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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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信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豫人社医疗〔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通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下同)付费方式改革,从制度上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患者医疗保险权益,促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在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的基础上,以收定支,对统筹基金支出总额进行控制,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坚持谈判协商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谈判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总体目标。

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实行总额控制框架下的以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

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五条改革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家庭病床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转诊转院住院、急诊住院、异地居住人员市外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就医等,以下简称非定点就医)等费用的统筹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纳入以总额控制为核心的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付费方式维持不变。

第六条建立协调机制。

为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的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付费方式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健康与对劳动者的健康保障,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现将该细则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二、保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特殊病种、大病医疗、基本药物等。

2.门诊医疗范围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

3.住院医疗范围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

4.急诊医疗范围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治疗费、急诊手术费等。

5.特殊病种医疗范围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见义勇为等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

6.大病医疗范围包括: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7.基本药物范围包括:国家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三、费用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本人按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月代扣。

2.医疗费用分为个人自理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基金支付。

3.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四、就医方式2.门诊和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支付。

五、保险待遇1.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享受报销待遇。

2.职工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六、监督与管理1.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合理性。

3.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七、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细则的落地实施。

此次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提高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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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信政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8〕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从制度上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城镇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任务2008年7月底前正式启动,年底前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从业居民的60%;2009年参保居民达到城镇非从业居民的80%;2010年实现制度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一)建立组织。

为开展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

信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知一、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月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60%--300%)内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 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保企业职工: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 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 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及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师桥区辖区内的河区、平市属以上(含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在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市、区统一执行本办法,实行分级管理。

其它县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包括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分别在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㈡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资格审验。

㈢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

㈣对基本医疗保险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㈤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㈥对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用人单位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指导和审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信阳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时间要求。

本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二、市级统筹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8〕64号)5篇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8〕64号)5篇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8〕64号)5篇第一篇: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8〕64号) 【发布单位】信阳市【发布文号】信政〔2008〕64号【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2008-07-1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南省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信政〔200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获省政府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信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信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含7附件)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信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3)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由社区出具、由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4)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登记参保表格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七条重度残疾是指经市残联认定为1-3级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收入 1.5倍的家庭。

属于低收人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经户籍所在居委会(社区)认定并签署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街道(乡镇)盖章核定,并在户籍所在居委会(社区)公示5天。

第九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表的初审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9•【字号】豫政[2001]5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豫劳社医疗[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2001年11月13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信阳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以及2011年省医改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与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同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3
•【字号】信政办〔2018〕34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201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信阳市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信政文[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为认真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执行政策,规范管理(一)认真落实责任分担机制。

根据豫政〔2007〕6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按照省下达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要求核定县区收支计划,并与县区政府每年签定目标责任书,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完成征收计划基金且有结余的县区,收支缺口从结余基金支付;基金无结余的县区,收支缺口的80%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由县区财政弥补或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解决。

当月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当地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并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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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

实施细则
第一条按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暂行方法》(以下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方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储存并作为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通过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差不多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 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方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方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方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或转业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条《方法》实施前成立的单位,在《方法》实施三个月后办理差不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方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成立3 0日以后办理差不多医疗保险手续的,均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按《方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投保时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足额补缴自《方法》实施或自单位成立后欠缴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补缴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按投保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二)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职工,自投保当月起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可运算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生效1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重新就业时,应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

期满两年不能重新就业,本人又不连续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的,解除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紧急抢救或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时,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刻核定具体年度。

年度运算从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因病情严峻定点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的,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可申请转诊、转院。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病人,先由其经治医保医师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并开具申请单,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登记,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转诊、转院条件。

病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实行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市内、再省内、后省外的原则进行。

转诊、转院必须转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

转院时刻一样不超过30天,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应持医院证明,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准假外出、退休(职)人员异地居住、参加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外地的人员,患危、急、重症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须在一周内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告并补办手续,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市外治疗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病人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市外转诊审批表、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处方单、结算单据、I C卡、医疗保险证等有效证明于每月10日前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月底往常按规定比例报销。

市外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只报销属于差不多医疗保险范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增加10%,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的费用自付。

凡未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批准而自行转诊、转院及市外治疗者,其医疗费用一律自付。

师河、平桥两区转诊、转院及市外治疗治理可按以上方法办理。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卫生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质量的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差不多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出入院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省、市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差不多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规定的标准,凡属自费项目及其它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之内。

凡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费用清单上签字以示确认。

严格执行差不多医疗保险药品名目之规定,合理用药,操纵乙类药品的使用,严格把握药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要求不应该出院的病人提早出院或分解住院。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参保人员)不负责任的,病人及家属可向该医疗机构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院领导或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投诉,待查证属实后,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差不多医疗保险范畴,因而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因暴发性甲类传染病和突发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畴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和谐解决。

第二十一条紧急抢救需住专门监护病房的,必须严格把握适应症,病情缓解后应当转入一般病房。

应当转入一般病房而未转入的,按差不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一般病房核准计费,超过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家庭病床治理制度
(一)收治对象:参保人员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及其他符合住院条件需设置家庭病床者。

(二)申办手续:由经治医保医师开具家庭病床申请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三)治疗周期: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为两个月,超过者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五)结算方法: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结算标准结算。

(六)凡同意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每月个人承担设床费为每月定额标准的10%。

(七)在家庭病床诊治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各项规定,违者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经济缺失情节严峻的取消责任人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资格
(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及IC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购药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经济缺失,给予警告。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畴的;
(二)少报工资总额,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三)将患有疾病,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聘请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回经济缺失、给予警告,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峻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的;
(二)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三)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的。

第二十六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回经济缺失,给予警告,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峻的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一)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三)将处方用药换成药品名目以外的药品、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的。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不给予通报批判、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法规及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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