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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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结算协议NO.2014035甲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乙方: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有关电费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肃电费结算纪律,确保电费计算准确和及时回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电费结算内容,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本协议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电费计价依据:1、结算乙方电费的依据:发改价格[2011]29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内发改价字[2011]2530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电价的通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

2、内政发电[2010]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紧急措施的通知》。

二、抄表、结算、交费方式:1、抄表方式:甲方对乙方每月抄表、结算、发行、收费。

即大月25日、小月24日进行电度表指针数的抄录,并以此作为电量电费结算、发行和收费的依据。

2、结算方式:①每期各时段的电费结算以抄见电量乘以电价加每期基本费构成,力率调整电费统一在月末结算。

②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③按国家规定:a、对用电方购网用电,暂时按照每月购网电量中50% 执行蒙西电网220千伏合成氨大工业电价,50% 执行蒙西电网220千伏大工业电价。

待大工业电价和合成氨电价执行比例达成一致后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点及结算方式结算。

b、用电方自发自用电量需交纳系统备用费及政府性基金。

c、厂用电量暂按总发电量的12%。

最终厂用电量按照用电方与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及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冀价管[2011]6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1〕6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调整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含其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为:北网2.3分钱,南网2.83分钱(含张河湾抽水蓄能电站招标采购抽水电量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243元,南网0.43元,调整后的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执行。

(二)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和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9号机组上网电价多提高0.62分钱。

(三)我省地方燃煤发电企业电价调整方案另行下达。

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全省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0.42元;将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到0.334元;将河北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黄壁庄常规机组和岗南蓄能机组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到20元和36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一)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0.3887元和0.375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217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217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217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除附件1-5中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2.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3.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4.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5.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6.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7.北京地区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48830.47830.47830.47830.47830.4783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78100.76600.75900.75100.73600.7210三、大工业用电0.63700.62700.61700.59700.57703926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0.62700.61700.60700.58700.56703926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35700.35000.34200.32700.31202517四、农业生产用电0.55400.53900.53200.5240附件2: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高峰平段低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0.7190.4790.252 1-10千伏0.7060.4640.236 20千伏0.6980.4570.229 35千伏及以上0.6900.4490.222 两部制电价1-10千伏0.4840.3570.240251720千伏0.4760.3500.233251735千伏0.4680.3420.2262517110千伏0.4520.3270.2112517220千伏0.4350.3120.2012517合成氨生产用电1-10千伏0.4700.3510.240251720千伏0.4620.3440.233251735千伏0.4540.3360.2262517110千伏0.4380.3200.2112517220千伏0.4280.3100.2012517附件3: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高峰平段低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大工业用电非优待1-10千伏0.8690.6370.419392620千伏0.8580.6270.411392635千伏0.8460.6170.4033926110千伏0.8250.5970.3833926220千伏及以上0.8020.5770.3653926优待1-10千伏0.8480.6270.419392620千伏0.8370.6170.411392635千伏0.8250.6070.4033926110千伏0.8040.5870.3833926220千伏及以上0.7810.5670.3653926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1.1940.7810.391 1-10千伏 1.1770.7660.377 20千伏 1.1690.7590.370 35千伏 1.1610.7510.362 110千伏1.1460.7360.347 220千伏及以上 1.1310.7210.332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8040.5540.320 1-10千伏0.7890.5390.304 20千伏0.7810.5320.298 35千伏及以上0.7730.5240.291 附件4: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高峰平段低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大工业用电非优待1-10千伏0.8690.6870.365392620千伏0.8580.6760.358392635千伏0.8460.6650.3513926110千伏0.8250.6440.3333926220千伏及以上0.8020.6230.3163926优待1-10千伏0.8480.6760.365392620千伏0.8370.6650.358392635千伏0.8250.6540.3513926110千伏0.8040.6330.3333926220千伏及以上0.7810.6120.3163926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1.1940.8160.336 1-10千伏 1.1770.8010.324 20千伏 1.1690.7940.317 35千伏 1.1610.7860.309 110千伏1.1460.7710.294 220千伏及以上 1.1310.7560.279 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8040.5540.320 1-10千伏0.7890.5390.304 20千伏0.7810.5320.298 35千伏及以上0.7730.5240.291 附件5: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大工业用电非优待1-10千伏0.9950.9140.6370.369392620千伏0.9800.9000.6270.363392635千伏0.9640.8860.6170.3573926110千伏0.9370.8610.5970.3423926220千伏及以上0.9140.8380.5770.3243926优待1-10千伏0.9780.8990.6270.364392620千伏0.9630.8850.6170.358392635千伏0.9470.8710.6070.3523926110千伏0.9210.8460.5870.3373926220千伏及以上0.8970.8230.5670.3193926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1.3681.2530.7810.335 1-10千伏1.3451.2310.7660.326 20千伏1.3381.2240.7590.319 35千伏1.3301.2160.7510.311 110千伏1.3151.2010.7360.296220千伏及以上 1.3001.1860.7210.281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8040.5540.320 1-10千伏0.7890.5390.304 20千伏0.7810.5320.298 35千伏及以上0.7730.5240.291附件6: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压等级两部制电价单一制电价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元/千伏安·月工业100千瓦及以上1-10千伏0.8790.8100.5750.34735 20千伏0.8660.7980.5660.34135 110千伏0.8160.7500.5250.30735100千瓦以下1-10千伏 1.1371.0440.7280.4222520千伏1.1201.0280.7170.41525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0.8760.8080.5720.344350.9691-10千伏0.8560.7890.5570.333350.95420千伏0.8520.7850.5520.327350.946110千伏0.8260.7590.5270.303350.924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48831-10千伏0.478320千伏0.4783注:1. 附件1-6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7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2011东北电价

