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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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法律顾问业务指引.doc

法律顾问业务指引.doc

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2008年5月5日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所组成的家庭)(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法律顾问。

(一)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政府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工会、妇联、民主党派机关、侨联、作协、记协等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4、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组成的家庭的法律顾问。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一、建立合作关系
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之前,律师应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办的具体事项和范围。

二、了解企业情况
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首要任务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可以通过与企业高层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收集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界定法律顾问范围
五、撰写法律文件
根据企业需要,律师应当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律师信函、备忘录等。

在撰写过程中,应当准确表达企业意图,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参与谈判和协商
当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纠纷时,律师应当参与谈判和协商。

可以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的谈判和协商提供支持和指导。

七、处理法律纠纷
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律师应当及时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

可以通过起草诉讼文件、代理诉讼、出庭辩护等方式来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尽可能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八、持续评估和改进
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律师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持续评估和改进。

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反馈交流,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和需求,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

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

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法律服务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第三条词语释义1. 合规: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体现了国内法对公司合规的要求。

在全球化语境下,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指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国际组织规则、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类法规等。

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通行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这一类道德标准,集中体现为国际组织对于公司道德标准的指引性文件。

例如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的良好做法指引》。

合规,要求公司在践行上述规定时,体现主动性。

也因此,要求公司将合规做到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合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体现为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小股东、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

公司的社会公益活动,仅仅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公司关注社会公众利益的具体表现。

2.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目录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⑵企业法律顾问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⑶顾问律师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并经市八届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第一章宗旨和范围1.1 宗旨为指导和规范南京市律师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1.2 适用范围1.2.1本操作指引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档案管理等的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1.2.2 本操作指引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指引性文件。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法律服务主体指接受聘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2.2 顾问单位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

2.3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服务主体接受企业的聘请,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所提供的常态化、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份基本框架,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通过掌握本指引提供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将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二、准备阶段1.熟悉法规和指引:律师应该切实熟悉有关法规和指引,特别是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

2.建立良好沟通: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需要与企业进行全面的沟通。

律师应主动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目标,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3.制定服务计划: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

这些计划应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指导、法律文件起草等方面的内容。

三、执行阶段1.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应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律师可以通过审查企业的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来收集必要的信息。

2.提供法律合规指导:律师应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合规指导。

律师应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指导。

3.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起草和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等。

律师应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律师应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能力。

律师可以组织培训课程、编制宣传材料等。

5.处理法律纠纷和争议:律师应协助企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律师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1.总结承办结果:律师应对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律师应检查自身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附件2: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2005 年 3 月 11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2 年12 月 7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修订)第 1 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 2 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份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 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者部份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 3 条特殊事项3.1 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 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允许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允许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 应特殊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 4 条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者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 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如属资产收购或者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 在资产收购或者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书(10篇)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书(10篇)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书(10篇)最新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推荐篇一聘请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应聘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5.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二、业务接洽与需求确认1.接洽企业律师应主动与企业沟通,了解其经营范围、规模和特点,并介绍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内容和优势。

2.确认需求与企业代表进行充分的交流,详细了解其法律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劳动争议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确保准确理解企业的需求,以便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三、签订合同与费用确认1.签订合同律师应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服务范围、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

2.确认费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法律服务的费用标准,并与企业确认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

1.收集信息律师应仔细收集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以便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相关人员的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需求和问题。

2.分析问题律师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法律知识,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解答疑惑律师应耐心解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如企业合同解读、商标注册流程等。

确保企业明确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五、法律文书起草与审查1.合同起草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律师应准确起草各类合同,并与企业代表进行充分的商议和修改,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文书审查对企业起草的各类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与完备性,如企业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等。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与企业代表进行沟通和确认。

3.法律意见书根据企业需求,律师应撰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对企业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六、法律风险防控与培训1.风险评估律师应帮助企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提前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2.培训与教育律师应定期为企业开展法律培训与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降低法律风险。

七、服务效果评估与跟进1.评估服务效果服务结束后,律师应与企业代表进行反馈和评估,了解企业对服务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非强制性】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 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目录总则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三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原告的操作指引第四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被告的操作指引第二章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及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股东出资纠纷操作指引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股东知情权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股权转让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操作指引第六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操作指引第七节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八节公司解散纠纷操作指引第九节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诉讼主体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诉讼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操作指引第五节涉外公司诉讼的特殊规定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以及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司诉讼法律服务实务,制定本指引。

第2条公司诉讼2.1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主要包括因股东与股东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包括公司债权人基于与公司的债权而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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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水:《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撰稿人‖吴江水律师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第1条适用及定义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第3条客户的开拓第4条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5条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6条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7条其他事项第1条适用及定义1.1 本指引的制订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1.2 本指引的性质本指引系对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的操作指导性文件,供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相关服务内容可参见《律师业务目录》。

本指引无强制性效力,尤其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过错的依据。

1.3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使用之下述术语,非经特别说明,其定义如下:⑴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聘请,指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企业、个体企业等企业,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期间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⑵企业法律顾问系指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本指引所提及的民事主体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系接受聘请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为聘请方提供具体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但不包括不具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助理。

⑷聘请方系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本指引述及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1.4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服务对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授权范围之内以及未禁止范围之内,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向企业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

其中:1.4.1 为组织形式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其从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止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

