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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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要]本章对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进行了阐述。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先予执行之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使权利人的权利提前实现或部分提前实现。这两项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点问题:
●财产保全的目的、条件和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述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4、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5、作出裁定和执行裁定的时间不同。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就地封存,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分。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开始的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在讼争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在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也会因情况的变化使之成为不再需要,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法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具体赔偿因财产保全开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因申请错误而造面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赔偿。
第二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概述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二)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诉讼中需要先予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了裁定并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先予执行裁定与案件判决的关系
1.申请人胜诉,先予执行裁定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将申请人在先予执行中已之实现的权利载入判决之中,不能遗漏;
2.申请人败诉,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错误裁定,并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复习思考题]
1.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何区别?
2. 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3. 判断分析: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既可以适用确认之诉,又可以适用给付之诉。
[案例讨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鲜鱼供货合同,以公司按约付清了货款。由于市场上鲜鱼紧缺,交货时市价较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高出许多,甲公司便自行将鲜鱼在市场上进行了销售,以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问:
1. 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本案中法院是否准许乙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2. 若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应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9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5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111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1、12、71、75、85、91、114、12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