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_何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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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自律管理的英国经验及借鉴

P2P行业自律管理的英国经验及借鉴

P2P行业自律管理的英国经验及借鉴作者:陈蕴来源:《商情》2016年第19期摘要: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借助于网络从而实现投资者与筹资者点对点对接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具有融资成本低、范围广、门槛低等特点,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

然而现阶段,我国P2P行业存在着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且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对政府监管不足的有益弥补,对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中英国的P2P行业自律管理颇有成效,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英国经验P2P行业自律组织是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其一般具有以下法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二是自律性;三是非盈利性。

自律组织通过制定章程或自律公约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具有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双重作用,同时也具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一、我国P2P行业自律管理的现状概述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行业委员会对外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这是我国首部P2P行业自律公约,也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的开始。

《自律公约》中要求其成员合法、合规经营,并且对P2P平台的风险指标、资金管理、信贷额度、客户权益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规定。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不少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其中专门的P2P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行业委员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中国创新金融协会(P2P行业协会)等;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则有目前我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简称ACIFI)、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东方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也都强调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管理。

英国P2P行业的治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英国P2P行业的治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英国P2P行业的治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P2P行业自2005年于英国兴起之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尤其在中国,据网贷之家统计,自2007年出现第一家网贷平台至2016年10月,问题网贷平台累计高达2251家,占网贷平台总数的54.1%。

当前,网络借贷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风险最高的行业,行业的内部治理与监管模式因此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英国作为P2P行业的发源地,其行业自律体系较为完善,以英国P2P行业协会(以下简称“P2PFA”)为主导,通过制定具体规则,自律管理。

英国网贷行业自律始于2011年8月。

当时行业三巨头Zopa,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自发成立了P2PFA,主动要求英国政府批准其在立法监控下进行行业自律,随后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章程,协会成员逐年增加。

英国P2P市场调研报告显示,至2016年,P2PFA旗下会员涵盖全英90%以上P2P业务,在近年发展过程中保持着与传统借贷机构一样稳定的运营表现,维持了较低的贷款违约率。

Zopa等四家会员平台坏账率均维持在1%左右,且违约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良好的行业自律是英国P2P 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江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先后成立,并制定内部章程,对会员管理内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不过,当前网贷行业风险高发,因此,这些行业协会在推动网贷机构内部治理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

因此,英国P2P行业协会(又称“P2PFA”)的内部治理模式、使用的规则和具体内容,对中国P2P行业自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属质感分割线一、英国P2P行业自律规则的核心P2PFA是英国P2P行业自律的中心机构,P2PFA的自律规则包括对内管理规则与对外行为规范两个层面,通过《P2PFA内部治理章程》、《P2PFA会员资格标准》和《P2PFA协会原则》三部规章,弥补了新生行业最初存在的立法与监管漏洞,对英国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作者:桑仕奇武疆博赵阳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7期摘要:当前中国的P2P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平台倒闭、欺诈等负面新闻屡屡发生,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英国作为P2P网络贷款的发源地,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监管道路,形成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的保障了英国P2P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这给当前我国P2P行业的监管带来很大启发。

因此本文在先介绍了英国的P2P网贷发展现状和监管的发展的基础上,对比与我国目前的情况,指出了在行业自律、征信体系、行业准入、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P2P监管行业自律启示一、英国P2P行业监管的发展当前英国P2P行业的良性发展与自身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分不开。

Zopa成立后,英国政府既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来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P2P参与者的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制约了P2P的进步发展。

为此,英国的P2P行业自发成立了自律组织P2PFA。

在此阶段,英国将P2P网贷行业划分在消费者信贷市场,交予英国公平交易局(OFT)监管。

OFT以消费者保护与维持市场公平竞争为主要职责,属于经济监管机构。

P2P 网贷公司须遵守《消费者信贷法1974》(ConsumerCreditAct 1974),而该法案规定凡是从事信贷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从OFT那里获得《消费者信贷许可证》(Consumer Credit License)。

截止2013年最后一个季度,英国P2P网贷的市场规模达到了5亿英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不断扩大。