1.4.2为自然人或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家庭生产承包户等经营性活动及管理行为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其他非企业民事主体,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1.5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律师为客户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工作技能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的执业行为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努力传播法律风险意识,帮助客户提高法律风险预见、控制和解决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风险损失或风险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并促进客户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1.6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具体工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包括从服务关系建立起至服务关系终止的服务期间内,所有以法律顾问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⑴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⑵审查、修改、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文件;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⑷审查、修改、起草企业的规章制度;⑸参与重大决策并就其中法律问题提供建议;⑹为客户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⑺应客户要求关注特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⑻办理客户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1.7 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可分为在约定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对客户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不再另计时间及工作量的综合性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为完成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或在约定期间内只负责某类事项的临时法律顾问,以及就某一类专门法律问题提供顾问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

具体的法律顾问服务实现过程中,可分为提供上门服务的顾问模式以及由客户上门提交工作指示的顾问模式,以及远程服务和定期到场服务等模式,具体以当事人的需求以及事务所的律师及助理资源情况而定。

法律顾问的计酬标准基于工作质量要求、总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成本、工作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核算,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1.8.1 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固定服务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收取固定费用,对于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在合同中约定为另行收费;1.8.2 常年专项顾问,即在固定服务期间仅对客户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对于其他服务或另行收费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1.8.3 专项法律顾问,在固定的服务领域按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具体项目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

除此之外,律师可在收取固定费用的同时约定工作时间上限,超过部分按不同费率收费。

第2条业务中的律师职业操守2.1 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中心,按客户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过程等方式,尽可能通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方式避免客户损失及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及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为底线,拒绝为企业违法行为或取得违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服务。

2.2 对法律环境及行业状况的关注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客户所涉行业相关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治理、市场交易、税收等法律规范的变化,以确保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甚至前瞻性。

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经济等形势所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为实际有效的服务、提醒客户预防相关的法律风险。

2.3 对客户行业的关注律师应充分关注或研究律师职业之外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关注法律规范对该行业的知识结构、工作方法等要求,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完善知识结构和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深度,促进客户法律事务处理水平的提升和自身工作技能的提升及工作经验的累积。

2.4 保密义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接触、了解到的各级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该等义务既属于法律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所要求的义务,也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具体义务范围及承担方式除依前述规范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相关条款履行。

2.5 律师服务中的风险控制律师在关注客户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安全的同时,应充分关注自身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顾问合同的规定及授权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且在提供服务时不律师以书面方式提交工作成果,其文字内容应措词严谨、考虑周全,避免因文字表述不当而引起歧义或成为工作过失甚至追究执业过错的依据。

2.6 避免涉及客户内部冲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当关注客户内部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卷入相关冲突而影响判断的独立性和解决方案的客观性。

当面临客户内部不同意见时,应当理解并向冲突各方解释,顾问律师为企业服务,只能对依法代表企业或依授权代表企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2.7 服务团队的协作受指派的顾问律师必须已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未经指派的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除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外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

以团队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团队各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及共同的服务标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接口,并及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及时通报制度,避免因工作质量控制和沟通上的缺陷而影响客户利益。

2.8 尊重同行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律师,均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礼仪,相互配合、充分沟通和协商以顺利完成各自应对客户完成的工作,不应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的工作方案及业务能力。

对于工作方案的优化及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尽量建议客户保持谅解和通融。

2.9 行业形象的维护如因服务所必须,在遇到其他律师为同一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工作缺陷时,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直接指责其他律师的过失、过错,更不应因借机质疑其执业能力等行为损害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如需解释则以客观描述加法律背景或解决方案后果分析等方式实现,或以提出优化解决建议的方式供客户选择。

2.10 疑难问题的处理在为法律顾问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遇到疑难问题,应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虚心向本所同事或律师同行请教,或业务交流、问题论证等方式,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避免因业务技能或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执业过错。

2.11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处理顾问律师应当明确,法律顾问服务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承办律师系事务所指派完成具体的服务工作。

因此,当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客户与事务所利益的冲突时,或可能给事务所带来非正常风险时,应当及时通报律师事务所以便于协调和防范风险。

顾问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第3条客户的开拓3.1 对目标客户的关注律师对于潜在客户,可通过关注其企业行业特征、商业模式、产业链前后端、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成长历史、经营业绩、产品或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业务范围等,以便了解目标客户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制订适宜的营销策略。

3.2 法律服务需求的发现在分析潜在客户的需求时,除分析相关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及企业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共同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应关注企业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同行业其他企业曾经出现的问题等、处理法律事务的偏好,便于了解其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可能需要的法律事务类型,以便于服务合同洽谈的顺利进行。

3.3 法律服务的创新由于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而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向更高的管理和战略层面发展、向更深的操作层面延伸、向更宽的行业及领域跨度交叉,因此鼓励律师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的知识结构并参考《律师业务目录》中列举的内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还可结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其他领域的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以更为丰富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3.4 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即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和细分市场向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并减少同业竞争的同质化。

3.5 避免不正当竞争律师在开拓潜在客户和营销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律师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开拓方式的正当性,避免以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取客户。

3.6 客户业务的取舍律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业务领域、工作经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必要时考虑以整所团队对外的合作等方式,或在征得客户后与其他所律师共同提供服务的方式,避免因能力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服务质量并导致律师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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