2011东北电价

东北区域2011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一、基本情况 (1)(一)2011年电价调整情况〃〃〃〃〃〃〃〃〃〃〃〃〃〃〃 1(二)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电网企业购电价格)〃〃〃〃〃〃 2(三)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格〃〃〃〃〃〃〃〃〃〃〃〃〃〃〃 2(四)电网企业销售电价〃〃〃〃〃〃〃〃〃〃〃〃〃〃〃〃 3(五)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 3(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种类和水平〃〃〃〃〃〃〃〃〃〃〃 4(七)差别电价执行情况〃〃〃〃〃〃〃〃〃〃〃〃〃〃〃〃 5(八)脱硫电价执行情况〃〃〃〃〃〃〃〃〃〃〃〃〃〃〃〃 6(九)可再生能源电价执行情况〃〃〃〃〃〃〃〃〃〃〃〃〃 7(十)电费结算情况〃〃〃〃〃〃〃〃〃〃〃〃〃〃〃〃〃〃 8二、监管评价 (9)(一)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良好〃〃〃〃〃〃〃〃〃〃〃〃 9(二)东北区域五家电网企业利润总额总体降低,除蒙东电力公司亏损外,其他四家电网企业均有小幅盈利〃〃〃〃〃〃〃〃10(三)煤炭价格上涨,发电企业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10(四)全区域陈欠电费实现清零,厂网电费结算日趋规范〃11三、存在问题 (12)(一)脱硫电价疏导不足问题〃〃〃〃〃〃〃〃〃〃〃〃〃12(二)跨省电量未批准输电价格问题〃〃〃〃〃〃〃〃〃〃12(三)78号文件遗留问题〃〃〃〃〃〃〃〃〃〃〃〃〃〃〃12(四)电煤价格持续上涨,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大幅增加,市场煤和计划电矛盾突出〃〃〃〃〃〃〃〃〃〃〃〃〃〃〃〃〃〃〃13(五)吉林省电力公司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月度交易中,在考虑一次网损后,对线损分担电量分配不均衡〃〃〃〃〃〃〃〃13(六)呼辽直流电厂追溯电费未结算〃〃〃〃〃〃〃〃〃〃14(七)脱硝电价未予疏导〃〃〃〃〃〃〃〃〃〃〃〃〃〃〃14四、整改要求 (15)(一)严格执行东北电监局•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和•东北送华北电量交易暂行办法补充规定‣〃〃〃〃〃〃〃15(二)尽快追溯结算差额电费〃〃〃〃〃〃〃〃〃〃〃〃〃15五、监管建议 (16)(一)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解决78号文件遗留问题〃〃〃16(二)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早明确跨省电量的输电价格16(三)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疏导脱硫电价〃〃〃〃〃16(四)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抑制煤价,疏导电价〃〃〃〃16(五)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东北区域火电机组脱硝电价16一、基本情况(一)2011年电价调整情况⒈上网电价调整2011年6月,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调整了东北区域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江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四川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重庆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调整;河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湖北省水布垭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暂按照1、2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江西省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分钱,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四川省水牛家、洛古、硗碛、瓦屋山、大桥、仁宗海、狮子坪、紫兰坝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

