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专利知识讲座14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我国的专利行政复议制度并不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制度,亦不是我国1985年专利制度实施时就创设的制度。
而是在1990年后追加的一个审查流程以外的“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除驳回决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或者说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作的“处分”,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处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获得救济。
但是在我国专利制度一开始建立的时候,尚未认识到这一点,自然也没有建立该制度。
但是经过专利制度的几年实践,发现了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话,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无论是初审中的驳回还是实审中的驳回。
如果第三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某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第三人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要求将该专利权无效掉。
即被控侵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使自己可能受到的损害获得救济。
但是,专利局在专利审查或授权程序中,所作的处分或决定远远不限于驳回决定或授权行为,还有著如不予受理专利申请的行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行为、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等许多决定或者说处分。
对这些决定或处分不服的,在当时,当事人找不到适当的程序进行救济。
起诉到法院,法院当时也不受理。
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才生效,国家的复议制度也是在1990年才建立。
在此之前当事人对专利局上述处分不服,或者说有意见时,是没有一个程序来解决的。
而专利局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时,正值国家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这对专利局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国家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发布后,虽然从逻辑上讲,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以外的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但基于当时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亦刚刚设立,而专利制度亦是专业性很强制度,对专利局其他处分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尚未形成共识。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韩晓春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韩晓春
要确定申请日的具体时间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根据现行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线申请系统或者书面递交申请文件。
在线申请的即时性更好,递交即可被视为有效的申请;而书面递交需要邮寄或递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考虑邮寄途中可能出现的延迟等因素。
2.申请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人需要确保申请文件齐备,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纸等。
只有申请文件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的申请。
3.技术交底的时间点: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其发明创造的技术,这也称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的时间点也是申请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所申请的技术应该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了发明创造,并已经形成了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在确定申请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如果申请被受理,则专利申请程序正式开始;如果申请被拒绝受理,则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或者重新申请。
总之,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是专利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文件之前仔细考虑上述因素,并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和准确,以确保申请日的有效性。
只有在有效的申请日确定后,申请人才能享受到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法-第四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一、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2)邮局(EMS)邮寄递交: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晰:以收到日为申请日(3)第三方快递公司递交: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4)电子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在后申请可以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1)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1)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2)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优先权的要求(1)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2)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3)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对于本国优先权,中国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岀之日即视为撤回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效力区分(1)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法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专利权的时间性(专利知识讲座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专利权的时间性一般来讲,时间性是所有知识产权均具有的特性。
为何法律一定要给知识产权规定时间期限呢?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观念上的权利,没有物理上的存在或耗损,如果不规定期限就等于无限期的保护了。
当然,法律规定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仅限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期限的(版权中的发表权虽然属于人身权,但基于发表权不能脱离财产权,故例外有期限)。
在财产权的期限问题上,最为明显的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但是三者时间性的长短、及其内涵又不尽相同。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不低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不低于10年。
商标的期限是不低于7年,可以续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期限是每10年一续展,如果续展就可以无限期的保护。
而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情况下是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即假如版权人30岁时创作的作品,活到80岁去世的话,其版权将保护100年。
显然,其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而商标只要续展可以无限期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的价值是依靠其商誉的“沉淀和积累”来实现的,且商标具有非功能性的要求,永久保护并不会造成对产品功能的垄断,也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公众反而可以从良好的品牌所体现的良好商品中受益。
商标的10年续展期限,其目的是为了“节约”商标标识资源,让那些被放弃的标识在一定条件下重新为后人所用,免得“标识穷尽”,以保障商标制度的延续。
而版权保护的客体为对“思想”或“创意”的表达,版权并不垄断“思想”或“创意”,因此,时间可以长一些。
但毕竟“表达”或“形式”从根本上仍然来自于社会,最后依然要回归社会,不能永远为其后代继承。
而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或对产品形状的具有创意的外观设计,技术方案当然具有功能性,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强调要求有美感,但并不排斥功能性,即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权客观上亦保护产品的功能。
如果允许权利人垄断时间太长,将会阻碍技术进步。
专利期限的计算(专利知识讲座21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2、专利期限的计算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制度中的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但在计算期限的方法上,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均是相同的。
概括起来,专利期限的计算有如下特点:1、各种期限在计算时,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细则第5条规定,在计算相关专利期限时,“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细则95条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
假如申请日是7月1日,应当从7月2日开始计算2个月。
假如由于邮局的原因,收到受理通知书晚了,如申请人在9月6日才收到受理通知书,已经不可能从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了,则应当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
计算15天应当从9月7日开始,算上9月7日,到9月21日正好是15天,即9月21日是缴费的最后一天。
2、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如上述申请日为9月1日,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费申请费。
