯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势在必行。

一、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然而,由于公共卫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

二、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是保障公共卫生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各级卫生机构、医院和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的完备和先进。

同时,加强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提升,提高公共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对于公共卫生工作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

通过多种方式,如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普及相关的健康知识,提醒公众注意个人卫生,加强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学习。

四、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我们应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的建设,做好各级卫生机构的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公共卫生工作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公共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公共卫生领域的信息和资源。

通过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公共卫生水平,努力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惠府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惠府办〔200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2005年,我国松花江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和我省北江发生的镉污染事故,引起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环境安全已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重视解决的一个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为切实抓好我市的环境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确保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研究措施,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和污染全过程监管,控制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故发生。

二、强化环境保护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严格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和惠州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惠府办[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13〕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站纳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统一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等专项管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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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提高公共卫生安全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市卫生强市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及市委、市政府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共卫生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精神卫生、职业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卫生应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增强重大疾病防控能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得到更有效防控。

二、主要考核指标(一)市、县(区)两级疾控机构装备和监测能力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二)按每万常住人口设置1.0~2.0张床位标准,新建1间市级传染病医院,内设可同时供100人以上集中隔离的留验场所。

(三)到2018年底,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县、区设置有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机构,其他县、区依托综合医院设立精神专科和精神科床位,县、区慢性病防治站(所)设有精神专科门诊,条件许可的县、区慢病站(所)设立精神科床位。

(四)启动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复退军人医院共建共享建设工程,并按照三级专科医院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五)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成立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间AAA级预防接种规范门诊。

(七)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以下、4‰以下。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备达到国家和省标准要求。

(九)公共卫生人员数每千常住人口达到1.0。

其中,妇幼公共卫生人员与预防接种专职人员均达到每万常住人口1名及以上。

(十)传染病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

(十一)按年采供血4.5万升~5万升标准建设市中心血站,保障全市临床用血。

(十二)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5%。

(十三)探索建立市、县(区)卫生应急指挥视频交换平台。

(十四)各县、区配备专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保障必要工—2—作经费。

到2020年,具备科学健康观的人口比例达到50%,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比国家要求高出5个百分点。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夯实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基础。

1. 加强卫生和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重视综合监督执法建设,使之能够适应公共卫生安全发展的需要。

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实施首席卫生监督员制度,原则上每个卫生监督专业确定1名首席卫生监督员,承担辖区内本专业的卫生监督、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

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卫生监督员配置标准达到规定的配置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龙头,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各级医疗机构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力争在2020年前启动市职业病防治院整体搬迁项目。

实施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计划,全面建设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市级疾控中心;各县、区参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各级疾控机构装备水平,确保2018年底前,市、县(区)两级疾控机构装—3—备和监测能力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等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整合优化各级预防控制资源,筑牢基层防线,2018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区均有具备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慢性和地方病防治、性病和皮肤病防治、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严重精神障碍管理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目标。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3. 大力推进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

将市级传染病医院建设纳入惠州市卫生计生发展“十三五”规划。

到2018年,新建1间市级传染病医院,内设可同时供100人以上集中隔离的留验场所(按每万常住人口设置1.0~2.0张床位)。

二级以上医院传染病科(病区)按照《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各县、区至少要指定1间综合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按要求加强传染病科(病区)建设(每万人口设置0.4~0.8张床位)。

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

要按照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加强传染病救治系统建设,为各种传染病提供及时、可靠的救治保障,同时有效发挥其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哨点和预警功能。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4—4.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广东省《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综治〔2016〕1号),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尽责、财政全额保障、村居监督管理、家庭主动承担、社会志愿参与”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作为民生、民心工程和平安惠州创建重要内容,建立综治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救治救助重点,以县、区为责任主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分类收治、集中救治。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市、县(区)两级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启动市第二人民院和市复退军人医院共建共享建设工程,并按照三级专科医院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社会办医或购买服务模式,加快县(区)级精神障碍患者防治机构的建设,努力打造以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核心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做到“应治尽治、应收尽收”;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原则上要设置1间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机构;其他县、区要依托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和精神科床位。

市、县(区)两级分级落实和用足现有医疗、救助政策,齐力解决救治救助工作所涉及“人、财、物”等硬件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建局、—5—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5. 加强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强化妇幼保健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

继续深入实施母婴安康工程,提高孕产妇、儿童健康水平。

全面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加大对市、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投入。

市级出生缺陷干预中心打造省级先进水平:一是打造产前诊断精准医疗,利用基因测序技术、大数据分析和精准的疾病分类及诊断,实现出生缺陷型疾病以及罕见病的精准防控;二是利用“互联网+医疗”创新平台,实现惠州市区域内出生缺陷综合防控移动医疗平台,采用“互联网+”出生缺陷分级诊疗模式,建立起移动医疗、在线预约、电子结算、远程会诊与特殊病种管理等智慧医疗服务。

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落实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到2018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10/10万以下、4‰以下。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6. 全面实施预防接种安全工程。

根据《广东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工作指引(2015版)》,以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为抓手,全面实施预防接种安全工程。

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门诊、临时预防接种点、产科预防接种点、狂犬病—6—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和特需预防接种门诊)资质、设置、分级评审及管理督查等工作,要求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间AAA级预防接种门诊,全市AAAA级预防接种门诊覆盖率达60%以上。

疫苗购销、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县(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须配置疫苗冷藏运输车并及时将疫苗冷链配送至管辖的预防接种门诊,确保预防接种高效、规范、安全地实施。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7. 实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工程。

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完善健康服务网络,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强化公共政策保障,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各县、区健康教育机构要按照编制职能落实专职人员,没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区要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或指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任务的落实。

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大力开展健康素养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健康中国行系列活动。

启动健康促进县(区)、健康促进场所和健康家庭建设活动,落实基本健康教育服务,在城乡基层大力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建设无烟环境。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重点传染病、慢性病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传播健康知识,提高群众防病能力和健康素养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7—8.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加强医院治安保卫组织和医务区域现代智能化立体防控体系建设,按照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无盲区、无死角、无遗漏的“三无”标准全面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

确保二级以上医院保安员数量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

各医疗机构的急诊、住院部、ICU病房等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应急报警装置连接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有效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

力争实现没有发生医务人员失职渎职案件、没有发生涉毒涉假等事件、没有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没有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消防及交通等公共设施完备、安全防范人员和制度责任落实、治安防控能力提高、医患调处机制完善、医患关系和谐、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较高、涉医违法犯罪和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和“平安医院”建设率90%以上等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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