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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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

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

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
嘿,你知道吗?今天我要给你讲一个超厉害的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就像警察抓小偷一样刺激!
在一个繁忙的城市角落里,有个叫李四的人。

这李四啊,平时看着挺老实的,谁能想到他偷偷干起了非法营运的勾当。

他开着一辆破旧的面包车,天天在车站附近拉客。

有一次,一个旅客问他:“你这车子靠谱不呀?”李四嘴一撇:“放心啦,没问题的!”这旅客也是糊涂,就这么上了车。

可这一切能逃过警察的眼睛吗?开玩笑!警察早就盯上他啦!就像猫盯着老鼠一样。

有一天,警察瞅准时机,一下子就把李四给拦下了。

李四还装傻充愣呢:“咋回事呀警察同志?”警察严肃地说:“你非法营运不知道吗?”李四这才傻眼了。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这李四可不止是非法营运这么简单,他还涉及非法经营罪呢!这不就是自找麻烦吗?他以为能蒙混过关,却不知法律的天罗地网早就等着他了。

你说这李四是不是傻呀?非得去干这些违法的事儿。

这就好比是走在悬崖边上,随时都可能掉下去啊!难道老老实实做事不好吗?非得去碰法律的
红线。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啊,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我的观点就是,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去尝试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不要像李四一样,到最后追悔莫及。

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这样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难道不是吗?。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正文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

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

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

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非法经营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案例分析非法经营案例:钟某非法销售假冒名牌手袋事件时间:2008年3月- 2009年5月事件细节:2008年3月,A市公安局接到一起关于假冒名牌手袋的举报。

举报人称,在某购物中心的一家小店里,有人非法销售假冒的名牌手袋,涉案金额巨大。

公安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派遣民警对该店进行监视。

经过几个月的密切监视和调查,警方确定钟某是非法销售假冒名牌手袋的主要嫌疑人。

钟某经营的这家小店在A市购物中心内设有一间仓库,每天接收大量的包裹,货源众多,与正规品牌供货商没有任何关系。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钟某通过网络论坛和微信群组广泛宣传销售假冒名牌手袋,并以低价促销吸引大量顾客。

在2009年5月,警方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在执行搜查令后,当场捣毁了钟某的小店和仓库。

在搜查中,警方发现大量假冒名牌手袋及相关证据,涉案金额估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侵犯了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商品收入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

关于钟某的非法销售行为,他不仅涉嫌商标权侵犯,还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将增加他的刑事责任。

此外,他通过网络论坛和微信群组宣传销售假冒名牌手袋,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情节,有可能被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罪”。

针对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情节,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定罪。

最终,钟某将面临被判处刑罚的可能,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结:此案为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件,涉嫌商标权侵犯和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

通过警方的调查和侦查,成功打击了钟某的非法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用户注意事项: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警惕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存在。

保险行业非法经营罪案例

保险行业非法经营罪案例

保险行业非法经营罪案例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经过批准或者取得相应资质,以非法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保险行业中,非法经营罪案例较为常见,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XXX保险公司非法经营案2024年,保险公司未经经营保险的资质,却以自己是合作伙伴的身份,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并收取保费。

该公司没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行为,无法提供正规的保险合同,也没有相应的财务监管与风险管理体系。

该公司非法经营了两年之久,最终被相关部门查处,追缴了非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案例二:XXX保险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案2024年,保险中介公司以虚假宣传的手段获取客户信任,并违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签订了大量违法合同。

该公司对客户隐瞒产品的风险信息,通过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吸引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当客户投保后,公司逃避赔付责任,拖欠客户保险金,并非法侵占保费。

该公司最终被当地保监机构查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XXX保险公司短期健康险欺诈案2024年,保险公司利用短期健康险产品开展非法经营,存在欺诈行为。

该公司宣传称保险产品能够快速赔付,吸引客户购买。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不合规赔付,并通过虚构理赔手续等手段拖延赔付时间。

该公司最终被保监机构发现,处以罚款并吊销了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案例四:XXX保险公司违反代理合同案2024年,保险公司将中介合作的保险代理任务委托给没有经纪资质的代理商。

该代理商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开展业务,违反代理合同,并且以不当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诱导销售,夸大保险产品利益,并向客户隐瞒产品的风险信息。