申请日是9月1日,对应两个月后的日子是11月1日,即11月1日是缴纳申请费的最后一天。
但是,“对应日”的计算方法,与细则规定的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是否有矛盾呢?没有矛盾,“对应日”的计算方法,已经将第一日排除在外了。
如申请日是9月1日,如果我们不用“对应日”计算,而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即应当从9月2日起算二个月。
而从9月2日起算2个月,最后一日仍然是11月1日,而不应当是11月2日,否则就多了一天了。
3、以年或月计算的,最后一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细则第5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大月”和“小月”的问题。
如申请日是7月31日,而两个月后的9月没有31日,只有30日。
此时,就以9月30日为届满日。
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从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如果届满日落入了周六、或者周日,则届满日应当是周一。
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专利知识讲座15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6、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初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初审期间实体上的行为、实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实审期间实体上的行为、专利权维持期间的行为、复审和无效期间程序上的行为、复审和无效期间实体上的行为、行政复议期间的行为。
1、初审期间程序上的行为(1)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该行为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人通过邮寄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初审后认为手续上存在问题。
如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是手工书写的,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专利局要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再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从窗口提交,如果不符合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面就会拒绝接收,并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尽管第二种情况专利局并未作出书面决定,但仍然属于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情况,也是专利局书面原则的例外,窗口不予受理,不仅包括专利局的受理处窗口,还包括专利局委托各省代办处的窗口。
(2)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的确定亦包括几种情况,最多的是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时,基于邮戳日不清楚,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后,申请人提供邮局的证明,证明其实际寄出的日子,专利局要以实际寄出日为申请日。
还有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申请文件中事实上并没有附图,如果申请人在修改中增加附图,就要以提交附图日为申请日。
(3)专利申请是否保密的确定。
指在初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要移交国防专利局。
如果认为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决定是否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4)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没有按时补正,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费,还有基于申请人没有在3年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等等,均可能发生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处分。
(5)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是指分案申请提交日不符合规定,如在先申请已经被驳回且生效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审查员将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承认该分案申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知识讲座19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9、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第一部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开始,我国并没有建立该制度。
二是从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即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中,引入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三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即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进一步修改了该制度。
1、2001年专利法引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原因和内容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第57条第2款中规定,发生专利侵权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原因在于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和专利权应当具有的标准是两件有联系、但又不相同的事情。
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对上述两种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就授予专利权。
即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有的标准仍然是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在授权时,并不进行新颖性检索或创造性判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远不及于其应当具有的标准。
这也不是我们一个国家的作法,实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几乎对实用新型均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原因是实用新型是小发明,而各国专利局的审查力量是有限的,要将有限的审查办量放到“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的审查上。
但是,老百姓有时并不清楚这两个不同的标准,尤其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有时连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太清楚。
在我国,有许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认为其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就具有了专利性。
在实践中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指控他人侵权的情况相对较多,而被控侵权人针对实用新型提出无效请求的也比较多。
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后,专利权人还要追究专利局的责任,指责专利局为何将其不符合标准的申请也授予专利权。
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加大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宣传力度。
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作法,引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以减少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直接提起侵权诉讼的数量。
也减少被控侵权人“反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数量,即减少法院和复审委员会的负担。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专利知识讲座20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基于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故专利审查流程也有所区别和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如图所示: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大体如上图所示,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受理,如果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等费用。
如果不缴纳或者未缴足,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但撤回的专利申请基于已经给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故仍然可以作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缴纳了申请费,该专利申请将进入分类和保密审查程序。
保密审查是指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并不是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分类和保密审查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如果经审查认为某申请应当保密,将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将按保密专利申请对待。
分类是指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进行的分类,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便分给不同的审查部门,便于审查员进行审查。
