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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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

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11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2011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4•【字号】黔府[1990]59号•【施行日期】1990.09.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1990年9月4日黔府〔199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

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两基”攻坚 可歌可泣

“两基”攻坚 可歌可泣

<div class="article_tit"> “两基”攻坚可歌可泣 </div> <span>作者&nbsp;:&nbsp; 顾海凇晏青</span> <p> “……今天是贵州教育史上历史性的一天,我们伴随着贵州走来,我们感同身受。

”说到这里,教育部副部长、国家总督学陈小娅语声哽咽了。

<br> 2009年6月21日,夏至――这一个日子也许正象征着贵州的基础教育经历料峭春寒的考验与和风化雨的孕育,攀至新的阶段――贵州省“两基”迎“国检”总结会在贵阳召开。

教育部部长周济,贵州省省长林树森,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组以及贵州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近百人出席。

<br/> 这一个时刻,从北京到贵州检查指导教育工作1 0余次,走过数不清的乡镇、村落、校园,熟知贵州基础教育发展的陈小娅长期积蕴的复杂而丰富的感情,已难以自禁。

贵州八年“两基”攻坚,当歌,当泣! <br/> 历史的事,历史的人。

8年时间实现“两基”的县由32个增加到88个。

“两基”人口覆盖率由35%提高到100%,初中阶段在校生增加65万。

这一“贵州教育史上光辉的一页”、“中国教育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展示了贵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努力,凝聚了贵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奋斗和奉献。

<br/> “两基”攻坚。

展现了两届党委、政府“跳起来摘桃子”的决心以及“接着干、抓落实”的毅力 <br/> 陈小娅副部长说起这么一件事。

2001年2月下旬,她陪同当时的教育部部长陈至立,第一次到贵州调研。

当时贵州省汇报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是35%,教育部的同志感到难以相信――当时全国已经是85%啊。

<br/> 正是在这样全国最为困难的情况下,贵州2001年在全国第一家提出了“两基”攻坚任务,向全省发出了实施“两基”攻坚的动员令,决定在2005年底,全部实现余下55个县“两基”目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高中阶段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脱贫步伐、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实现了长足发展。

2010年,全省共有高中阶段学校751所(其中:中等职业学校307所,普通高中学校444所),在校学生103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1万人,普通高中学校62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5%,较2000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

但由于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短缺等原因,目前全省每年仍有相当部分初中毕业学生不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用4年时间集中力量攻坚。

到2014年底,实现以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基本解决初中毕业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应届初中毕业学生中85%以上能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

——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建成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力争部分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行列。

到2015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联办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普通高中。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省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制定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

在已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教育总投入中,对各地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单列补助,重点扶持,对各级政府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职能部门履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谌贻琴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三、将《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6【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士能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投入,社会集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培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每年划出不低于5%-10%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勤工俭学、校办产业。

第七条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

对经营烤烟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农林特产税的1.5%征收。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广告业按广告费收入的2%征收;(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三)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营业性服务单位,按床位费的2%-2.5%征收,由服务单位在收取旅店床位费时同票收取。

第九条购买省财政厅、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的专控商品的单位,按购买金额的5%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购买轿车(指国产、进口的各种五座及五座以下小型轿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购车价格的5%一次性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当地办理车辆入户的部门统一收取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以下规章:一、废止的规章(1件)《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规章(8件)(一)《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删除第十五条。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删除第四十八条。

(三)《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

(四)《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

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当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单位安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黔府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在国家的支持下,我省各级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基本得到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由于我省基础差、起步晚、底子薄,随着“两基”攻坚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还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总体保障水平偏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必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起保障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逐步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州、地)、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我省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标准和各县(市、区)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有人数测算,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0•【字号】黔府办发[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8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并对此进行了专项整治。

2000年对全省农村中小学进行了全面检查。

据不完全统计,共抽调检查人员688人、组成238个检查组,检查农村中小学校6204所,查出违纪违规收费金额3114.03万元,已纠正处理1760.35万元,其中:退还学生1540.29万元,收缴财政213.08万元,罚款6.98万元。

对乱收费严重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给予了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有效地遏制了我省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

但是,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农村中小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或推销报刊杂志;一些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一些学校不退或不能足额退还学生的预订课本余款。

这些错误做法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中央对专项资金相关要求及我厅内控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或部门预算安排以外的项目资金安排的(如:捐赠项目等),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调整、监督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款级科目设立一个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实行目录管理,并对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厅财务处为全厅各专项资金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与省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完善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立项相关基础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评审、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执行期届满或变更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省直高校及厅属各单位为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或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拟定、细化分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行总结评价。

第七条厅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遵府办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108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遵义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4〕8号),设立遵义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全市基础教育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教育行政干部暨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长教师交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五)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市教育局经费预决算方案的编制,指导直属学校编制经费预决算方案;负责编制各项教育专款和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负责指导市直属学校教育事业费、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教育工程管理;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和年报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

现就建立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建设生态文明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现将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9件)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2.《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财发〔2017〕17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财发〔2017〕17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财发〔2017〕177号
省直有关高校,厅属职业院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我省对加强专项资金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在《省教育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黔财办计〔2012〕5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经2017年8月10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教育专项资金责任处室(单位),按照“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办法》抓紧修订完善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0日
——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
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3
【摘要】&lt;正&gt;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201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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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9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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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xx-09-1911:45州国税局
(点击:1141)
xx年第1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

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xx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xx年10月1日以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未缴纳的所属期为xx年8月31日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税局稽查查处、纳税评估的所属期为xx年8月31日以前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二、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
加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四、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无需填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按照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自动计算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或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缴纳。

五、采取网上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网上点击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网上申报缴纳不成功的,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

六、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通过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税方式进行税费扣缴,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已经签订横向联网电子缴款和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须在扣税账户中存有足以缴纳税款、价格调节基金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存款余额,以保证税费扣缴成功,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无法扣款造成的损失;尚未签订横向联网批量扣款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进入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本公告自xx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xx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xx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xx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xx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4月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
排。

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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