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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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鉴定和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凡我校主持的项目,均由我校或我校报请有关任务下达的单位组织鉴定。

以其他单位为主,我校参加的科研项目的鉴定,鉴定后需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第七条软科学成果的评价,对执行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

第八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条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

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成果名称;(2)成果的详细内容;(3)完成的单位及人员;(4)完成的日期;(5)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7)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家科委。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业务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组协助审查推荐),经过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国家科委,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

2023修正版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 引言科学技术期刊扮演着推动科学研究发展、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期刊的运行管理,维护学术诚信,提高期刊的质量和影响力,制定本文档,明确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办法。

2. 期刊注册与备案2.1 期刊注册- 所有科学技术期刊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注册,并取得期刊登记证;- 注册时需要提交期刊的基本信息,包括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创刊时间等。

2.2 期刊备案- 经过注册的期刊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期刊的法定责任人、编辑部地质、编辑部等信息;- 备案后,期刊将被纳入国家期刊综合评价体系。

3. 期刊编辑部管理3.1 编辑部组建和人员配置- 期刊应设立专门的编辑部,由专业编辑团队负责期刊的日常编辑工作;- 编辑部应配置编辑部主任、副主任、编辑以及技术人员等,确保期刊的正常运行。

3.2 编辑流程和责任划分- 制定科学的编辑流程,确保稿件评审、修改、录用和出版的全过程规范有序;- 明确编辑部各个角色的责任和职责,如责任编辑、主编、副主编等。

3.3 投稿和审稿流程- 期刊应向学术界广泛宣传征稿信息,接收学术界的投稿;- 设立专门的审稿团队,审稿流程应客观公正,确保审稿及时、高效;- 对投稿者和审稿者应保持严格的保密,确保论文评审的公正性和学术诚信。

4. 稿件评审和录用4.1 稿件初审- 由编辑部的责任编辑进行稿件的初审,判断稿件的主题是否符合期刊定位和要求;- 初审通过的稿件将被分配给相应的审稿专家进行评审。

4.2 审稿流程- 编辑部应邀请专业领域的审稿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审稿专家具备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研究水平;- 审稿专家应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编辑部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4.3 录用和退稿- 经过评审后,编辑部根据审稿意见决定是否录用稿件;- 若稿件不符合期刊要求,编辑部需给出具体的退稿原因,并及时通知作者。

5. 期刊出版与发行5.1 印刷出版- 审稿录用后,编辑部应组织稿件的排版和印刷工作,确保期刊的质量和版面效果;- 确定期刊发行的刊号、印数和印刷周期,保证期刊能够准时出版。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声像、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

科技档案工作是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研质量,促进科技工作高质量为经济和社会进步服务的重要保证。

2、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晋职考核与档案部门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3、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材料(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效益证明用户反馈意见,推广应用总结等。

4、实行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并交医院科教科存档,凡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实行由课题组立卷建档,由科教科管理的制度。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是针对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和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措施:
1. 编辑部组织管理:科学技术期刊应设立编辑部,负责刊物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编辑部应有专业编委会或学术委员会来负责审稿和稿件的质量监控。

2. 编辑委员会:期刊应设立编辑委员会,由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和主编组成,负责期刊的学术指导和决策。

3. 投稿范围和要求:科学技术期刊应明确刊物的投稿范围和要求,并向作者提供准确全面的投稿指南。

4. 审稿和评审:期刊应按照专业的审稿程序,对投稿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稿件的学术质量和可靠性。

5. 出版伦理:期刊应遵守学术出版伦理准则,保护作者的版权、隐私和学术声誉,防止不正当行为,如抄袭、数据造假和重复发表等。

6. 发行和传播:期刊应定期出版并及时发行,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传播,如印刷版、电子版和开放获取等。

7. 学术影响力评价:期刊应努力提高学术影响力,定期进行影响因子评估和排名,以及被引用率等指标。

8. 管理监督:对期刊的出版和管理进行定期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确保期刊的品质和效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措施,具体的管理
办法根据不同国家和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XX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XX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xx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卫”战略,加强全省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卫生科学技术活动,推动全省卫生科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部、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科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切实应用到各项医政工作中,普及到每一个执法岗位上,融入到卫生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全面促进现代医政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卫生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要战斗力的思想,把科技强卫工作臵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服务基层、服务一线、服务实战,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着力在应用、普及、提高上下功夫,不断增加卫生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卫生机关的“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

第四条卫生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全体卫生人员科技强卫意识进一步增强,应用技能显著提高;卫生科技基础进一步夯实,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卫生科技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强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卫生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卫生工作现代化实现新的跨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任务第五条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是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全省卫生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和各地、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划,审批全局性的重大技术系统建设与大型技术设施引进应用项目,组织部、省科研项目申报、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全省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科技表彰奖励工作。