分类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审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初审当中,也可能出现经审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且不能通过修改程序纠正的缺陷,遇到这种情况,专利局要将该专利申请驳回,驳回之前专利局要将驳回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且给申请人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部门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作出决定,撤销了该驳回决定,则专利局要继续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如果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是行政诉讼,复审委员会当被告,由法院审查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知识讲座2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基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有许多种,故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亦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它是许多期限的起算日,也是许多权利义务的基准日。
1、专利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面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如果申请人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窗口就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受理人员在窗口当时就会说明理由,不予受理,不再发什么书面不受理的通知。
除了向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以外,专利局还在各地设立有代办处,代办处从事的受理活动,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因此,向各地代办处面交后,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代办处当面也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面不仅给出了申请日,还给出了申请号。
(2)邮局寄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邮局寄交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寄交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
此时,根据细则第4条的规定,如果邮戳日清晰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另一种情况是寄交到各地的代办处,这时,适用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一样的规则,即以邮戳日为准来确定申请日。
(3)速递公司递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4)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应当以该申请文件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时间为准。
即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该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
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专利知识讲座21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由于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权的维持等是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工作。
因此,涉及的期限很多,这些期限规定在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
笔者认为,期限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字问题,了解和理解了涉及专利的期限,可以加深对相应制度的理解。
因此,笔者将专利法、细则、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列举出来。
当然,列举的期限仅限于用数字表述的期限。
不包括没有用数字表述的期限,如“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等。
涉及专利权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最为主要的类型是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细则中规定的期限。
同时,也包括一些指南中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细则的规定,发出相关通知时,要求相对人遵守的期限。
法定期限是不能改变的期限,而指定期限有时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酌情确定的期限。
但是,哪些期限应当规定在专利法中,哪些应当规定在细则中,目前并没有十分清楚的划界。
这与哪些内容应当用专利法来规定,哪些内容应当同细则来规定一样没有清楚的划界。
这些问题的解决,属于国家宏观上“立法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但原则看讲,专利法中规定的期限,相对于细则中规定的期限应当更为重要。
另外,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尤其是涉及到诉讼的期限,细则是不能规定的。
因为,细则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为法院的诉讼程序设定权利和义务。
而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大多为专利局内部应当遵守的期限。
或者是对专利法、细则规定期限的细化或具体化。
1、专利法中规定的期限。
在专利法中规定的期限包括:(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为6个月(法第24条)。
(2)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法第29条1款规)。
(3)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法第29条第2款)。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法第30条)。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知识讲座13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7、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一、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即分案申请授权后,计算其专利权的期限时,不是从分案申请提交日开始计算20年或者10年,而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
同时,也意味着,在审查员判断分案申请的专利性时,不是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而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这是因为分案申请虽然是一件独立的申请,但是和原申请还存在“同根”的联系。
就象一根甘蔗从上头劈成两半,但“根”还连着一样。
分案申请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方便,使其不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有一个机会作为一件新的申请提出,并获得保护。
或者,说明书中尚有未写入权利要求,而又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分案获得另一项专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因此,分出的新的申请,仍然应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日)。
这样设计是合理的,即申请人提出的原申请中有若干个技术方案,均是其自己发明。
如果分出来,自然在判断专利性的时间点上,应当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如果反过来,我们不是这样设计分案申请,假如以分案提交日为判断分案申请专利性的时间点。
那么,大多会基于原申请已经公开,或者原申请可能的公开,会构成分案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分案申请就活不成了,分案制度的宗旨就不能实现了。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分案申请的一个特点和逻辑的必然。
那么,有人会说问,如果申请人不要求享有原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否允许呢?细则第43条说的是“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既然是“可以”,就给了申请人以选择的权利,是否可以选择不保留原申请日呢?回答是当然允许,但如果不保留原申请日,那就是一件完全新的申请,而不是分案申请了,且大多会造成该分案申请活不成。
专利申请日的意义(专利知识讲座12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专利申请日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含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而专利法第28条的内容是专利申请面交的,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寄交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
而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是专利权的期限,显然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申请日”应当是实际提出专利申请的日子,而在其他情况下,专利法中提到“申请日”时,均包括优先权日。
但细则中的申请日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仅指实际提出专利申请的日子。
原因在于专利法中提到申请日大多涉及到实体问题,申请日自然应当包括优先权日。
而实施细则提到申请日时大多为程序上的问题,申请日自然应当是实际提交专利申请的日子。
概括起来,专利申请日的意义有如下几点:1、确定先申请人。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了先申请原则,即在承认先发明还是承认先申请的问题上,采取承认和保护先申请人的原则。
同时,在承认先申请原则的前提下,谁先提出申请,谁应当获得专利权(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有人主张在专利局的门口放一个邮箱,该邮箱定时自动翻转,以小时来计算谁先提出的申请。
虽然该方案没有被采纳,但也说明一个道理,即相同主题的申请,差一天就会“前功尽弃”。
当然,此时的专利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日的,包括优先权日。
2、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点。
即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性的问题上,三种专利均是以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为准,这也是各国专利法均采用的标准。
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和判断先申请人是联系在一起的,既然实行先申请原则,就要以申请日来确定先后,而确定先后作用是什么呢?不仅仅确定申请人,还要以申请日来“划界”,即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为现有技术,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专利知识讲座1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概括的说,专利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复审委员会程序上的行为,还包括不作为。