英国政府宣布,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从2014年4月起对P2P行业进行管理,并出台了《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I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PSI4/4)(以下简称为《监管方法》),标志着对P2P行业的监管进入明晰阶段。

星投资:英国网络监管对中国P2P有哪些启示

星投资:英国网络监管对中国P2P有哪些启示

星投资:英国网络监管对中国有哪些启示中国网贷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也是对网贷成长的一种考验。

而欧美国家先进的网贷规则也是我们借鉴的良好途径。

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较早,年就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

目前,借贷类众筹已成为英国一支重要的替代性融资(即在传统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之外的新型融资渠道)力量。

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实践中,网络平台上借贷不仅涵盖个体对个体,还包括个体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基于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使用“借贷类众筹”一词概括了网络借贷及类似行为(即“通过电子系统经营借贷有关的活动”),并于年月建立了监管规则。

《年中国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年末我国网贷平台数量为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亿元,全年共有家平台发生风险事件,其中不乏**、跑路事件。

我国行业规模及其风险状况情况表明,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发源地英国的最新监管做法,对于我国行业规范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英国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与监管范围英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较早,年就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

截至年底,英国有借贷类众筹家,年平台借贷规模为万英镑,较年增长;其中年平台上个人借款为万英镑,较年增长;企业借款为万英镑,较年增长。

借贷类众筹市场集中度高,其中最大的前家平台占据了众筹市场借贷总额的。

借贷类众筹的借贷违约率非常低,多数众筹平台的违约率不足。

目前,借贷类众筹已成为英国一支重要的替代性融资(即在传统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之外的新型融资渠道)力量。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声誉,便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运用创新性融资手段,年月英国发布《关于众筹及类似行为的监管方法》的监管征求意见报告,在此基础上年月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声明正式确立了英国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

论英国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论英国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论英国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

英国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代表之一,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全球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对于我国的小微企业来说,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研究英国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还能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首先将对英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结合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探讨英国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潜在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小微企业如何借鉴英国互联网金融的经验,优化融资模式,提高融资效率。

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同时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业的领军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亦呈现出其独特的路径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在英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基金等。

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平台尤为活跃,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这些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对借款方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降低了融资门槛,提高了融资成功率。

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得到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积极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监管机构则通过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还非常注重创新和技术研发。

许多企业不断投入资金,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导语:最近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更是让市场对监管细则的呼之欲出充满期待。

如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外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P2P借贷是peer topeer lending 的缩写,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用贷款。

最早于2005年诞生英国,随后在全球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从第一家P2P公司在中国成立至今已经7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中国已拥有1371家P2P网贷平台。

但P2P仍然处于机构和政策监管缺失状态,市场对监管政策走向一直是期待和焦虑兼而有之。

最近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更是让市场对监管细则的呼之欲出充满期待。

如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外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美英P2P监管概况1.美国P2P监管特征200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将P2P列入监管视野,SEC设立了较高的市场门槛。

在接受SEC的监管之后,平台每天需要至少一次或多次向SEC提交报告。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未制定针对P2P 监管的专门法律,主要依靠其较完善的基础性立法对P2P行业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实行双重监管。

尽管美国未制定针对P2P监管的专门法律,但是众多基础性立法可以监管到P2P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证券监管方面主要是《199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方面主要是《真实借贷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结算环节所涉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收款环节所涉及的第三方债务收款机构的监管条款方面主要是《银行保密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生活常识分享。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模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国外,P2P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推动金融创新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国外,P2P平台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成熟的模式,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为目标,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这为我国金融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可以通过引入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推动金融业的转型升级。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随着国内P2P平台的快速增长,监管问题逐渐凸显,不少平台存在非法集资、跑路等风险。

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P2P平台的监管已经相对成熟,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培育金融科技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国外P2P平台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通常会积极引入科技和信息技术,提升平台的风控能力和用户体验。

一些国外P2P平台会引入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对用户的信用记录、消费行为等数据进行分析,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减少坏账率。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加强金融教育具有启示意义。

