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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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共3页)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水、电、燃气、供暖设施、墙体、室内门、防盗门、阳台防盗设施等完好。室内装有海尔电热水器一个、排烟机一台、松下炉具一个。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不退履约金。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存放危险物品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0日的。

第三条履约金

有权从履约金中扣除,余款退还,承租人应保管好收据,如收据丢失,履约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1./每年,/每年,租金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期

2.如承租后政府要求封闭阳台门,封闭阳台门后的租金不变。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出租人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人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由出租人依法交纳。

2.承租人交纳以下费用:

(1)租赁期间,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承租人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水、电、燃气、电视收视费费用。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及保护

1.承租人应妥善保护房屋的一切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2.

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3.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4.在租赁期内,室内发生跑水、火灾,如通知不到承租人时,出租人有权进入室内,不负任何责任,承租人应承担室内跑水、火灾的全部责任,承租人应在七日内处理完跑水、火灾的赔偿事宜,过期视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剩余租金和履约金,金额不够赔偿损失的,出租人有权通过司法部门追缴。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租金总额 0.01%的违约金。

2.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租金总额 0.01%的违约金。

3.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租金总额 0.05% 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收审的,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的,因扰民被警告两次的,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不退剩余租金和履约金,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通过司法部门解决。

5.承租人不辞而别,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情节,依法或追究其他贡任。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承租人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人。

4.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5.租赁接近后期,如承租人想继续租房,承租人应提前十天一次性缴纳下次房租款。如承租人不提前十天缴纳下次房租款和各种费用时,房屋租赁合同和交款日期提前五天自动解除,承租人视为违约。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人必须按时迁出,到期不搬的视为违约,室内物品暂存期为七天,到期不搬出的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由甲方处理,不退履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3.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因自然火害等原因,导致双方任何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房屋租赁合同签定后,定金合同作废。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出租方(签名)承租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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