1、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客体而决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作为诉讼的客体,所以,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只能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两个法律将无法衔接和配套。
最近,国家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诉讼客体亦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尚未修改行政复议法,复议法如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和配套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复议法来解决。
但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情况来看,虽然适当扩大了受案范围,但并未开放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复议审查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现状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讲,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范围当然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但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有些抽象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或内部行政行为也可能作为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客体。
就我国知识产权局的情况来讲,应当将复议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包括事实行为,如对专利公报未公告联系人不服的,未公告联系人是一个事实行为,不是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局公告确有问题,仍是可以作为复议案件受理的。
2、复审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专利法已经就知识产权局两项最为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故自然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受复议管辖。
这两种行为就是专利申请的驳回行为,和专利申请的授权行为。
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的,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授权行为不服的,即第三人认为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也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要求再次审查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行为,而不能提出复议。
3、主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专利的决定在我国由两个主体的名义作出的,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必要条件。
即只有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包括满18个月时的公布,也包括要求早期公开的公布。
另外,只有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才可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理由是,如果在形式上、格式上存在问题,出版印刷公布将受影响。
而如果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如申请专利的内容是赌博工具也进行公布,将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而初审没有合格就进入实审,会增加审查成本。
如一个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的外国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人,显然不能进入实审,进入了实审再要求其补办专利代理人的手续,将造成实审的通知书不能正确发出,会出现浪费审查资源的情况。
另外,实审和初审是不同的部门,如果在实审中发现初审未合格的问题,仍要退回初审,也会造成审查资源的浪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和审查指南规定了三种专利的初步审查的范围,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二是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三是申请文件以外其他文件的审查;四是费用的审查。
一、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1、请求书的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就是指格式上、手续上的审查。
对请求书的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发明名称的审查。
如发明名称是否简短和准确的表明发明的类型(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2)发明人的审查。
如发明人是否为自然人。
(3)申请人的审查。
包括申请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的审查等。
(4)联系人的审查。
如在单位时,必须有联系人,而在个人时,也可以设立联系人。
(5)代表人的审查。
如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而均没有委托专利代理人时,申请人可以指定代表人,或者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6)专利代理人的审查。
如果委托了专利代理人,则在请求书中是否正确填写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等内容。
(7)申请人地址的审查等。
2、说明书和附图的审查如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是否与请求书中的一致,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是否包括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这几个部分。
专利局的审查部门(专利知识讲座20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在我国三种专利中,虽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但需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就要有一支进行实质审查的队伍。
而这支审查队伍还要履盖所有技术领域,以保证申请专利的每项技术均有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
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虽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需要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和形式审查。
同时,专利审查流程的管理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进行。
且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迅速增长,审查员的队伍也要不断的增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编制中,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
但专利审查队伍并没有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而是放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局拥有庞大的审查员队伍,但专利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专利审查工作,而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驳回和授权等行政活动。
专利局的审查部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初审部门,二是实质审查部门、三是复审部门。
初审部门有:1、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该部门主要负责发明专利的初审和全部专利审查流程的管理。
目前,专利局的审查工作已经实现了无纸化,该部门也是专利局全部审查系统的管理中心。
2、实用新型审查部。
该部门主要负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由该部门作出授权决定。
如果发现驳回理由,亦是由该部门进行驳回。
3、外观设计审查部。
该部门主要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和形式审查。
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由该部门作出授权决定。
如果发现驳回理由,亦是由该部门进行驳回。
同时,该部门还负责外观设计评价报告的制作工作。
上述三个初审部门的人员加起来大约有500多人。
专利局的实质审查部门又分为两大块,一块是专利局自己拥有的审查部门。
另一块是国家批准的,属于国家专利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专利局自己拥的实质审查部门是:1、机械发明审查部;2、电学发明审查部;3、通讯发明审查部;4、化学发明审查部;5、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6、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7、材料发明审查部。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
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内容:权利义务五、民法上的监护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被监护人(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3、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教育。
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六、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
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七、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1、无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受限制3、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
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外国自然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有两种情况,根据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该两种情况在资格上和程序上均有不同的要求。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的同样的待遇”。
根据巴黎公约及我国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外国自然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则具有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资格,即我国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国籍国是否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是否为世贸成员。