国外一些P2P平台注重金融教育的开展,通过提供风险评估、投资知识等培训,帮助投资者提高金融素质,增强风险意识。

这对我国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应该加大对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主要体现在推动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培育金融科技企业和加强金融教育等方面。

中国 P2P 网贷市场亟待长效机制建设——来自英、美、德、法四国经验

中国 P2P 网贷市场亟待长效机制建设——来自英、美、德、法四国经验

中国 P2P 网贷市场亟待长效机制建设——来自英、美、德、法四国经验作者:杨咸月,朱辉来源:《上海经济》 2017年第6期[ 摘要] 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的飞速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关于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研究热点。

本文详细阐述了英、美、德、法和中国这5 个国家P2P 网贷市场的发展特征和监管特色,并深入分析了我国P2P 网贷市场的乱象根源和监管差距。

最后,在借鉴英、美、德、法四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P2P 网贷市场的长效机制建设提出政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P2P 网络借贷的长效发展提供新思路。

[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长效机制建设,监管特色[ 中图分类号] 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11(2017)06-0106-14关于P2P网络借贷的起源,现有的多数研究将其追溯至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建于1983年的格莱珉银行,该银行向当地的贫困人口发放小额“线下”贷款。

随着20世纪70年代互联网技术兴起并且开始商业化运作后,格莱珉银行的小额借贷模式展现了强大生命力。

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的相互融合,促使了P2P网络借贷的兴起。

最早的规范化P2P平台是英国于2005年3月成立的Zopa。

随后,美国于2006年2月上线了Prosper;德国于2007年3月成立了Auxmoney;法国于2011年10月上线了Prêt d’union。

中国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6月的成立,标志着P2P网贷在我国的起步(卢馨、李慧敏,2015)。

伴随P2P网贷发展而来的便是其风险和监管问题。

当前,不同国家P2P网贷市场的发展状况不同,监管举措不一,国内外学者已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GAO(2011)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人人贷——行业发展与新的监管挑战》报告中,针对美国P2P网贷市场的发展提出了专门的P2P监管体系。

Rogers和Clarke(2016)对英国P2P网贷市场的监管体系和行业自律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一、英美等国在P2P监管上的经验1. 制定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在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方面,英美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就颁布了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规范,要求P2P平台必须进行合规审查,向投资者提供完备的合规信息,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美国SEC也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了监管,要求P2P平台必须向SEC进行注册,并进行信息披露。

2. 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英美等国家在P2P网贷监管方面还强调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P2P网贷平台要求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借款用途,以及相关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风险状况。

P2P网贷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控制,降低违约风险。

3. 实行监管透明和公开英美等国在P2P网贷监管上还注重监管透明和公开。

监管机构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完备的监管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的监管数据和监管过程,让投资者和借款人更清楚地了解P2P网贷的监管情况。

二、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上也应当制定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行业的准入标准、信息披露要求、风险管理机制等,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对我国在P2P网贷监管方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等国在P2P监管方面的经验,健全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实行监管透明和公开,为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也希望我国在P2P网贷监管方面能够加强合作,与英美等国家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P2P网贷行业是一个新兴的金融形式,只有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P2P(Peer-to-Peer)模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

国外在P2P领域的发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组织形式的借鉴。

国外P2P平台在组织形式上多采用公司的形式,例如LendingClub和Prosper在美国以及Zopa在英国等。

这些平台通过建立合适的公司架构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了平台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借款人。

我国的P2P平台也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在平台组织形式上做出相应的改进,提高平台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国外P2P发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风控机制的借鉴。

风险控制是P2P平台的关键,一方面需要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需要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国外P2P平台在风控机制上多采取多项手段,例如进行信用评估、实名认证、借款人信息审核等。

这些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平台的风险,提高了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的P2P平台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降低平台的风险。

国外P2P发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监管机制的借鉴。

P2P行业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平台的恶意经营和资金挪用。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和香港等,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P2P监管体系,通过监管机构对平台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平台的合法经营和风险可控。

