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抽查盲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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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抽查
盲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校外专家抽查盲审制度。
第二章抽查盲审实施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实行随机抽查盲审与重点抽查盲审相结合。
随机抽查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
重点抽查盲审对象主要为: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拟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受过纪律处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当年度毕业研究生人数达到6人及以上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上一年度指导研究生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前检测”复制比超过15%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员。
第四条学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抽查盲审的论文由校外与申请学位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2名专家审阅。
第三章盲审结论使用规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的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不同意答辩”四类。
第六条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通过盲审,可直接参加答辩。凡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认定为通过盲审,可以直接参加答辩。
(二)修改论文,通过审批后,可参加答辩。凡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修改后直接答辩”,或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另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修改后直接答辩”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参加答辩。办理答辩手续时,需携带有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的答辩申请书。
(三)修改论文满1个月,重新盲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另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学院收到专家盲审结论1个月后,可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1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原则上送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盲审)。盲审通过
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修改论文满3个月,重新盲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1名及以上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或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学院收到专家盲审结论3个月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2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原则上送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对该类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学院、学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通报,并按照重新盲审论文数量核减该导师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若学位申请人对校外专家盲审结论有较大异议,且属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差异又较大时,按下述程序进行异议处理:
(一)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详细陈述异议原因,指导老师签字认可。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本领域校内外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进行认定,同意异议原因后签字认可,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重新送另外2位与申请学位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可同意其答辩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专家的论文盲审结论及评议评阅结论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本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