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锑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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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要点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要点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要点2.惠州蓝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1600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为了追求高质量的水平,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应运而生。

为顺应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绿色发展的需要及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 2020年3月6日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以下简称《专用化学品技术规范》)。

1.专用化学品范围及排污特点专用化学产品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 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

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

执行GB 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排污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执行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953)进行规范。

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2) 进行规范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2.1一般原则在排污系统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先选择化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品、林产化学产品等类别,再填报实际生产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应根据要求填写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信息。

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任务来源 ..................................................................... 1 1.2 锡、锑、汞工业概况 ........................................................... 2 1.3 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 ........................................................... 5 1.4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 12 1.5 标准制定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 16 1.6 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 ...................................................... 18
5 本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对比 ............................................. 65
5.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65
1
GB ××××-2008《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完善和协调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控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有色金属 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 2002 年 8 月提出的《国 家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2002~2005 年)》中,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列入 2002 年的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为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于 2002 年 10 月 25 日下达了《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环院标 函[2002]第 34 号)。据此,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有色金属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前期工作,并于 2003 年 9 月提交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体系框架草案》,该框架草案提出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铜镍钴、 铅锌、锡锑汞、铝、镁钛等 5 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验收流程

排污许可证验收流程

排污许可证验收流程一、啥是排污许可证验收。

小伙伴们,咱先唠唠这个排污许可证验收是个啥。

简单来说呢,这就像是给企业排污上一道“紧箍咒”的最后检查环节。

企业要是想合法地排污,就得先拿到排污许可证,然后等一切都准备好,就得来这么个验收。

这个验收就是看看企业是不是真的按照许可证上说的那些要求,规规矩矩地在排污。

就好比咱们答应老师要每天按时交作业,老师得检查咱们是不是真的做到了一样。

二、准备工作。

1. 资料准备。

企业可得把各种资料都备齐喽。

比如说排污许可证的副本,这是最基本的,就像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还有关于企业生产工艺的详细说明,要让验收的人知道你们是咋生产东西的,因为不同的生产工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污染物。

另外,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也不能少。

这个台账就像是一个小日记,记录着治理设施每天是怎么工作的,啥时候开机,啥时候关机,有没有出故障之类的。

如果有自行监测的数据,那也得整理好,这可是能证明企业排污是不是达标的重要证据呢。

2. 设施检查。

企业自己得先对污染治理设施做个全面检查。

看看那些处理污水的设备、净化废气的装置是不是都好好的在运行。

就像咱们检查自己的自行车,看看车链子有没有掉,刹车灵不灵一样。

要是有设备坏了,那得赶紧修好,可不能让它在验收的时候掉链子。

三、验收申请。

等准备好了,企业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啦。

这个申请可不能马马虎虎的写,得写清楚企业的基本信息,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

然后还要详细说明企业已经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了哪些工作,准备得有多充分。

这就像是在跟相关部门说:“我们都准备好了,快来检查吧。

”四、现场验收。

1. 人员到场。

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就会到企业现场啦。

这时候企业的人可不能慌,要热情地接待。

就像家里来客人了一样,礼貌周到是很重要的哦。

2. 实地查看。

验收人员会到处查看的。

先看生产车间,看看生产过程中是不是真的按照之前说的工艺在走,有没有什么偷偷摸摸的不合规操作。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 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 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608 进行编号填报。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 ?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 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梳理:
?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废水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 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 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
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a)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b)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执行标准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