我国的P2P平台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模式,加强对P2P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国外P2P发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创新机制的借鉴。

国外一些P2P平台创新地引入了P2P 债权证券化和债权转让等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更灵活地管理和配置资金。

一些平台还通过引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

我国的P2P平台应该关注创新机制的引入,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主要表现在组织形式、风控机制、监管机制和创新机制等方面。

欧美p2p平台法制监管对我国同行的启示

欧美p2p平台法制监管对我国同行的启示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欧美p2p平台法制监管对我国同行的启示导语:近两年,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对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近两年,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对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p2p、股权众筹诞生于欧美,美国、英国作为P2P网贷交易的产生源头和先进国家,其在P2P网贷交易方面监管制度的建设,可以给我国同行业不少有益启示。

美国P2P监管制度分析美国主要是Prosper、LendingClub和Kiva三家P2P网贷平台,其中又以营利性的前两个平台为主,呈现双寡头垄断格局,两家平台的交易额占据整个市场份额的80%以上。

在Prosper、LendingClub的平台交易中,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投资人购买与借款人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WebBank 审核、筹备、拨款和分发贷款到对应借款人,之后WebBank再将贷款出售给网贷平台,以获取平台通过卖出收益权凭证所取得的本金,这样贷款违约风险即通过转移收益权凭证而转移给投资人。

Kiva作为一家公益网贷平台,则是通过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向全世界130余个微金融机构发放无息贷款,以便让这些机构在其社区中发放无息贷款。

在发展初期,Prosper、LendingClub均认为自身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不属于传统证券,不应受SEC监管。

但SEC和各州监管部门认为两者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要求平台必须提交有效的注册申请,之后两个平台暂停营业,经过整改注册后重新开始营业。

Prosper、LendingClub需要在发行说明书的附属材料中不断更新每一笔出售的收益权凭证的信息。

生活常识分享。

通过英、美两国的P2P监管历程看中国

通过英、美两国的P2P监管历程看中国

通过英、美两国的P2P监管历程看中国历经9个月的调查,P2P平台自融案件——“东方创投案”的首次裁量终于在上周尘埃落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调查,东方创投在实际运营中未设定独立的第三方账户托管,被告人邓亮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不断吸纳资金扩充自己的业务版图,最终这一谎言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巨额债务而被识破。

东方创投案仅仅是近年来国内P2P乱象的一个缩影。

中国P2P,怎一个“乱”字了得2007年,P2P风潮自英美登陆中国,其后P2P网贷平台就以几何级数式迅速增长。

特别是近两年来,P2P行业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围城景观。

据网贷之家统计,自2012至2013年,国内P2P网贷平台从活跃的几百家激增至近1000家,平台成交金额增长800%至900%,参与P2P网贷理财的人从不超过30万人增长至数百万。

有统计称,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有P2P平台约1184家,网络贷款余额约476.61亿元,整体借款人数接近19万,投资人数44.36万。

然而P2P雨后春笋般的增长速度必定伴随着诸多问题,特别是进入2014年以来,跑路、自融、诈骗这些词总与P2P形影不离。

据网贷天眼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跑路的P2P平台高达124家,今年以来就有50多家。

恒金贷6月27日平台上线,当天下午老板就玩起失联,刷新了网贷跑路速度的新纪录。

随着P2P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监管呼声四起。

此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首次透露了银监会的几点监管思路,其中包括要设立准入门槛、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和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

在7月19日上海新金融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P2P的监管规则,会尽快推出”。

然而正如P2P鼻祖Zopa现任董事长菲利普?瑞斯所说,“过于繁冗的监管会扼杀P2P行业的生命,适度的监管才会带来更多的金融创新”。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一、差异化产品设计不同于国内的一些P2P平台重复发展,外国P2P平台在产品设计上更讲究差异化,从而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如美国的LendingClub和Prosper均采用了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同时还推出了教育贷款、汽车贷款等多种专业性贷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用户需求。

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自律在国外,P2P平台的监管和自律体系相对健全,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比国内要完善。

如英国监管机构FCA(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持续加强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力度,并对平台进行一定的自律管理。

