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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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1]

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1]

报建手册2007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1第二部分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7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7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10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10二、办理《项目立项》12三、规划局13(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3(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15(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5(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16(六)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6(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 17(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 18(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18(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18(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9(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20(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21四、市建设局22(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22(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25(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29(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15(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2(六)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4(七)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9(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43(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49(十)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指南 52(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指南53(十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指南54(十三)商品房预售楼款用款申请指南56(十四)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58(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59(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延期指南61五、城市管理局63六、人防办76七、消防局79八、房管局82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附表1:项目报批报建附表2:配套工程报批报建:附表3:项目验收阶段报批报建第二部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办理依据:1.《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2.《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12月24日4.《关于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的通知》,粤国地(测地)字[1996]69号5.《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03年6月9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收件资料:办理部门:市地名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代收公告费办事流程:二、办理《项目立项》三、规划局(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四、建设局(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一、缴费须知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以下费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4、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

工程施工许可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工程施工许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1.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2.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3. 工程所在地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三、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工程报建申请书;2. 项目批准文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5.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 施工合同;7. 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程序1.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2.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3. 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1.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2.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公开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4.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发证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2. 发证机关未按照规定审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许可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许可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许可要求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因素,包括设计、材料、施工等。

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施工许可要求。

施工许可要求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许可要求并进行详细讨论。

一、施工许可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施工许可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过申请和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活动的一种行政许可。

施工许可的核发主体一般为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施工许可的核发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程序建筑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以确保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审批程序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许可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性。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和登记:责任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受理回执;-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数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检查: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决策:根据审查和检查结果,做出决策是否核发施工许可证书;- 核发:核发施工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单位。

三、施工许可要求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要求施工许可要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旨在确保工人安全,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的要求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安全: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设置、危险区域的标识等;- 施工作业预案和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预案,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作业安全可控;- 劳动保护:建设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许可申请1.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位置等;(3) 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4) 勘察、设计等专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已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

2.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施工许可审批标准1. 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施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能力;(5) 施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和建筑物是否有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2) 工程项目的名称和位置;(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3.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施工许可证,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五、施工监督和整改1.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六)施工合同;(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施工许可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符合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施工单位;(四)有符合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五)有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的施工现场;(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六条发放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变更和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者延期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程序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2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2、公证机关出具的由公证处密封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四份(已包括四份施工合同);3、项目负责人资料:属建造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注册章、安考证B证,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安考证B证;4、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5、项目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复印件;注:市外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是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职安全员;本市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如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6、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承接该工程);7、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一份(已包括一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3、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4、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5、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三、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10个工作日)所需资料:1、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第1-7项内容);①、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东湖开发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编印一、工程报建(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电话:67880729(二)报建范围: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三)申报资料:1、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1式6份)。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

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4、工业项目核准文件或相关部门认证工业项目文件(工业项目)。

(四)办理程序:1、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工程报建”链接,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

2、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工程报建”,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后点击“网上提交”,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

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携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由报建员盖章及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

特别提示:报建时获取的登录号末尾加“A”(大写A),使用“111111”(6个1)的默认密码,可以登录“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进行后续招标手续网上操作。

(五)办理时限:即办(六)工程报建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3)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业项目)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5)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二、施工图设计审查(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图审窗口,电话:67880729(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1、提交报建号2、提供完整施工图勘察设计图资料(只看原件,复印件图审机构需要)3、受理:①符合受理要求发放《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指南一、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涉及到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建筑质量、安全防护等方面。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定义、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的合法凭证。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必要程序,没有获得施工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建筑施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2. 审查与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限期修改。

通过审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复核并进行审批。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会颁发给申请人。

3. 补办手续如果申请人发现施工许可证上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例如施工单位变更,那么就需要向原颁发机关提出补办手续的申请。

经过核实后,原颁发机关会重新出具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与要求。

根据该法律,未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建筑施工,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具体管理进行细化。

办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如何申请、审查、审批施工许可,以及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办理时限等。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补发、注销等手续,以及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城建局报建流程

城建局报建流程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注: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从2008年7月1日起提交)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
□12、加盖审查机构章、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人防图纸不需加盖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3、属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从2009年1月1日起,还应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联系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号)。
□4、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市建设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注: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而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申办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一、新办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4、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施工许可的要求1. 申请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的工程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基础上,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2. 办理程序: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建筑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3. 许可指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控制许可指标,严格按照许可指标办理施工许可,严禁超标准发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行政许可评价: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评价制度,对施工许可事项进行评价,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二、办理施工许可的程序1. 提交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与施工许可有关的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重新整理。

3. 实地查验:对符合要求的施工许可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施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4. 许可决定:经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合格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通知书》,标明施工许可的项目范围和有效期限。

5. 补充程序:对未能通过审核或者查验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补充或者更正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6. 不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未能通过审核或者查验的施工单位,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不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1. 许可备案: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理的施工许可事项进行备案,形成档案,并在有关领域进行公示。

2. 有效期限: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进行严格控制,超过有效期限的施工许可不得继续执行。

3. 监督检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许可事项要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筑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安全、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合法、安全、质量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确定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承建建筑工程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二)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规划要求;(三)提交完整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等;(四)拥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计划、质量检测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六)缴纳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费用。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基坑、桩基工程不需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由市建设局统一审核。

)(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二、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三、审批依据(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4条;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5.《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4.《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8]211号)。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3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6条;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质﹝2014﹞153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3条;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9.《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10条;1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12.《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37条、第38条;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第11条;14.《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

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注意事项:桩基础工程可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报建。

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天然地基筏板基础等非桩类地基的基础工程不予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应直接按照“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桩基础工程施工范围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基坑工程来划分。

对存在基坑工程且提供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的,允许施工完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对于不存在基坑工程的,只允许完成桩基施工。

开工前条件审查纳入本事项并联办理,不单独计算时限,办事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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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工程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声明书;
注:工程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声明书可在“相关表格”下载,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审批事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基本相符,所填写的经办人必须与现场递交资料的人员核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注:人防图纸不需加盖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凭证原件;
□15、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报资料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2013年12月1日以后核发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详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事项指南”);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2】65号)第一条、第三条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指南”),或市住建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5、工程保函备案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或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
□6、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备案表》复印件;
□7、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合同工期内到期的,需提交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承诺书。
□8、《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注:《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的样式已更新,请到“相关表格”处下载;该表签章栏目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1、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勘察单位公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章齐全);
□12、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3、加盖审查机构章、住建局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1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信用管理手册在有效期内);
申请核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施工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1.事项名称
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需提交,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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