受到客户投诉后,保险公司取消了与该代理商的合作,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该代理商的违法行为,最终该代理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这些案例只是保险行业中非法经营的冰山一角,非法经营在保险行业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这些案例的发生主要缘于保险监管不严、处罚不力、信息传递不透明等问题。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例。

案例一,无证经营餐饮店。

某市某街道上,一家小餐馆突然开张,餐馆内装修简陋,但生意却异常火爆。

经过调查发现,该餐馆并未取得相关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却擅自开展餐饮服务。

由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管,该餐馆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案例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某市场上,一些商贩销售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包括服装、食品、化妆品等。

这些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但价格却低廉诱人。

这些商贩没有取得相关的商品质量认证,也没有经过正规的渠道进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正规经营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非法网络经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他们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药品、赌博色情等违法物品,甚至通过网络进行诈骗活动。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管措施,严惩违法行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有序。

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罪案例

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罪案例

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罪案例男子孙x自医药公司离职后心生贪念,与前同事钟x(另案处理)相勾结,私下开票购买百余种药品,随后将这些药品出售给两名无行医、经营资质的男子邵xx、万宇用于私下销售牟利。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孙x、邵xx、万宇提起公诉。

孙x在20xx年应聘进入上海一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但他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又不愿花心思钻研工作,收入总是远远不及其他同事,他不思反省,到20xx年年底却因工资太少向公司提出离职。

随后几年他游手好闲,做过几份杂工,2019年年底,一名自称小诊所医生的男子邵xx忽然联系上他问:“你现在还在做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吗?”孙x说自己已经离职,但转念一想,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说:“我可以帮你代购。

”邵xx明知孙x已经没有正规渠道买药,但也不顾他从哪里弄来药品就欣然答应。

原来邵xx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孙x心知肚明,但他自己也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于是两边都心存侥幸。

孙x找到自己前同事钟x,她是医药公司的一名开票员,在听到孙x许诺的好处费后便一口答应帮孙x私下开货。

于是孙x 便让邵xx将所需药名和数量列出清单,之后由他交给钟x,钟x直接开货从公司将药通过快递发到邵xx手中,大多都是些头孢、阿莫西林、维生素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等国药准字药品。

每个月邵xx都会购买数千元的药品,前前后后孙x共向邵xx出售药品12万余元。

此后又有一名叫万宇的男子联系上孙x,孙x心想:“做一个人生意和做两个人生意并没有什么不同。

”于是为了赚钱,同样向万宇出售药品。

截至2021年6月,他共向万宇出售药品11万余元,而为了提前“存货”,孙x共向钟x支付了26万元购买药品。

邵xx和万宇将所买来的药品放在自己无证的小店铺内出售盈利,邵xx甚至将大量药品陈列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就在房间里开启了诊所。

2021年6月,几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在几人被抓获后,警方在邵xx的住处发现药品40余种,在万宇的店铺内发现药品100余种,大量的处方药物在狭小的空间里凌乱地堆放着。

非法经营药品案例

非法经营药品案例

非法经营药品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经营药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非法药品往往
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非法经营药品的案例。

某地警方接到举报,称某家药店非法经营药品。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药店销
售的一些药品并没有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甚至有的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

这些药品的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对购买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该药店的老板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非法销售这
些药品。

他们利用各种渠道购买廉价的药品,然后以正规药品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由于这些药品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可能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对购买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这起案件揭露了非法经营药品的严重性。

非法药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购买者的
利益,更严重地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药品的监管,严惩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避免购买非法药品,保护自己的健康安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非法经营药品的危害性。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
高度警惕,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健康,也要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得到严厉打击。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非法经营罪的经典案例。

你说啥是非法经营罪呢?就好比有人没经过允许,就在那瞎捣鼓一些不能瞎捣鼓的生意。

咱先说个例子哈,有个姓李的家伙,看到烟草赚钱,就打起了歪主意。

他也不想想烟草那可是专卖品啊!他非得偷偷摸摸地从一些不正当渠道进烟来卖,这不就是摆明了找事儿嘛!他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可警察蜀黍那是火眼金睛啊,一下子就把他给揪出来了!你说他这是何苦呢?这就好比一只小老鼠非要去招惹猫,那能有好果子吃吗?
还有个例子更离谱,有个姓张的,他居然私设加油站!哎哟喂,这多危险呐!他也不管不顾,就为了赚那几个钱。