而在国内,监管机构对P2P平台的监管比较逊色,而且正规性平台十分少见,一些平台也容易走向弊端。

三、开放且透明的市场环境在国外,由于政府和机构的支持,P2P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平台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传统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市场逐渐形成开放透明的环境,资金流向逐渐透明。

但是在国内,由于当前市场大多是相对封闭的,平台之间互相独立,资金之间互相流动本身都是一个封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实现市场环境的开放透明,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四、服务升级除了产品差异化之外,国外P2P平台还会在服务升级上进行不断的改进。

如美国的LendingClub曾经提出了“无论何时向任何人提供最佳服务”的口号,通过升级服务和拓展市场,不断提高用户的体验感和粘性。

以美国P2P行业为例,在美国人口基数和收入水平相对国内较高的情况下,美国P2P平台的发展依然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并且在透明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明确当前国内P2P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提高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水平,为P2P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安全的市场环境。

英国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英国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费者的权益,否则将不被英国投资者接受。 英国 P2P 金融行业协会 CEOChristianFaes 表示支持监管规则的出台,它将使投资者得到更高层次 的保护,P2P 网贷机构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风险。
英国众筹行业协会主席 JuliaGroves 表示,新规则表明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可 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新规则扩大了目前实践中的众筹投资者范围,有利于行业扩大规模。 当然,也有英国学者指出,英国应当等待欧盟对众筹业务作出统一监管规则,而非单独出台规定。 四、借鉴意义
Donation-basedcrowdfunding ( ) 、 预 付 或 产 品 类 众 (Pre-paymentorrewards-basedcrowdfunding)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 FCA 授权。 (一)P2P 网络借贷 1.最低资本要求 《众筹监管规则》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 2017
4.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必须 100%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做对比说明 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需要同时遵守金融 销售的相关规定。 5.报告 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 FCA 报告相关审慎数据,资金情况,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 (二)投资型众筹 对于投资型众筹,FCA 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 10 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 25 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
在 P2P 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 以进行 P2P 网络借贷投资。
此外,还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 理机制,力争通过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 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纠纷。(原标题: 英国 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监管新规则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_何妲娜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_何妲娜

财经界Money China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黑龙江大学何妲娜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增多,P2P的理财模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国的P2P投资模式缺乏具体的行业监管,最近频发的P2P理财平台倒闭、跑路现象增多,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大大集团、e租宝、3M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问题已经箭在弦上。

通过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比较,分析当前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并提出其对我国P2P模式监管的重要对策,为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互联网金融P2P监管一、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发展现状(一)P2P投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然而社会传统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增加投资渠道,而且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的回报率、灵活的赎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资者。

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弥补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上的限制。

2010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两百家,2014年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1575家,不仅P2P 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多,而且注册的资金数量也在证据,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是1357万元,而2014年已经达到2784万元,P2P网贷平台的参与人数上看,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达到116万人,而借款人数达到63万人。

(二)P2P投资平台风险暴露较多P2P投资模式的出现极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的模式,这种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高额的回报率吸引大批的投资者。

我国的P2P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风险问题,每年都有P2P 平台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设资金池、假标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跑路,全国影响较大的有e租宝、大大集团、3M集团等,这些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折射出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缺陷。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作者:刘元元来源:《中国市场》2019年第31期摘 ;要:P2P的本质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为小微群体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

P2P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经济的新事物,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就当前P2P的发展现状来说,国外的P2P平台已经进入了平稳的发展期,而我国的P2P 行业的虽规模空前巨大,但是频频出现经营困难和跑路问题,说明存在着内部缺乏成熟,外部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国外P2P的治理模式对中国P2P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P2P;发展模式;启示1 P2P概述1.1 P2P的发展现状2010年之后,宏观经济下行,货币政策紧缩,银行信贷收紧,企业向银行借贷这条最为重要的融资模式受限。

此时,个体网络借贷迅速发展。

个体网络借贷的收益较高但是门槛却低,灵活性较强,操作较为方便,借着外部宏观经济条件的便利,迅速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为人们所熟知并使用。