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XX省卫生厅科学技术处负责。

第六条XX省卫生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卫生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厅党委和厅科技强卫领导小组提出我省卫生科学技术发展的意见、建议;2.协调有关卫生业务部门,编制全省卫生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卫生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作,管理和推广应用卫生科技成果;4.协调、组织、指导卫生科技系统、科技设施的建设与应用工作;5.组织卫生科学技术普及和协助开展科技培训活动;6.组织、实施卫生科学技术奖励;7.负责协助管理卫生科技队伍和卫生科技专家信息管理工作;8.负责部颁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和全省卫生业务系列制订技术标准的统筹、协调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8.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

推荐科技发明成果;(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

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

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学研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进行的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临床试验研究等。

第三条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研究规律;(二)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研与临床相结合;(三)坚持人才为本,提高科研队伍整体素质;(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科研质量与安全。

第四条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设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医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院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科学研究项目,协调解决科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负责科研经费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四)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和成果评价;(五)负责科研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六)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对科研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负责对医院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

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第八条医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

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和成果评价按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经费包括国家资助经费、医院自筹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

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范围、标准和流程。

科研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医院科研成果分为三类:一类成果、二类成果和三类成果。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国科发创〔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8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专业化、最小化、精准化、动态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定密授权。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推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发展,根据《学术期刊发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期刊编辑管理第一节期刊主编1. 期刊主编应当具备高水平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期刊编辑经验。

2. 期刊主编应当积极引导期刊发展方向,确保期刊的学术质量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期刊编委会1. 期刊应当设立编委会,由学术界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2. 编委会负责期刊重要决策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节作者投稿1. 作者应当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保证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作者的投稿应当符合期刊的主题范围和作者投稿指南要求。

第三章期刊出版管理第一节出版周期1. 期刊应当按时发行,确保期刊的出版周期稳定。

2. 出版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告知读者和作者。

第二节学术评审制度1. 期刊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审制度,确保稿件的质量。

2. 学术评审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保护作者的权益。

第三节内容编辑和排版1. 期刊应当重视内容编辑和排版工作,确保期刊的质量和可读性。

2. 内容编辑和排版应当符合学术期刊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期刊的宣传和推广第一节宣传渠道1. 期刊应当积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期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 宣传渠道可以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社交媒体等。

第二节国内外推广1. 期刊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的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优秀稿件和读者。

2. 国内外推广可以通过与其他学术组织合作、参加学术展览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期刊的质量管理第一节文献索引1. 期刊应当积极申请并争取各种学术文献索引的收录。

2. 文献索引的收录有利于提高期刊的影响因子和学术地位。

第二节投诉处理1. 期刊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读者和作者的投诉。

2. 投诉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并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均以本办法为准。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30日目录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指南编制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六章评审立项第七章过程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效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要求,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主要分为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申报、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在编制发布的相关专项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计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六条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生态营造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每类计划下设若干科技专项。

财政局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局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局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财政局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制定了科技项目拨款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标准。

在推进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这一办法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优化科研项目的投资和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拨款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财政公开、责任制和后补助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收支情况确定预算调整、支出拨付、证券投资和债务融资等具体措施,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保障知识产权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科技拨款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财政局科技拨款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2.限额管理原则:财政局应当根据各级政府的经济实力和科研需求,合理控制拨款额度。

在拨款过程中应当尽量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鼓励创新原则:财政局应当鼓励创新,支持各类创新项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

物质化、信息化、智能化、工业化、文化化和生态化等方面的创新都应当得到积极的支持。

三、科技拨款管理的具体措施1.拨款申请:科技拨款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拨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完整、准确地提交项目的研究计划、技术方案、经济预算、财务报表和各类证明文件。

2.专家评审:财政局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对科技拨款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3.拨款执行:根据评审结果,财政局应当拨出拨款资金,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

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成果的信息化和交流、应用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范围:1.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有实用价值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生物新品种等;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3.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4.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5.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科技情报等)中取得的成果;6.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7.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非医药系统的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在通过鉴定(或评议)后,应及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进行登记,并作为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之一。

第四条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材料: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见附件)。

(二份)2.《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及同等证明材料)(二份)3.主要研究实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一套)第五条科学技术成果应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84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84年2月22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11.11
【实施日期】1978.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

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
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成果名称;
(2)成果的详细内容;
(3)完成的单位及人员;
(4)完成的日期;
(5)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
(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
(7)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及电力行业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科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以安全、环保、经济、可靠为主线,把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司整体科技水平,为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相对竞争力的综合性能源公司提供科技保障。

第三条公司科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授权、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公司鼓励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现有设备装备水平。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科学技术工作实行公司、分公司或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基层企业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公司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公司科技工作实施领导。

