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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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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