然而P2P能否继续蓬勃发展是个未知数。

尽管P2P模式的优势巨大,但是约束同样巨大。

P2P需要结合互联网和金融两方面的复合人才来进行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建设,运营门槛较高,致使大多数平台的竞争力严重下降[1]。

我国网贷平台将进入“战国时代”,问题平台或将退出。

随着P2P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监管政策出台、监管细则实施,信息披露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不断加强,P2P的发展不断规范化,发展变得更加健康可持续。

专家普遍认为,P2P行业不会对传统金融进行颠覆,亦不会自然消亡,从长远来看,P2P因其发展的巨大内在需求和广阔前景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可缺少的一元[2]。

1.2 P2P的本质P2P的本质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为微小群体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

P2P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经济的新事物,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这种新兴借贷平台最大的意义在于克服了传统的民间借贷高门槛的缺陷,拓宽了小微企业这些弱势群体的融资渠道,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我国的市场健康发展作出了一份贡献[3]。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

而随着该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也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以及对我国发展该行业的借鉴。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

美国是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源地,早在2006年就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Lending Club。

然而,由于监管的缺失,美国P2P行业也曾经历过一段艰难的时期。

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P2P平台破产,投资人遭受巨大损失,这揭示了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局(Financial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来监管P2P行业。

同时,美国将P2P平台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要求平台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和披露信息,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

英国是一个相对较早开始监管P2P行业的国家。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将P2P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在英国,P2P平台必须获得许可,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确保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英国还设立了P2P金融监管委员会(P2P Finance Association),定期发布行业报告,促进行业的透明度和发展。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

新加坡成立了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作为全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P2P行业。

新加坡的监管重点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为了提高行业的透明度,新加坡要求P2P平台在提供借贷服务之前,必须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平台的运营模式、风险评估和收费标准等。

此外,新加坡还规定P2P平台必须建立备付金制度,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违约。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国外P2P平台积极引入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P2P平台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确保平台的运营和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些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防止平台运营者进行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

我国也应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动、借贷合同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国外P2P平台注重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的建设。

国外一些先进的P2P平台采用多种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平台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全面评估,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平台也会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如利率设置、逾期催收等,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我国的P2P 平台也需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的建设,提高对借款人的审查力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平台的风险。

国外P2P平台注重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P2P平台与信用机构进行合作,共享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

这种信用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逾期和违约的情况,提高借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我国的P2P平台也应与信用机构合作,分享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评级,建立起全面的信用体系,提高借贷的准入门槛,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国外P2P平台注重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一些国外的P2P平台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培训、发布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等,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帮助投资人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国的P2P平台也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和风险提示,让投资人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避免盲目投资和投资风险。

国外P2P平台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与启示。

我国在推进P2P借贷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应引入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加强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建设,注重信用体系的建立,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推动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作者:蔡烁纯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6期【摘要】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本文研究并且借鉴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久远的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从中获得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可能有效的经验,以期我国能够从其他国家学习到监管经验从而更有效地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最终能够达到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维护其秩序和降低其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启示1 引言兴起于外国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起步相对而言较晚。

而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道路较为坎坷,出现了许多不同程度的欺诈案件,其风险无时无刻无处不在。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相对较早,其监管体系且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做法,这样才能有助于我国吸收他国优秀的监管政策并结合我国国情去改良,才能维护好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2 美国的监管经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双线多头,由州和联邦双线监管分别拥有部分金融监管权利。

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是信息披露监管,该体系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达到维护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目的。

并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极大程度上使得美国具有了发达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为后起之秀的互联网金融,美国仍然以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主体,只是把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以不同的分类分拆融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样具有完善的监管法律框架。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发展而导致相关法律法规落后,美国是补充修订原有法律法规以达到适应新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要求。

对于已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已经不再适用的则进行新的监管规则制定。

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可以减少互联网金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风险等,因此美国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征信体系。

