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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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1-12-29【生效时间】2011-12-29【关键词】工伤管理,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京人社工发﹝20112011﹞﹞378378号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 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工伤怎样认定的

北京工伤怎样认定的

北京工伤怎样认定的北京工伤认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或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进行认定,并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

事实条件是指受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生产事故、职业病等。

法律条件是指受伤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故意自尽、未违反工作纪律等。

其次,工伤认定的程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劳动者需在48小时内将伤情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立即将伤情报告送至劳动保障部门。

然后,劳动者需向医院就诊,并取得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

接着,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医疗鉴定,由医疗鉴定机构对受伤劳动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

最后,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和法定标准,对受伤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认定。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劳动者应及时报告伤情,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视频等。

这些证据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受伤劳动者在治疗过程中应及时向医生提供详细、准确的病史和伤情描述,协助医生做出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此外,劳动者还应积极配合医疗鉴定工作,如按时到达鉴定地点、配合鉴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等。

最后,工伤认定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法律诉讼,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北京工伤认定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对于受伤劳动者来说,要及时报告伤情,收集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医疗鉴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来说,要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的职责,为受伤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1997年12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精神,加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和预防,做好工伤保险统筹配套工作,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办法》),本办法与《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相配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造成职工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已统计登记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分别先到市和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上等级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领取《工伤证》。

二、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在1998年3月1日前,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经确认后补发《工伤证》。

三、凡领到《工伤证》的职工,持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各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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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其它证明材料。
(三)企业与职工(或家属)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必须在接 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7日内提供不同意 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区、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将依据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公开办事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 料,按时限完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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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住院病历);
3.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事故 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4.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关于 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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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处理。对职工与企业有争议的认定案件,要详细调查取证,同时与企业主 管部门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 二、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一)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车间以上级别(含车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4.重伤(1997年以后)人员要有事故报告书; 5.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重伤(1997年以后发生)的事故结 案批复; 6.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报送鉴定表原件(复印件无 效); 7.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企业 出具的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8.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企业 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或家属)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一、引言工伤认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办法》)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进行认定和赔偿的程序。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和规范性。

二、工伤认定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工伤要素的确定:根据劳动者的报告以及与工伤相关的证据,确认工伤的实际情况和成因。

必要时,可以进行体检、鉴定或调查以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2.追溯原则:工伤认定的时限为2年,但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时限为7年。

认定时限自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认为疾病与工作有关时开始计算。

3.就诊医院的选择:工伤认定需要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认定意见。

劳动者可以选择指定的就诊医院,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医院进行治疗。

4.公正客观原则: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1. 申请阶段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初步审查阶段单位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 资料审查阶段初步审查合格的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将会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认定。

4. 个别调查阶段根据需要,单位可以进行个别调查。

个别调查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认定。

5. 专家评定阶段在资料审查和个别调查的基础上,单位可以组织专家评定。

评定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

6. 终审阶段单位根据专家评定结果,进行终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决定。

7. 报批程序认定决定作出后,单位应根据规定程序将决定报批。

8. 认定结果通知认定决定经过报批后,单位应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给申请人。

四、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办法》,确定工伤的赔偿范围和条件如下:1.伤残赔偿: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残疾的,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伤残补助金。

北京工伤单位如何认定

北京工伤单位如何认定

北京工伤单位如何认定北京工伤单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下面是关于北京工伤单位的认定的一些基本内容,仅供参考:一、工伤的定义:根据《劳动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

二、单位工伤的认定条件:根据《劳动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满足以下条件:1. 工时情况:工伤发生时,劳动者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2. 工伤原因:工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与工作任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工伤范围:工伤应是致使劳动者受伤的直接原因,而非与劳动者自身的健康状况、行为习惯、个人原因等因素导致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1. 报告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初查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报告的工伤案例进行初查,了解伤害的情况和作业过程,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3. 诊断鉴定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评估工伤的程度和原因,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4. 工伤认定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初查和诊断鉴定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异议申诉:1. 不服决定: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2. 再审申请:如果经办机构维持原认定决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以上是北京工伤单位认定的一些基本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变化,请在具体操作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一、引言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明确北京市范围内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享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工伤认定应该公正公平,根据事实、依法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2.客观真实原则:工伤认定应基于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或不实信息。

3.预防为主原则:工伤认定应重视预防工伤,强调预防手段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1. 工伤事故报告和初查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及时进行初查,核实伤情和原因。

2. 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需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等材料。

3. 单位初审单位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

4. 劳动者复查劳动者如不满意单位的初审结果,可以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复查,提交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复查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发出复查结论通知。

6. 工伤认定机构定性认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医疗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等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对工伤进行定性认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单位。

7. 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诉讼劳动者或单位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五、工伤认定待遇和赔偿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者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并可以申请职业康复和安置等相关补偿。

六、工伤认定结果公示北京市工伤认定机构将工伤认定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保证信息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8)(1)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8)(1)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以下为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约1000字:一、总则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判断职工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

工伤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及时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1. 工伤原因:职工的伤害必须与其从事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共同参与,经办机构负责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3. 工伤认定的结果及时予以通知: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认定结果通知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4.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可通过申请复查、申请复议等方式,依法解决争议。