这就像在大家身边放了个定时炸弹啊!要是出点啥事儿,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好在最后也被发现处理了,可不能让这种人胡来呀!
你瞧瞧这些人,咋就这么胆大妄为呢!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非法经营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咱普通人可得吸取教训,别去碰那些不该碰的东西。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这不比啥都强嘛!不要总想着走歪门邪道,不然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法律那可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咱都得遵守,可别像这些人似的犯糊涂!这就是我的观点,大家觉得呢?。

非法经营罪案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或者登记,擅自经营营利活动,侵犯了国家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法经营罪案例。

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张,利用公司的经营便利条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小张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设了一家餐厅,违规经营了一年之久。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小张的餐厅生意蒸蒸日上,取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然而,小张的违法经营行为终究被发现了。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最终查实了小张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法院审理,小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非法经营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经营,更不能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法经营。

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作为文档创作者,我们应当以案例为借鉴,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非法经营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非法经营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此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违法经营案例

违法经营案例

违法经营案例案例名称:非法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案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梗概:在2008年3月15日,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民警接到一名市民的举报,指称某商场中有一家店铺存在非法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情况。

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及细节:调查人员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前往涉事商场进行现场勘查。

通过调查,警方发现该商场内有一家名为“时尚名品”的店铺涉嫌非法销售假冒名牌商品。

经过深入观察,调查人员发现店内陈列了大量以国际知名品牌的标志为标识的商品,包括衣服、鞋子、包和配饰等。

但是,令人怀疑的是,这些商品的价格普遍远低于正规市场售价,且没有品牌授权证书等相关正规手续。

为了加强证据的力度,警方决定在事先没有提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进行突击检查。

2008年3月20日下午,警方组织了一支由民警、知识产权专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的行动队伍,前往“时尚名品”店铺展开突击检查。

在突击检查中,调查人员发现店内大量存放的商品均系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

专家组对这些商品进行了认证鉴定,验证了它们存在明显的侵权嫌疑。

此外,调查人员还从店铺后台查获了一批备有假冒品牌标志的原材料以及制假工具。

调查人员随后对店主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询问。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张某不具备相关品牌经营授权,购买价格低廉的假冒品牌商品,然后在店内以极高的利润销售给顾客。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非法销售假冒名牌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非法经营者有组织地制作、复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该案中,张某未经品牌授权,出售假冒名牌商品,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于警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可以有效地支撑其犯罪事实。

对于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同时,相关品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打击。

法律案例报道赵某(3篇)

法律案例报道赵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

2019年,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案涉及非法经营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2017年,赵某结识了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的销售人员李某。

在李某的引荐下,赵某开始从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的代理销售。

起初,赵某通过合法渠道进货,销售业绩良好。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赵某逐渐暴露出非法经营的问题。

1. 超范围经营:赵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其他品牌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

2. 非法渠道进货: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化妆品,以低价销售,从中谋取暴利。

3. 侵犯商标权:赵某在销售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非法经营金额巨大:经调查,赵某非法经营金额达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件评析1. 法治精神的彰显: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有力地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赵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法院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赵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

法院对此予以严惩,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4. 预防犯罪的教育意义:此案的发生,警示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指导案例于润龙非法经营案(第862号)

指导案例于润龙非法经营案(第862号)

指导案例于润龙⾮法经营案(第862号)—未经许可从事⾮法经营⾏为,但审理期间相关⾏政审批项⽬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被告⼈于润龙,男,汉族,1966年7⽉14⽇出⽣,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东胜委⼋组。

因涉嫌犯⾮法经营罪于2002年10⽉28⽇被逮捕,2003年4⽉24⽇被取保候审,2012年8⽉13⽇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丰满区⼈民检察院向丰满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于润龙的⾏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的⾏为,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第⼀项之规定,构成⾮法经营罪。

被告⼈于润龙及其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国务院关于取消第⼆批⾏政审批项⽬和改变⼀批⾏政审批项⽬管理⽅式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3]5号⽂件)下发后,黄⾦收购、销售⾏为⽆须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润龙的⾏为不构成⾮法经营罪。

吉林市丰满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15⽇⾄2002年9⽉15⽇,被告⼈于润龙承包吉林省桦甸市⽼⾦⼚⾦矿东沟⼆坑坑⼝,共⽣产黄⾦约23000克。