美国在监管P2P上,则是把其纳入证券业务范围监管。

P2P平台受到州和联邦两者共同监管的,而且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侧重监管其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尹丽(2014));在监管众筹上,美国则把其纳入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同时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开放众筹股权融资的市场准入,并且给众筹平台制定详细的规定与约束;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美国采用的是功能监管法,监管的侧重点在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尹丽(2014))。

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刘辉【摘要】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但出台的仅是框架性意见,没有提及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

笔者对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以及英国政府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做法进行了研究整理,并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成立分行业自律性协会、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建立平台倒闭管理制度安排的建议。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英国;众筹;P2P【作者】刘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正文语种】中文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数据挖掘等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网络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创新型金融模式。

英国作为全球首家P2P平台Zopa的诞生地,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笔者通过整理英国互联网金融相关发展情况、支持政策、监管措施,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建议。

2016年2月,英国剑桥大学互联网金融中心(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和创新慈善机构Nesta共同发布了《2015年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报告》,报告对英国9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涵盖95%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达到32亿英镑,同比增长83.9%;有2万家小微企业(2014年为7 000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22亿英镑,相当于银行小企业新增贷款的13.9%(详见表1所列)。

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英国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互支撑的体系。

在政府监管上,2013年4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正式成立运作,并承担监管借贷类众筹、投资类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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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界Money China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
黑龙江大学何妲娜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增多,P2P的理财模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国的P2P投资模式缺乏具体的行业监管,最近频发的P2P理财平台倒闭、跑路现象增多,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大大集团、e租宝、3M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问题已经箭在弦上。

通过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比较,分析当前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并提出其对我国P2P模式监管的重要对策,为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英国互联网金融P2P监管
一、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一)P2P投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然而社会传统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增加投资渠道,而且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的回报率、灵活的赎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资者。

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弥补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上的限制。

2010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两百家,2014年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1575家,不仅P2P 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多,而且注册的资金数量也在证据,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是1357万元,而2014年已经达到2784万元,P2P网贷平台的参与人数上看,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达到116万人,而借款人数达到63万人。

(二)P2P投资平台风险暴露较多
P2P投资模式的出现极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的模式,这种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高额的回报率吸引大批的投资者。

我国的P2P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风险问题,每年都有P2P 平台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设资金池、假标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跑路,全国影响较大的有e租宝、大大集团、3M集团等,这些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折射出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缺陷。

二、我国P2P投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的P2P投资模式上存在不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行业发展的细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下所有的投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当前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统一的行业运营标准,许多P2P网贷平台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有的私设资金池,变相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采取的是分类监管,不同监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领域不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众多,而且都是交叉产品。

P2P理财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传统的金融产品分类比较明确,容易实现监管,而P2P理财涉及的主体不同,多数是一种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我国当前的分类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的冲突,不利于P2P平台的监管。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一)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
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Zopa起源于英国,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比较早,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出现后,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制,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主体监管与分部门的方式。

在主体监管上英国通过成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体进行监管,政府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并要求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运营的情况、资金的刘翔等。

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的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实施监督。

(二)采取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监管
在分部门监管模式上,英国采取的是英格兰银行与三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模式,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

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同,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审慎监管局主要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四、加强我国对P2P投资模式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平台的监管机构
我国P2P投资模式的监管完善必须要明确监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P2P监管。

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原则。

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部门的责任推诿,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监管模式,采取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管,采取统筹监管的方式,有效的对P2P投资模式中的主体进行为进行监督。

(二)建立P2P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由于缺乏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监管,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存在混乱性,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是监管的效果不理想,因此P2P投资模式的监管上应当组建P2P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对P2P投资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信息的披露,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P2P投资平台的业务监督,明确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P2P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
我国当前的个人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银行已经开始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但是央行并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业务对接,导致P2P网贷平台无法真实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无法把控风险。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国家向P2P平台开放个人的信用信息,减少P2P平台的运营风险,而且国家还应当对
P2P运营平台的资质开展征信调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
[2]艾正林.金融理财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谢平,邹传伟,刘海仁.互联网金融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财政金融
10
DOI:10.16266/11-4098/f.2016.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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