三、工伤的认定标准1. 直接因工伤害:职工的伤害是因为在工作场所或者从事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事故、职业病或者工作性疾病导致的。

2. 加重原有疾病:职工在从事工作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原有疾病加重的情况,可以视为工伤。

3. 间接因工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或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视为工伤。

但需要评估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职业病: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项目和诊断标准的,属于工伤。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1. 工伤申报:职工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报,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事故报告等材料。

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

2. 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查验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查阅病历、听取职工陈述等,对工伤进行认定。

3. 工伤认定结果通知: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认定结果通知职工和用人单位。

职工有权申请复查,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 简介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索赔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适用于以下情况: - 在北京市注册并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 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特定群体〔特定职业和行业的劳动者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保险〕。

3. 保险责任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康复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 生活护理费:提供应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因其伤残而失去照料能力的人。

4. 保险费率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企业的行业和风险等级; - 单位的职工总数;- 工伤发生率。

5. 索赔程序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 - 第一步:及时报告工伤情况,通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二步:就医治疗并保存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 第三步: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表格申请工伤认定; - 第四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后,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工伤等级和相应待遇; - 第五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待遇。

6. 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分。

同时,企业还应承当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赔偿责任。

7. 结语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北京市的企事业单位都能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为打造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奉献。

以上是对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规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具体的政策。

首先,北京市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
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二是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北京市还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包括事故伤害的范围、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工伤的认定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其次,北京市对于工伤赔偿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对于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伤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和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工伤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总体上来说,北京市对于工伤赔偿的规定是比较人性化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此外,北京市还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
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保险金、康复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多种形式,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规定非常明确,保障了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提高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伤流程

北京市工伤流程

北京市工伤流程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北京市对工伤流程进行了规范,让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权益。

下面,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的工伤流程。

首先,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

用人单位需立即组织急救措施,并将工伤事件报告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部门将根据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

其次,劳动者需要及时就医,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就医过程中,劳动者需告知医生工伤的相关情况,以便医生诊断和记录。

医生会出具《工伤初步诊断证明》,其中确认工伤的性质、伤残程度等信息。

接下来,劳动者需要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工伤认定结果,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必须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复议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向申请人发出复议决定书。

当工伤得到认定后,劳动者将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等。

其中,医疗待遇包括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等,劳动者可凭借工伤认定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总结起来,北京市的工伤流程包括报告工伤、调查核实、就医诊断、工伤认定、复议申请等环节。

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需要及时报告、求医治疗,并按照要求向相关机构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只有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者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的流程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避免因纠纷的产生。

北京工伤认定

北京工伤认定

北京工伤认定《》是根据《》及《》制定而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认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范围及工伤认定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北京工伤认定程序【受理机构】:及其分局【办结期限】: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办理对象】:工伤职员【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工伤认定范围: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身患职业病;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因公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7、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4、职工居民身份证;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企业信用网查询的企业信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社会保险登记证;7、单位事故报告、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8、《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分包合同(建筑单位);9、《职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提出申请);10、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11、视情况提供所需资料.视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如下:1、职工死亡:死亡证明;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公安部门证明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公安部门的证明及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另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抢救记录;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8、事故伤害情形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工伤认定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得出结论.工伤认定咨询婆婆在北京某公司做清洁员,上班擦窗户不幸摔下来.她们单位说让我们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吗?需提供哪些资料?【回复】:可以由工伤职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单位一同事不幸遭遇工伤,现公司准备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处理?咨询电话多少?【回复】:贵单位经办人需携带规定资料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险科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一般60日内可以获得工伤认定结论,详情请咨询010-12333.一朋友在北京某工厂上班,上个月在工作车间被东西砸到,但其公司不承认这是工伤不帮其申请工伤认定,我朋友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吗?有时间限制吗?【回复】: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帮职员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员或其亲属都可以帮忙申请.只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均有效.“北京市工伤认定”由北京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

北京市工伤认定

北京市工伤认定

北京市工伤认定北京市工伤认定——保障职工权利的重要措施工人是国家建设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工作中也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为了保障职工们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工伤认定政策。

北京市工伤认定是其中之一,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政策。

一、北京市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北京市工伤认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职工。

同时,该政策也适用于在北京市工作,但是意外事故发生在工作外的职工。

二、北京市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要想获得北京市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患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在工作时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地点内;2. 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3. 需要治疗和休养。

三、北京市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1. 报告工伤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工伤基本信息。

2. 诊断与鉴定职工需向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诊断证明和伤残鉴定。

医院对职工的意外伤害进行诊断确认,同时在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伤残鉴定。

3.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将伤残鉴定意见、伤残鉴定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四、北京市工伤认定的保险待遇属于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

对于职工的伤残鉴定结果,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给予职工一定的伤残补贴、伤残就业危机生活补贴等待遇。

总而言之,北京市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受到意外伤害的职工来说,这个政策能够帮助他们得到合法的权益和保障。

不过,我们也应当注意加强职业安全教育,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让职工在安全的环境下顺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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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
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
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第十四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五条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
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
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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