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房屋租赁协议(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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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X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XXX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

乙方:XXXXX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 XXXXXXXXXXX

鉴于:

1.20XX年XX月XX日,甲方经XXX人民法院(20XX)XXXX破XX-X号《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担任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经甲、乙一致同意,乙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而与XXX有限公司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或者因其他租赁合同关系而占有与使用租赁房屋的,该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履行。

甲、乙双方依据《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相关房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范围与风险告知

1.甲方将坐落于XX市XXX XX路X号XXX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下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范围为XX市XXX XX路X号西侧生产用房。

2.乙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应视为其对租赁上述房屋的物理现状及法律现状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承租期间

1.自 20XX 年XX 月 XX 日(下称基准日)起,甲方已将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房屋正式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应视为其已接收租赁房屋,且租赁房屋符合其租赁目的。

2.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承租期限自上述基准日起至XXX有限公司名下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相关房屋及设施对外出让(包括拍卖或变卖等形式)给不特定第三人之日止;出让确定成交之日即为本协议项下房屋租赁到期之日,本协议终止。管理人在启动拍卖程序时告知承租人。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承租期限内,租金的标准为每半年度计人民币 XXX元(RMB XXX.00 )。

2.承租期限内,甲、乙双方采用先付租金后承租的方式按半年度计收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具体为:

⑴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从基准日计算至 20XX年XX月 XX日止(即第一轮六个月,此后期间顺延)的租金人民币(大写) XXX元;

⑵此后每半年度期满前 30 日,乙方均应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直至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

3.甲方收到乙方给付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用水、用电等必要的权利,乙方因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依XX市相关部门确定的数额即时支付给甲方。

2.承租期限内,若政府相关部门征收本协议未列出,但确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垫付的,则乙方按甲方依法缴纳费用并取得的合法票据所记载的数额即时支付给甲方。

3.承租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非因乙方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4.承租期限内,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租赁期限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5.承租期限内,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自行承担租赁房屋范围内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清洁清运及安全、保卫等管理职责。若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承租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除结构性维修以外的日常养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屋损坏、损毁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不能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承租期限内,甲方有权就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包括防火防盗、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8.承租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租(包括分隔转租等情形)或将承租房屋出借他人使用。

9.承租期限内,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10.承租期限内,XXX有限公司名下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相关房屋及设施对外出让(包括拍卖或变卖等形式)时,甲方不再向乙方履行涉及优先购买权等事项的通知义务;XXX有限公司名下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相关房屋,无论整体出售还是分割出让,乙方均放弃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

1.承租期间内,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论何种形式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均不影响本协议中确认条款及含义的法律效力。

2.承租期限内,甲、乙双方中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 10日内,违约方未予改正的,守约方即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以每年度租金的 50 %及实现债权的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为标准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若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终止后的返还与结算

1.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十日内返还租赁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设施的返还办理交接;返还期间,乙方应以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付使用费。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添置的物品与设施(不可拆卸或不可移动的除外)可由其自行收回,其他物品(包括乙方装饰、装修、添附等),归甲方所有,并无条件返还房屋及设施。

3.若乙方未按约履行返还义务,则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的财产,甲方有权径自进入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直接处理乙方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及物品。

第七条特别约定

1.因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失、损毁,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任一方以EMS特快邮政专递形式发送的任何书面通知,投递至本协议登记的通讯地址,即应视为送达。

3.上述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一经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本协议有关送达的约定,适用于各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可能提起诉讼、执行的司法文件的邮寄、送达事项。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承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5.协议双方均保证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晓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预见到签署本协议的全部法律后果。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XX 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市XX区人民法院存卷一份。

2.本协议采用中文电脑打印文本,除空白部分由同一人书写之外,任何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涂改、删减、添加等均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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