2002年9⽉21⽇,于润龙⾃驾车辆将其承包⾦矿⾃产和收购的共46384克黄⾦运往吉林省长春市。

途中从桦甸市沿吉桦公路⾏驶⾄吉林市南出⼝(红旗)收费站时,被公安⼈员抓获,涉案黄⾦全部由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后出售给中国⼈民银⾏吉林市中⼼分⾏,总售价为⼈民币(以下币种同)3843054.58元,出售款上缴国库。

审理期间,公安部办公厅就现阶段如何认定⾮法经营黄⾦⾏为向中国⼈民银⾏办公厅发函征求意见。

2003年9⽉19⽇中国⼈民银⾏办公厅对公安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对“⾮法经营黄⾦⾏为”现阶段如何认定的函)的复函》(银办函[2003]483号),提出三点意见:“⼀、中国⼈民银⾏发布的《关于调整携带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320号)不适⽤于个⼈。

⼆、国发[2003]5号⽂件后,企业、单位从事黄⾦收购、黄⾦制品⽣产、加⼯、批发、黄⾦供应、黄⾦制品零售业务⽆须再经中国⼈民银⾏的批准。

不起诉典型案例

不起诉典型案例

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不起诉典型案例【案情简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大学本科,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备案及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从河南购买医用一次性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在伊春地区进行加价销售。

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对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次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该案侦查,20 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伊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美区人员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个从轻从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轻缓刑或免除刑罚,经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程序后,2020年5月9日伊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一、开展提前介入,多角度引导取证该案发生后,伊美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伊美区公安局涉疫案件信息通报后,第一时间由检察长指派专人开展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同时上报将涉疫案件情况上报市院、省院。

承办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通过提前阅卷、讨论案件等形式对案件在证据收集、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社会背景调查、涉案电子数据固定、口罩质量流向等方面提出多条介入意见。

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二、细致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备案及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22750个,先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销售一次性口罩22650个,销售金额为121,990.00元,获利金额为28,900.00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其中超过《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中规定的商品购销差价30%标准的口罩销售销售金额合计91,550.00元,获利金额25,12 2.00元。

【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最近一个朋友的亲属因零售香烟的数额较大,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

因涉案金额达到25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

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

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

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

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

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

法律非法经营罪案例(3篇)

法律非法经营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二、案件经过2015年5月,李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烟草制品利润丰厚,于是产生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念头。

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联系上游供货商,购买大量烟草制品,然后在当地进行销售。

由于李某销售的烟草制品价格低于正规渠道,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市场需求旺盛。

在非法经营过程中,李某为了逃避监管,采取以下手段:1. 将烟草制品藏匿于居民楼内,以减少被发现的风险;2. 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货款;3. 采取现金交易,避免留下交易记录。

李某的非法经营活动持续了两年之久,期间涉案金额累计达数百万元。

2017年5月,当地烟草专卖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查处。

三、案件审理2017年6月,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年8月,李某被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李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手段逃避监管,如藏匿烟草制品、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账户、采取现金交易等。

2. 涉案金额巨大:李某的非法经营活动持续了两年之久,涉案金额累计达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3. 社会影响恶劣: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对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以下方面加强防范: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经营罪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非法经营罪成功案例

非法经营罪成功案例

非法经营罪成功案例【案情简介】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户籍地在辽宁省沈阳市,学习电脑编程专业,于2013年5月份自主研发一款针对上海某网络公司的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后来在网上通过淘宝店的方式对外销售获利,从2013年6月开始销售。

2014年9月9日被害人单位网络游戏公司委托法务部经理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9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在东北老家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对唐某居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同时制作了搜查笔录,对涉案财物也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扣押清单。

徐汇区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网店的销售额进行了审计,鉴定意见的数额为69万余元。

2015年1月9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批准逮捕,罪名更改为“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于2015年1月30日介入了本案,全面履行相关的辩护人职责,对被告人多次会见、询问家属、查阅卷宗、设定辩护策略,该案于2015年4月8日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案属于有代表性游戏外挂导致的非法经营罪,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徐汇区人民法院全程庭审直播,对社会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该案由上海新民网全程庭审直播。

【律师分析】根据上海法院内部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定,涉案金额30为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涉案金额的69万远远超过30万的数额巨大起点,判决结果会很不乐观。