公司所辖各企业组建企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总师、副总师、总部相关部室及专业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相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公司科技管理和支撑体系,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二)对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对公司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公司系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对公司科技成果的开发、培育、推广应用及科技奖励申报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研究决定影响公司科技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三)负责编制公司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是对我省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较大意义的科普活动给予专项支持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科普专项的宗旨是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促进科普工作社会化,逐步形成科普工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从而达到普及科学思想、科技知识,强化全民科技意识,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的目的。
2、项目符合“河南省2001-2005年科普工作纲要”中所确定的科普任务;
3、项目可行,准备工作充分,人员、技术、自筹部分资金已经落实。
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并上报《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四份)。
第九条科普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项目,有权调整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和财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一条科普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视情况需要验收的项目,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科普活动项目完成较好,实施地政府、群众给予较高评价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今后安排科普活动项目时将优先考虑,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凡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的,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或不按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以后两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安排新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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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技术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及电力行业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以安全、环保、经济、可靠为主线,把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司整体科技水平,为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相对竞争力的综合性能源公司提供科技保障。

第三条公司科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授权、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公司鼓励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现有设备装备水平。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科学技术工作实行公司、分公司或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基层企业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公司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公司科技工作实施领导。

公司所辖各企业组建企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总师、副总师、总部相关部室及专业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相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公司科技管理和支撑体系,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二)对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对公司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公司系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对公司科技成果的开发、培育、推广应用及科技奖励申报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研究决定影响公司科技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三)负责编制公司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验收工作,以及组织成果评审、后评估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会同财务资产部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组织中国** 集团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及行业、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组织中国**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进步奖” )、行业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项的申报工作;(六)负责公司科技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七)负责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中心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及时了解和掌握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科学技术的前沿动态,为公司重大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技项目的立项提供建议,为公司科学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受公司委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及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三)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部做好科技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国内外、公司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科技培训工作,指导基层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第十条分公司是本区域科技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区域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二)协助公司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并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内容和要求,负责本区域相关科技工作的开展;(三)负责组织本区域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负责组织本区域有关科技项目的开展和管理工作;(四)根据委托或授权组织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五)协助公司总部组织申报集团科技进步奖及行业、国家级科技奖励;(六)负责本区域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辖单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八)负责与当地政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组织所辖单位申报省级科技奖励。

第^一条基层企业是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落实上级公司科技管理规章制度、科技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三)编制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四)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五)负责本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申报,以及科技成果提炼、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材料整理、评奖汇报等工作;(六)积极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本单位科技项目、技改及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申请评审或鉴定,对形成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及时申请国家认证专利或专有技术;(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交流,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八)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十二条科技规划、计划管理(一)公司根据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电力科技发展水平、上级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二)各分公司及基层企业要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本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科技投入及经费管理:公司鼓励各单位认真研究和有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攻关课题和有关部委及集团公司的经费资助;鼓励做好重大攻关课题与基建工程、生产项目的结合,争取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加强国内、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科技合作项目和经费资助;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有效科技投入。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及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管理(一)科技成果的形成:公司科技成果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科技项目完成后总结提炼的科技成果;二是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经营发展过程中,对相关关键技术进行总结提炼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评审或鉴定,每年3 月10 日前,各分公司汇总本区域内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科技成果并报送公司,直管基层企业直接报送公司,并准备好相关评审或鉴定材料,公司按程序组织或委托科技成果的评审或鉴定(三)各单位依照管理权限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

(四)加强实用性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先进成熟的成果和技术应及时纳入企业技术标准,尚未纳入技术标准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工程建设和生产实践中也应积极采用。

(五)对于已经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的成果,各单位应积极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推广应用计划。

第十六条奖励申报:科技成果申报中国**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或其他需要公司推荐申报奖励奖项的,由公司统一按相关要求组织申请;申报地方奖励奖项或其他奖励奖项的,由分公司按授奖单位要求进行组织。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一)公司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轨道,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二)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及承担单位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中,应始终跟踪科技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及时调整科研方向,防止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所取得的职务智力成果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并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三)由公司委托开发和全额资助(拨款)的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公司有权确定其使用范围,研究开发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未经公司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由多个单位出资、共同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各出资单位共同拥有,成果的权属、权益和技术秘密的条款应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予以确定。

(四)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其保密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术。

项目开发的人员因故离开原项目承担单位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项目相同的科技开发和经营活动。

(五)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成功后需及时向公司报备。

(六)对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不宜申请专利,但具备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在成果鉴定或验收时,要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

对认定的专有技术,由成果鉴定或验收小组根据该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的商业价值,提出划分等级和划定密级的意见。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时须经公司批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上需规定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八)公司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及科技合作与交流(一)各单位应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为公司、集团公司、行业、国家以及国际合作推荐专业技术带头人或后备技术人才,并以此带动公司科研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公司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撰写专业论文和技术报告。

通过建立科技交流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三)公司鼓励各级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各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研讨会、专业培训等)。

第十九条科技情报信息、档案管理(一)各单位应建立获取本企业经营相关的科技情报信息渠道,及时为本单位技术进步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

(二)广大科技人员应密切跟踪与发电技术有关的科技动态, 积极收集、整理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情报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公司提交合理化建议。

(三)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公司系统内科技人员交流、使用。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按四项责任制相关规定对科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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