巴黎公约为何如此规定呢?因为某一外国自然人长期在一缔约国生活和工作,不仅服从、遵守该国的法律,而且通常为该缔约国作出自己的贡献,应当享有该国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与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其含义是不同的。
民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连续”。
而专利法意义上的“经常居所”,是来源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针对外国自然人是否可以享有居住国获得工业产权的权利。
因此,两者的标准是不相同正常的。
对专利法第18条规定的“经常居所”,审查指南进行了细化的解释,解释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注1)。
该规定亦是符合巴黎公约立法本意的,因为外国自然人来中国工作,不一定要举家均搬迁到中国,大多是家属或亲人仍住在外国,或者是该外国自然人时常回国探亲,或者是家属来中国探亲。
因此,如果规定一定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不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自然人如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不仅在主体资格上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且在程序上,可以自己直接提出专利申请,而不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而其接收中国专利局文件的通讯地址,可以是其经常居住地。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日怎样确定的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怎样确定的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时,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件之⽇为申请⽇。
如果申请⽂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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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怎样确定的1、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按以下情形确定:(1)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件之⽇为申请⽇。
(2)如果申请⽂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件之⽇为申请⽇。
如果申请⽂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流程专利局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将进⾏初步审查,审查专利申请⽂件是否齐全,⽂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
从提交专利申请到专利局发给授权通知书,⼀般需要6个⽉的时间。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续通知书后,申请⼈应⾃收到通知书之⽇起2个⽉内缴纳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及授权当年的年费等。
核发专利证书、专利登记、在专利公告上进⾏公告。
申请⼈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续的,专利局将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公告之⽇起⽣效。
授权后,专利权⼈应在专利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每年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件之⽇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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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基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有许多种,故在确定专利申请日时,亦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专利申请日在专利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日子,它是许多期限的起算日,也是许多权利义务的基准日。
1、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1)面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面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如果申请人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窗口就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受理人员在窗口当时就会说明理由,不予受理,不再发什么书面不受理的通知。
除了向专利局的受理窗口面交以外,专利局还在各地设立有代办处,代办处从事的受理活动,视为专利局的行为。
因此,向各地代办处面交后,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代办处当面也会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上面不仅给出了申请日,还给出了申请号。
(2)邮局寄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邮局寄交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寄交到国家专利局的受理处。
此时,根据细则第4条的规定,如果邮戳日清晰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另一种情况是寄交到各地的代办处,这时,适用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一样的规则,即以邮戳日为准来确定申请日。
(3)速递公司递交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这里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4)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应当以该申请文件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时间为准。
即以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该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寄交到非受理部门后,非受理部门要开拆该信件才能得知该文件为专利申请文件,而一旦信件开拆,就不能保证其是原始状态了。
因此,要以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之日为准。
(5)分案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基于分案申请应当享有原申请日,即在计算专利权的期限时,要以原申请日为准,因此,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只能是原申请日,而无论其提交分案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如果分案申请不要求享有原申请日,则这件申请就是一件新申请,而不属于分案申请了。
即在逻辑上,不
存在不享有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
因此,分案申请的申请日的确定规则是,只要该申请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属于分案申请,其申请日必然是原申请日。
另外,分案申请还包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分案,也应当是原国际申请日。
(6)国际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日应当具有指定国国内申请日的法律效力。
但是,当提出国际申请时,该国际申请尚未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因此,该国际申请日具有中国申请日的法律效力仅仅是潜在的。
只有在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后,在专利局PCT处给出中国专利申请号后,该国际申请日才具有中国申请日的事实上的法律效力。
即计算该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的专利期限时,是以国际申请日为准,而不是以进入中国的日子为准。
(7)电子申请时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以电子形式向专利局提交文件的范围包括三种:一是三种专利申请文件,二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三是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向专利局采取电子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其发出日和专利局的收到日事实上是同时的。
因此,应当以“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专利申请日的意义
(1)确定先申请人。
就相同主题来讲,谁的申请在先,谁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先申请原则的体现;
(2)在没有优先权日的情况下,申请日是划分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即在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3)在没有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是判断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
即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以后的公开,构成抵触申请;
(4)申请日亦是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申请日亦是确定优先权日的基准日;
(5)在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时,有优先权日时,是从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
没有优先权日时,则是从申请日满18个月。
因此,申请日亦是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的基准日;
(6)在计算提出实审请求的时间期限时,在有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是从优先权日起算3年。
在没有优先权日的情况下,则是从申请日起算3年。
因此,申请日亦是计算提出实审请求时间的基准日;
(7)申请日亦是三种专利期限的起算日,包括PCT申请进入中国。
当然,不包括优先权日;
(8)申请日亦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进行修改的起算期限,即申请人如果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话,应当从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进行。
(9)申请日亦是计算专利年度的基准日,因此,亦是计算缴纳年费的基准日;
(10)确定先用权时,优先权日为确定先用权的基准日。
没有优先权日的,
确定先用权的基准日仍然是申请日。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