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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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

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

药材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材合作社的运作,推动药材产业的发展,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药材合作社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科研、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合作社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共同发展。

第五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工作人员。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监事会是对理事会的监督机构。

经理是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者。

第六条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经营权,自主决策和管理,自负盈亏。

第七条合作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成员的利益。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八条药材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第九条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的单位或个人,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监督,并有享受合作成果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投资义务,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合作社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合作社的商业信息,不得利用合作社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质。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监督经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经理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合作社经理,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坚持以农为本,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增加成员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3. 愿意承担合作社风险,并愿意履行合作社成员义务。

第七条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股金,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2. 享有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权;3. 享有合作社的分红权;4. 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5. 享有合作社的咨询、建议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履行出资义务;3. 参加合作社活动;4. 维护合作社利益;5.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1.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2.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1.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提出对理事会的监督意见等。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营原则:1. 自愿互利;2. 公平公正;3. 诚实守信;4. 按劳分配;5. 风险共担。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1. 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2.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3. 农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中药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种植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结成的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中药种植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注重实效,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运营原则是: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科学决策,成员受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员大会。

第六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协调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理事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事务,参与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监事长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合作社的决策进行审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收购、销售;中药材种植技术的研发、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报告定期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培训制度,提高成员的中药材种植技术水平。

第四章成员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成员义务,共享合作社的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分享经营成果;(三)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五)其他合法权益。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如今各种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那当然少不得合作社的章程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xx年xx月xx召开设立大会,由xx人发起。

本社名称:xx市xx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万元人民币本社法定代表人:xx本社住所:肇东市xx镇(乡)xx村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组织采购成员用于xx种植(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种植(养殖)、收购、销售、贮藏成员种植(养殖)的xx,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xx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出资方式:xx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xx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xx万元。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种植中草药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各类中草药种植的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为发展方向,以发展会员经济、提高会员收入、改善会员生活为宗旨。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大寨文朵中草药合作社”。

第四条凡有意参加本合作社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会员。

第五条本合作社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承担与自身财产有关的义务,对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云县大寨镇,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或非企事业单位法人,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中草药及其他农作物,购销农副产品,开展中草药种植技术培训和研究,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以及与经营范围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全体会员按照其决定的经济份额进行缴纳。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按照章程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按照每年的决算结果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中草药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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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为核心,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书面同意通过。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1. 凡从事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农民、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2. 新成员加入合作社,需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入社费,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3. 成员退社,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成员权利:1. 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中草药产品。

3. 享有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

4. 享有合作社分配的盈余。

5. 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4.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理事会与监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1. 召集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 筹备成员大会召开。

4.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

5.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

6.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年月日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业务范围1.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任期续年监事会设监事 2 人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并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中草药种植公司章程模板

中草药种植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中药材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农产品销售;农业观光旅游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致力于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中草药种植:包括中药材的选育、种植、病虫害防治等;(二)中草药加工:包括中药材的初加工、精加工、深加工等;(三)中草药销售:包括中药材及其产品的销售;(四)中药材技术研发:包括中草药种植技术、加工技术、产品研发等;(五)咨询服务:提供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六)农产品销售:包括与中草药种植相关的农产品的销售;(七)农业观光旅游:开展中草药种植园区的观光旅游活动。

第三章股东与股权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条股东出资期限:自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

第十一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股份;(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的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三)遵守公司章程;(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经济性质: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地址:合作社的注册地为__________(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宗旨: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组成,自愿参加,统一经营,互利发展,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3.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等;4.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等。

第三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由合作社发起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个体农户等组成。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2.按照合作社章程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和收益;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2.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资额;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出或审议合作社事务,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定重大事项,并且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会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分配1.成员缴纳的资金;2.政府补贴和扶持资金;3.贷款和信用;4.商品销售所得等。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对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劳动和出资额度,按照产权比例分配红利和利润。

第十八条合作社在分配红利和利润时,应考虑到成员的实际贡献和经营成果,根据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组织和解散第十九条如需对合作社进行组织形式的,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之欧阳引擎创编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之欧阳引擎创编

中药材种植欧阳引擎(2021.01.01)农民专业合作申报材料年月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04 月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社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之欧阳学创编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之欧阳学创编

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申报材料年月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04 月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社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中药材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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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中药材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及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注册地为[注册地],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生态种植,提高中药材品质,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伙制等]。

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热爱中药材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第十三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三)按章程规定获得分红;(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为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监事会审核,并及时向成员大会报告。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种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纳税。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四条本社的名称为“XX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种植业生产、加工、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服务;从事与种植业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须经本社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五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自愿退出本社。

第九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本社规定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按照本社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营方案,组织实施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社的财务管理、业务执行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篇篇一: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林木林苗、花卉种植,受委托的农作物种子繁育,土地流转(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资(前置许可除外)、自产品购销,提供种植技术、信息、病虫害防治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章程中药材种植合作社是指由一群农民合作共同种植中药材的组织。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制定章程是必要的。

下面我将就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回答。

一、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合作社的名称应体现合作社的性质和主营业务,并明确合作社的注册地址。

二、合作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合作社的宗旨是规范中药材种植行业,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材的种植、加工、销售等。

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资本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员享有相应的分红权。

合作社的资本来源包括成员出资和其他合法途径。

四、合作社的成员和权益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并且要具备种植中药材的相关技术和经验。

成员享有合作社的相应权益,包括参与决策、分享利润等。

五、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合作社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的决策、监管和执行机构。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策。

六、合作社的盈亏分配和税务处理合作社的盈利部分经成员大会决定后,按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合作社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义务。

七、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合作社。

合作社的解散需要经过成员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八、合作社的法律责任合作社及其成员应严守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种植相关的规定。

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岀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日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1

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1

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药材种植业产业化的发展,加快会员和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成立《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根据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全称: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住址:样板基地:业务主管单位:第三条:协会是由县内开展中药材产销的农户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将全县广大中药材产销户团结在协会周围,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把握市场导向,向会员推广新技术,发展新品种,扩大会员间的技术与信息交流,以达到中药材产销优质、高产、稳产、高效的目的.第五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积极参与我县中药材产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为政府当好决策上的参谋,管理上的助手,沟通上的桥梁。

第七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县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产销,规范化产销,有计划产销,反对盲目产销,无序产销,非规范化产销,无诚信产销。

第九条:开展政策、法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中药材产销技术培训会和现场会,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指导会员使用中药材产销业的低投入,高产出。

第十条: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

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函件材料,协调会内外关系,受理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倡导会员积极参与帮扶危济困工作,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特别困难的会员,组织会内外募捐救助。

第十二条:办好会刊和会办实体企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情,以会办实业取得的收入养会,逐步减少会员负担。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凡从事中药材产销业的农户或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四)参加本会的活动;(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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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 04 月 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㈦承担本社的亏损;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

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㈠主动要求退社的;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㈢死亡的;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㈤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㈢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㈢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㈡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成员出资;㈡未分配收益;㈢国家扶助资金;㈣他人捐赠款;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

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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