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信阳市最新规划

信阳市最新规划

信阳市最新规划信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豫皖苏边缘的淮河中游,地处徐州、南京、合肥、武汉四大城市的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为了促进信阳市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制定了最新规划。

一、经济发展规划信阳市将积极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

重点发展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并将绿色产业纳入发展规划。

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发展高新技术制造业,培育新兴产业,提高产业链水平。

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推动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

二、城市空间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城市空间,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

重点推动城市建设的功能提升和空间优化,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加强市中心区域的功能定位和承载力,推动发展现代化综合性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文化中心。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交通、水利、环境等公共设施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信阳市将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加大生态修复和水资源治理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推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四、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加大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体育健身水平。

五、农村发展规划信阳市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方式创新,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水平。

加强乡村旅游规划和开发,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六、人口与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信阳市将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人口流动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张少亮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张少亮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刘延章周玉胜张少亮【代理律所】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信阳市贰号公馆业主委员会;信阳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规划管理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2014年5月7日,原审第三人禾源公司已作出书面告示告知贰号公馆业主其向被上诉人羊山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有异议或影响相关业主的利益可向羊山规划局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5月7日,原审第三人禾源公司已作出书面告示告知贰号公馆业主其向被上诉人羊山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有异议或影响相关业主的利益可向羊山规划局提出申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信政[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信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立体绿化、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六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中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办法,主动完成各自承担的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信政[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信政〔2012〕7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鸡公山管理区、南湾湖风景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上天梯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强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总体目标。

经调查摸底,我市中心城区待改造棚户区面积60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500户。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信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信政办〔2012〕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项目公示。

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信阳市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规〔2012〕6号),全部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效果图、规划红线、容积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进行确定。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巡查管理。

辖区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履行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

社区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办事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辖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面积 (1)第三章建筑间距 (3)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8)第五章建筑基地绿地 (11)第六章停车场地 (12)第七章附则 (13)第八章附录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五条【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六条【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七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即按距外墙0.5m处地坪高度值计算)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信政文[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手段,具有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保持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建设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一)调整县、镇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县、镇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结合本地经济基础、资源环境和区位条件,认真落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提出加快城镇化的具体措施;确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目标及要求;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措施。

原则确定县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重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和用地整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要按照产业向工业区集中、工业区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区的总体布局。

(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注重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全面体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

要依据水源、土地等资源条件和环境保护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0号【发布部门】信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3【实施日期】2019.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房管、卫生计生、财政、市场发展、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信政土〔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调整的批复信政土〔2017〕207号信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信阳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信阳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信高新政文〔2017〕64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信阳市工业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

用途分区调整:拟将信阳市工业城6.4769公顷(耕地6.4769公顷)原规划一般农地区调整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相应拟将信阳市工业城6.4769公顷(耕地6.4769公顷)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调整为规划一般农地区。

拟将信阳市工业城0.0439公顷原规划其他用地区调整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相应拟将信阳市工业城0.0439公顷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区调整为规划林业用地。

管制分区调整:拟将信阳市工业城6.4769公顷原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规划允许建设区,信阳市工业城0.0439规划限制建设区调整为规划允许建设区;相应拟将信阳市工业城6.4769公顷原规划允许建设区调整为规划有条件建设区,信阳市工业城0.0439公顷原规划允许建设区调整为规划限制建设区。

本次规划局部调整不涉及基本农田。

二、你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重新绘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你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

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

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

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镇(乡)、村庄、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信阳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属城市规划管理区,不再另行划定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涵、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大型广告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四)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健全城市功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信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土地综合整治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级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行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

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同时,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方面的用地难题,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1.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以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建设标准,集中整合有关资金,建成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开展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到2011年,整理农田45万亩,开发、复垦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4.5万亩;到2020年整理农田180万亩,开发、复垦补充耕地18万亩。

2.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以“整村推进”的方式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

2009年,启动6个行政村的整治,整治村庄建设用地0.45万亩。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信政[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

第四条信阳市人民政府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绿线的划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绿地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交通、行政执法、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四号《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23年4月25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管理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宜居宜业、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定期考评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信规划委〔2004〕1 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录四》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征用城市土地,需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四》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鼓励在地下建设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信政文[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信政文〔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31日信阳市建设体育强市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积极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建设体育强市的条件和机遇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全社会关注体育、参与体育的热情日益高涨。

北京奥运会后,国家提出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目标,为体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对新时期体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体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根本方针,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育事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体育工作得到全面提升,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全民健身计划》深入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群众体育组织覆盖面日益扩大,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接近300万人。

积极调整运动项目布局,优化项目结构,竞技体育水平明显提升。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市体育中学连续两次成功申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全市创建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0所,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水平后备人才数量不断增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规划委〔2004〕1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录四》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征用城市土地,需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四》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成片开发的建设基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录五《建筑容量指标表》(以下简称附录五)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附录五》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附录五》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五》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第十四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增加的建筑总体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表一: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其正向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0.7倍。

建成区改造确有困难时,经规划批准允许后可适当折减。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见附表二。

表二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其中L 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偏角。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面宽超过30米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1、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未建成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

2、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

2、处于东西方位的,高度在60米(含6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6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5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六)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未建成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二)侧面同时有居室窗户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8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1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5米。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房、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倍,最低不小于12米。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2、两栋建筑处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界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

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4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米。

(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间距的规定决定退让。

次要朝向建筑低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3米,多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5米,中高层、高层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米。

见附录七《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三)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不得小于2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

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

具体指标见附录八《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附录九《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附录十《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在视距三角形用地以内不得有高于0.8米的视线障碍物。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时,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25米,并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的交通。

3、通透式护栏、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允许建筑物在沿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挑檐、招牌、灯饰等其底部标高应大于4.5米。

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道、快速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已有规划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没有详细规划的,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距离不小于10—15米。

第二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另设专项报批。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