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八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行业概况 (1)2.1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1)2.1.1锡工业概况 (2)2.1.2锑工业概况 (2)2.1.3汞工业概况 (2)2.1.4锡锑汞工业进出口概况 (2)2.2行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概况 (3)3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3.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3.1.2《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3)3.1.3《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3)3.1.4《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3)3.1.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4)3.1.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4)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4)3.2.1行业产业政策 (4)3.2.2行业准入政策 (4)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5)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5)3.5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5)4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5)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5)4.1.1采矿和选矿工艺及产污分析 (5)4.1.2冶炼工艺及产污分析 (6)4.2行业排污现状 (8)4.2.1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8)4.2.2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9)4.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9)4.3.1颗粒物控制技术 (9)4.3.2二氧化硫控制技术 (9)4.3.3氮氧化物控制技术 (10)4.3.4汞控制技术 (10)4.3.5水污染物控制技术 (10)5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11)5.1锡 (11)5.2锑 (11)5.3汞 (11)5.4镉 (11)5.5铅 (11)5.6砷 (12)5.7铜 (12)5.8锌 (12)5.9硫酸雾 (12)5.10氟化物 (12)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2)6.1标准适用范围 (12)6.2标准结构框架 (13)6.3术语和定义 (13)6.4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13)6.4.1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13)6.4.2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 (14)6.4.3控制指标 (14)6.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14)6.5.1pH值 (14)6.5.2COD (14)6.5.3悬浮物(SS) (14)6.5.4石油类 (15)6.5.5氨氮、总氮和总磷 (15)6.5.6硫化物 (15)6.5.7氟化物 (15)6.5.8总铜 (16)6.5.9总锌 (16)6.5.10总锡 (16)6.5.11总锑 (16)6.5.12总汞 (16)6.5.13总镉 (17)6.5.14总铅 (17)6.5.15总砷 (17)6.5.16六价铬 (17)6.5.17间接排放限值 (18)6.5.18单位基准排水量 (18)6.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依据 (18)6.6.1颗粒物 (18)6.6.2二氧化硫 (19)6.6.3氮氧化物 (19)6.6.4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 (19)6.6.5单位基准排气量 (20)6.6.6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 (20)7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21)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21)7.1.1大气污染物减排评估 (21)7.1.2水污染物减排评估 (22)7.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23)7.2.1废气处理投资估算 (23)7.2.2废水处理投资估算 (23)8标准实施的建议 (2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控制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达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函[2003]第649号)及有关会议要求制定铝、铅锌、铜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昆明理工大学负责编制,项目编号为228. 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江津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部署,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等区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8〕490号)要求,结合我区作为重庆主城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的现状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主要内容(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执行内容。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重庆市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现有生产企业执行内容。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燃煤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2019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为更好的配合业主审核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我单位根据以往同类型工作项目及本项目工作需求,特编制此审核要点。

一、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关于排污单位延续的相关要求如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延续板块进行申请填报工作,我方将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所示:2.1 完整性审核(1)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b)自行监测方案;c)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d)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f)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g)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h)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2 规范性审核(1)申请前信息公开a)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的管理类别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

b)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c)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

d)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农药行业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农药行业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

署名应为法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人的要填写法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对于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其中属于技术规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如表1所示。

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时间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认定(备案)文件确定。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意见稿)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意见稿)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mercury andindustry(二次征求意见稿)IC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0132013-□□-□□发布2014-01-01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 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 实施与监督 (12)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 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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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19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11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第二波】环保部再发布六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点

【第二波】环保部再发布六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点

【第二波】环保部再发布六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点2017年12月7日—8日,环保部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全国排污许可技术骨干培训。

根据培训的讲义及讨论内容,总结出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供各地发证机关参考。

昨天,本公号发布了第一部分七个行业技术规范的审核要点,有同志对电镀行业废水问题的相关表述表示不太理解,再这里再解释一下:专业电镀企业或位于电镀园区的电镀企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废水排放去向有一个选项是“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对于专业电镀企业而言是专指位于电镀集中区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集中区内企业的生产废水应分类收集专管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此时企业在填写《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时,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填写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企业与专门从事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双方协商的纳管浓度,其监测点位可以设在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对电镀集中区外的专业电镀企业,其电镀废水经企业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或排入非电镀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如化工园区内的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填写《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时,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或地方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其自行监测点位在专业电镀企业的总排口处。

下面是第二部分六个行业许可证审核要点:(全文稍长,建议电脑阅读保存)氮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摘要:通过排污许可技术审核要点探索,提高排污许可核发及管理,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从量变到质变的高质量核发、管理。

关键词:排污许可技术审核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部采取按行业、按时序分步实施方式,于2020年实现了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

随即于2021年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作为重中之重,要求用3年时间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按行业、按时序分步全面完成质量审核,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从量变到质变的高质量核发、管理。

现就结合《方案》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质量审核作如下探讨。

一、准备工作。

针对所审核企业行业类别,准备好涉及的行业技术规范,包括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提前做好功课,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

二、技术审核要点。

根据《方案》要求,主要从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管理要求等四个方面13个详细内容着手,开展具体技术审核工作。

(一)有效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据此核实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登记信息: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的准确性。