被告人年龄不大,也刚结婚几个月,对此罪的量刑结果没有思想准备,希望能在5年6个月量刑,这是被告人的希望。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设定了如下思路:1、被告人当庭认罪与辩护人抓住公诉人鉴定意见的重大瑕疵猛攻相结合的双保险策略,达到诉辩交易的目的,从而能达到被告人所能接受的刑期心理预期。

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了关于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错误:被告人经营的网店起止时限为2013年6月份到2014年12月4日,时间一年半。

公安机关登陆被告人淘宝店的后台,将2014年1月1日至案发的淘宝交易明细全部打印,让被告人通过签字与摁手印的方式进行了确认。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3篇)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市人,原本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王某逐渐走上了非法经营的道路,最终触犯了法律。

二、案件经过2017年,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了解到,某稀有金属的价格在市场上颇受欢迎,且需求量较大。

于是,王某动起了歪脑筋,决定从事非法买卖稀有金属的经营活动。

为了掩人耳目,王某并未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一个名为“金属交易网”的网站进行操作。

他利用该网站,虚构了自己的身份,并以低价大量收购稀有金属,再以高价转手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王某通过非法经营,累计交易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警方在一次行动中发现了王某的犯罪线索,并将其抓获。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原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丧失了理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王某表示深深的悔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王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作案手段隐蔽,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涉案金额巨大:王某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累计交易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 社会危害性大:王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非法经营罪的态度是零容忍。

非法经营罪案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案例名称:非法经营罪案例案情概述:某某市公安局侦查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称,某小区内有一家未经注册的食品加工厂正在非法经营,并且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侦查局派遣警力前往调查,并成功突破了该加工厂的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

经查,该加工厂非法经营已有数年,存在大量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描述:该加工厂位于某小区的地下室,未经注册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但却在大量生产和销售食品。

警方在搜查现场时,发现大量过期食品、劣质原料以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经侦查,该加工厂涉嫌制作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涉及茶叶、豆制品等多种食品品类。

在该案中,警方先后抓获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员工,共计5名犯罪嫌疑人。

经审查,该非法经营案涉及制作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可判处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影响:该非法经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维护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采取措施,对该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了一批违法经营的食品加工点。

该案的成功侦破也对其他从事非法经营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非法经营的加工厂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销售过期食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管理规定,还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在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针对这类非法经营案件,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检查和监控,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结案:该非法经营案件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起诉并移交司法机关审判。

法律非法经营罪案例(3篇)

法律非法经营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发时间: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案由:非法经营罪二、案件经过2018年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了一家名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

该公司主要从事婴幼儿用品、化妆品、食品等商品的在线销售。

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张某某在平台上大量发布虚假广告,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

1. 违法经营行为(1)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3)非法经营婴幼儿用品、化妆品、食品等商品;(4)利用网络平台,逃避监管,进行非法经营。

2. 案发经过2019年5月,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随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某电子商务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非法经营婴幼儿用品、化妆品、食品等商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子商务业务,非法经营婴幼儿用品、化妆品、食品等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非法经营五万元未遂案例

非法经营五万元未遂案例

非法经营五万元未遂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二、非法经营行为概述三、五万元未遂案情解析四、法律后果与启示正文:非法经营五万元未遂案例近日,一起非法经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经营五万元,但好在及时被警方制止,未遂犯罪。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分析,以揭示非法经营的恶劣行径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背景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初中文化程度。

近年来,张某一直试图通过非法经营获取暴利。

在多次尝试后,张某策划了一场五万元的非法经营活动。

然而,他的阴谋在实施前就被警方获悉,最终未能得逞。

二、非法经营行为概述张某计划从外地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在本地进行销售。

这些商品包括假冒名牌服装、鞋子、电子产品等。

张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家,商定价格和数量,并安排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在货物到达后,张某打算与同伙一起将货物转运至销售地点,展开非法经营活动。

三、五万元未遂案情解析警方在接到线报后,迅速展开侦查,严密监控张某的行踪。

当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警方果断采取行动,将张某及其同伙抓获,并现场查获了假冒伪劣商品。

经审讯,张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其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法律后果与启示非法经营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案例中,张某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五万元利润,结果不仅未能如愿,还被判处刑罚。

这再次提醒我们,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利益的行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本案也揭示了非法经营的严重后果。

警方将继续加大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广大市民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非法经营五万元未遂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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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最近一个朋友的亲属因零售香烟的数额较大,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

因涉案金额达到25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

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

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

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
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

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

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

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被告人黄
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於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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