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建设工程计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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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量计算
1、工程量计算依据: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13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3、计量单位的规定:按计量规范,同一工程项目,选择一个确定 4、工程计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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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 5、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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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 码、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9、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10、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 11、其他项目清单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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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
第一章 工程造价组成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计价风险 第四章 工程量计算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章 招标控制价 第七章 投标报价 第八章 合同价款约定 第九章 工程计量 第十章 合同价款约定 第十一章 竣工结算 第十二章 有关问题的说明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可调价材料计价(招标控制价)
• 4.2.4 .3
•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 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 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 ︱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 综合单价。
可调价材料计价(投标报价)
政策性调整价款调整
3.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 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三税” 实际缴纳金额的2%。
2.0.7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
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 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 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 如管理费、利润等。
2.0.6材料价格风险
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 (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 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 的风险。
材料分类
• 暂估价材料 • 可调价材料 • 其他材料
材料暂估价调整表
序 材料 计量 号 名称、 单位 规格、 型号 耗用 量 A 暂估 确认 单价差额 单价 单价 (元) (元) (元) D = C –B B C (元) 合价差额 (元) E =A×D 备注
暂估价材料计价(竣工结算)
• 4.8.4 .3(2)
•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 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 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 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 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 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 和投标价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 的价格。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鲁标定字〔2016〕33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13号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4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墙螺栓孔部位防水等计价依据(试行)的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预制装配式检查井等补充定额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8〕9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鲁建标字〔2012〕31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鲁建标字〔2013〕3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09〕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二)》--(鲁建标字〔2008〕28号)《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2〕11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7号)《山东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鲁建发[2011]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做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篇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XX〕5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造价咨询、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XX]41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的相关内容,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一、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将结合《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青建管字[20XX]49号)、《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标定字[20XX]12号)进行考核,并定期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1、造价咨询企业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⑴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符合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超过上下20%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每增加10%增扣3分(不足10%的不扣分);⑵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不予备案,每发生一次扣20分;⑶对咨询项目、咨询期限、成果质量、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⑷咨询合同未网上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每增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乙级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增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完整本)2013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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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 现批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 家标准,编号为GB50856-2013,自2013年7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 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 版社出版发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2年12月25日
2 术语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 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 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 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 价款计算的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 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 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 计算的项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年) 宣贯会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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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 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 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 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 社出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2年12月25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投标申请人报名;(四)资格预审;(五)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发放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六)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因特殊原因拟不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向有关监督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并取得批准。
第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有关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02
术语和定义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一般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 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工程组成。
0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01
02
03
04
05
工程量清单封 面
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工 程地点、编制单位、编制 日期以及审核人、审核日 期等。
工程量清单汇 总表
汇总表应包括工程项目名 称、工程量、单位、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以及汇总金额等信息。
工程量清单明 细表
明细表应详细列出各个分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单 位、人工、材料、机械台 班消耗量以及相应价格等 信息。
招标人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 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 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 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 金,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暂列 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 、计日工等暂列金额。
项目名称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 录D、附录E的规定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应包括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所需的费用。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包括为保护 环境所需的降噪、防尘等费用。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青建管字[2008]4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工程计价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立竞争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要求,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内容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识制度。
承发包双方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由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全部合同上加注登记标识。
未经标识登记的《施工合同》,不得作为办理各种建设手续、现场监督检查、竣工结算、竣工备案、纠纷仲裁诉讼的依据。
二、实行定期结算按时拨付制度。
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一般应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
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可按照分段结算的方式结算,但结算次数一般不得少于3次;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可按月结算,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主体竣工时不少于3次;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年度结算。
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实行工程款拨付限线制度。
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的最低限为当期计量工程款或当期已完成定案预算工作量的75%。
主体验收拨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竣前检查后拨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
当期计量工程款是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产值,包含政策性调整;清单漏项、工程量误差;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等已批准的价款调整部分。
(完整本)2013计价计量规范宣贯
2 术语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 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 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 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 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 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 总则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条文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 条文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条文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 工程量清单等专门的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 总则
条文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 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1 总则
条文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客观、公正、公平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 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山东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作者:————————————————————————————————日期: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1 .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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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6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7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
如管理费、利润等。
2.0.8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9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11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2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5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1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2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4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5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1. 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
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2. 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4.7.5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
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9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与《省计价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
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