在技术审核时需要关注企业行业类别,比如医药企业,往往涉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成药生产274,甚至还包括通用工序等,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判断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并选择最高管理类别的行业为主行业进行申报。

另外,关于行业的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进行判定。

(三)许可信息:根据《方案》要求,涉及排放口等6个详细内容。

一是未遗漏主要排放口:在技术审核时,需要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排放口类型的规定进行核实,并对排放口明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同时,结合环评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确定是否遗漏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当然,也应该包括一般排放口。

锡行业规范条件

锡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锡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锡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锡矿山采选、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锡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区域内。

建设锡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锡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应在6年以上,地下开采以及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应在10年以上。

锡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建设单独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项目,生产产品含锡量产能应达到4000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锡矿山采选、冶炼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锡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339-2011),锡锭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28-2010),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合同标准等。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锡矿山采选项目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适用采矿方法,采用先进节能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锡冶炼项目,粗炼工艺应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锡冶炼工艺,精炼应向自动化、智能化及大型化发展,火法精炼应采用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真空炉等先进装备,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吨/日;湿法电解精炼工艺应选用高效节能的装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背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规日趋完善。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趋势。

目前我国各地不少城市均已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促进企业环保投入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定义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颁发的、规定该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限值等内容的证件。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意味着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已经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条件1、排放单位需履行联合责任,应在污染源治理方面做出充分努力,改善自身排放行为,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有关法规和标准;2、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完善排污设施、技术和管理,确保自身污染物排放符合法规要求,保持环境质量稳定;3、排放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及生产流程介绍、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技术改造等严格意义上的材料。

四、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递交正式的排污许可证书申请书,并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2、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进行现场审核和取样检测等工作,确保排污源符合申请要求,核实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3、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录、隐瞒污染源实情、违反法律法规等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应当拒绝其申请,或者撤销已发放证书;4、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如未发现污染源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排污标准的情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颁发有效期内的证书。

否则,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核发。

五、排污许可证管理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加强排污设施和管理,确保每年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申请人进行检查和复核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减排6%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范围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市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相关要求(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要求审批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许可浓度满足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现有重点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最新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最新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3214锡冶炼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版

3214锡冶炼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版
该企业基本信息如表 1 所示。
表 1 某锡冶炼企业基本信息
原料名称
锡精矿
产品名称
精锡锭
年产量
59909 吨
生产工艺
两段熔炼
污染治理设施
化学混凝法
废水回用率
95%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时间
7920 小时
企业年正常生产时间
7920 小时
(1)化学需氧量产生量计算
①查找产污系数及其计量单位
根据企业基本信息,查找本手册中主要产品为:精锡锭,主要原
3214 锡冶炼行业系数手册
1.适用范围
本手册仅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3214
锡冶炼行业使用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工业企业。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
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
一般规律。
的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
(2)根据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参数及其计算公式得
出该企业某一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k 值)。
(3)利用污染物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进行计算:
污染物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 污染物去除率
3
=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
减 = 产 × ×
根据产污系数组合查询结果,该组合中化学需氧量对应的污染治
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计算公式为:
k=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时间/企业年正常生产时间=7920/7920=1
③计算化学需氧量去除量:
化学需氧量去除量=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治
理设施实际运行率=32615.66 千克×70%×1=22830.96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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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锑汞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

锡锑汞冶炼排污单位均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均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标准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生产单元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等;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冶炼炉窑的设施参数一般为处理能力、炉型尺寸等,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产品名称:需填写技术规范的产品名称和重要中间产品,如粗锡、精锡、焊锡、精锑、精铅、锑白和汞等;产量以环评(备案)文件为准,注意单位匹配;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辅料填写完整,原料除了精矿外,注意是否有外购的二次资源;辅料需填写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如硅氟酸、硫磺、酸碱等;有毒有害成分至少要填写硫、铅、砷、汞、镉;不含某元素的可以填/;燃料至少要填写硫分和热值,固态燃料还需填写灰分和挥发分。

5、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

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注意与生产设施(自动生成)对应;污染物种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GB13271、GB30770,DB***)填写;注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分为多个排放口的,均为主要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排放的,为主要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废水类别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设施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处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种类:车间排放口只需要填写一类污染物,总排放口需填写标准中全部污染物;原则上车间排放口指污酸处理站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生产废水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为一般排放口;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燃煤锅炉至少为20m,燃油、燃气至少为8m;其余至少为15m;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

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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