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发改价格[2011]1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

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

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北电网有关省(区、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5分钱、天津市1.02分钱、河北北部电网0.10分钱、河北南部电网1.28分钱、山西省1.6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0.89分钱。

山东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钱,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八。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河北南部电网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山西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京津唐电网0.3354元、河北南部电网0.335元、山西省0.2604元、内蒙古西部电网0.2509元、山东省 0.3399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冀价管[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1〕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

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

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0.8分钱。

(五)山西、内蒙古西部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均提高0.8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东北以网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2.48分钱、0.3分钱和0.17分钱。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川价电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川价电发﹝2009﹞59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我省统调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为,安装脱硫设施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937元(含17%增值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每千瓦时0.3787元。

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二。

二、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四川电网水电标杆电价暂停执行后,在新的水电定价机制出台之前,新投产的水电站由我局暂按每千瓦时0.288元审批临时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小水电保护性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元。

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见附件三。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精神,广安意民煤电公司瓦斯电厂和川南煤业公司瓦斯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3元。

四、国家发改委通知所列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水平每千瓦时为2.24分,加上国家统一规定不列入调价平均水平的同价项目,我省销售电价实际提高每千瓦时2.45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调整电价,我省各类用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包括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电量、直购电量均作同步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四[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北京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峰谷分时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地区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2、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价低1.7分执行;抗震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成氨用电按表五中相关价格执行。

北京经济开发区电价表注:该表除居民电价外均为1-10KV电压等级电价,执行中对其它各类电压等级的用户,比照经济开发区外电价表中该类用电对应电压等级电量电价价差相应增加或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

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

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京发改[2006]1013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13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北京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

具体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10。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3元。

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8元调整为0.4883元;1千伏及以上到户价格每千瓦时由0.47元调整为0.4783元。

城镇居民合表用户及城镇高压自管户供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总表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513元(不满1KV)和0.4413元(1-10KV、35-110KV);对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电,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或村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213元(不满1KV)和0.4113元(1-10KV、35-110KV)。

四、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实施居民峰谷电价试点。

居民峰谷试点电价采用两段制,峰时段为6:00-22:00,电价标准为0.488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22:00-6:00,电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

2006年试点范围为西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居民一户一表用户、东城区已使用单相电子式网络表的分散式居民电采暖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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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29
•【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9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19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山西、山东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
1.95分钱、天津市
2.8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2.83分钱、山西省2.95分钱、山东省2.5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2.3分钱。

上述省(区、
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河北省南部地区经营困难的马头电厂7号机组和兴泰电厂8、9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0.62分钱。

(二)适当提高北京市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

将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
(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73元。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北京市华电水电站和京西水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6元和10元;河北省潘家口水电站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华电黄壁庄水电站和岗南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11.6元和6.7元;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向内蒙古西部电网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3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87元和0.375元。

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95分钱。

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66元和0.3731元。

山西王曲电厂向山东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4169元。

河北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陡河等五个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1分钱。

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省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7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七。

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天津市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一、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七、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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