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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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群众活动场所
(5)电器燃气用具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 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节 《消防法》与企业相关的内容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测,确 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 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A、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B、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三节 《消防法》与企业相关的内容
一、消防工作的 方针、火灾预防
1.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2)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 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 的资金。 ****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 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保障
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的规定
(1)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矿山建设项目 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卫生
4.防护用品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二、2010年----2011年最新颁布的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序号
内容
类型
信息背景
1 国务院关于修 行政法规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
改《工伤保险
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条例》的决定
施行
2 气象灾害防御 行政法规 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
条例
(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
(4)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路危险货物运
部令第5号,2011年1月1
输管理规定》
日施行
的决定
二、2010年----2011年最新颁布的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条例》 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
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 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宪法
其他涵盖安全 生产内容的
法律
相关法律
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律
劳动法、建筑法 工会法等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适应于所有生产 经营单位,是安全
生产法律体系的 核心
消防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
1.设计规范类 2.安全生产设备 3.生产工艺安全
2.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违法行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操作规程 ****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 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3、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1)“三合一”问题。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该出口。
(2)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单位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 的决策人。
4.工会的维权责任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A、行政处罚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 关闭。 B、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wk.baidu.com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 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 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开采、产品加工制造、工程建设、 商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2.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设施的规定
A、“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B、安全设施的设计。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 的设计负责。
C、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2.火灾预防
(1)地点选择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 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三节 《消防法》与企业相关的内容
(2).建筑工程相关要求
(3).公众集聚场所 .公众集聚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 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570号,2010年4月1日
施行
3 特种作业人员 部委规章 2010年5月24日安监总局
安全技术培训
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
考核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安全 部委规章 2010年12月14日安监总局
设施“三同时”
第36号,2011年2月1日施
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5 关于修改《道 部委规章 2010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
五、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如下各个方面的规定,法规提 出相关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
(1)培训与资格的规定 (2)资金投入的规定 (3)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条件的规定 (5)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的规定 (6)发包与出租的规定 (7)交叉作业的规定 (8)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的规定 (9)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的规定 (10)主要责任人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的行为的规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处理。
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
一、基本框架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宪法、 法律、规章、标准及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关于职业 安全卫生的国际劳工公约等构成。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安全生产基本法律、专门法律、相 关法律) 3、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5、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国际劳工公约(经全国人大批准)
(2)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国家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 检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 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后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承担的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权利 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发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8月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以办安全 [2010]69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与企业 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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