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冶金企业炼铁消防单元隐患排查表
消防单元安全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是检查项目分类序号检查项目和标准 否说明 1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 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7.2条2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 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7.2条3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7.5条4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4.3.2条5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4.3.3条基本要求 6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4.3.4条7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
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5.2.4条8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如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挑檐。
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
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2第二部分原材料供应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安全检查表。
3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4第三部分转炉冶炼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57第四部分连铸生产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
8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9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10第五部分 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和《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414-2007)等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六部分供配电单元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等规范编制。
第七部分煤气回收和使用系统单元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法规、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八部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和强检设备评价单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等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九部分运输系统单元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等编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整治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整治表
介绍
该表用于冶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治,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
隐患排查表格
使用说明
1. 按照序号逐一列出具体的隐患描述。
2. 在"整治措施"栏中描述针对每个隐患所采取的整治措施。
3. 在"整治责任单位"栏中指明负责整治该隐患的责任单位。
4. 在"整治期限"栏中设定整治该隐患的截止期限。
注意事项
- 对于每个隐患,确保整治措施具体可行,责任单位明确。
-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整治期限,确保整治工作尽快完成。
- 员工应仔细填写每个隐患的描述,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示例。
炼铁主工艺隐患排查表
冶金企业炼铁单元隐患排查表被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 是检查项目分类 序号检查项目和标准 否说明1.1 厂址选择应符合YBJ52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海潮、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影响的地段;若无法避开,则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防。
应具备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第5.1条1.2 高炉区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距离居民区应大于1000m 。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第5.2条1.3 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 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第5.3条1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1.4 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 以外。
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但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第5.4条 11.5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值班室至氧气、煤气管道或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6222和GB16912的有关规定。
《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 第5.5条1.6 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米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5.1.21.7 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检查时间:2024.3.26-2内容
检查结果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符合/不符合
6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符合/不符合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符合/不符合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符合/不符合
8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炼铁、炼钢、轧钢和铁合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
炼铁、炼钢、轧钢和铁合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生产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 生产场所•生产场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危险物品超量存放或挤占管理空间现象?•现场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2. 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是否组织了相关安全教育培训?3. 设备安全保障•设备是否完好无损?•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没有设备过载现象?4. 生产作业管理•生产作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规定现象?•生产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紧急修理、改造行为?•是否存在操作人员工种不符或未考取相应证书?•是否存在加班作业、作业强度过大及操作人员不规范的现象?5. 废气、废液处理•废气、废液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废气、废液排放现象?•废液储存及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完备?•废气、废液排放口是否与污染源切实隔离?6. 日常安全管理•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检查是否具体有序、及时走访及记录?•是否制定了安全奖惩措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及其责任追究是否到位?三、经查验,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如上所述的问题,需要积极改进,同时建议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措施,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经济效益的统一。
炼钢企业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
2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
28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炼钢安全规程》6.2.8
20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9
21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6
34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7
35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3
7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炼钢安全规程》6.1.4
钢铁冶炼厂日常隐患排查表
钢铁冶炼厂日常隐患排查表一、工作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生产车间是否存在杂物堆放过多、通道堵塞等情况。
- 检查厂区的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并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
- 检查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定期清洁和更换过滤网。
- 检查办公室的电源线路是否有老化、漏电等问题,并及时维修和更换。
二、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冶炼设备的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检查工业炉的煤气供应管道是否有泄漏,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 检查输送带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料、卡料等现象,并及时清理和维修。
-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操作作业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使用工具设备,了解作业流程并遵循操作规程。
- 检查作业区域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保持干燥清洁。
- 检查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确保具备相关操作技能。
四、火灾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 检查工厂内是否存在火源,如明火、高温设备等,确保其安全使用。
- 检查易燃物品的储存情况,确保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 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杂物堆放阻碍疏散。
五、环境保护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如烟尘排放、废气处理装置等。
- 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如排水口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 检查固废处理情况,如垃圾分类、垃圾存放点等。
- 检查周边环境是否受到厂区排放的污染,如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以上为钢铁冶炼厂日常隐患排查表,通过定期的隐患排查和及时的整改措施,可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得到特别重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安全。
炼钢企业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14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
《炼钢安全规程》8.2.3
15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炼钢安全规程》8.2.4
16
车间内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8.5.9
38
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1m,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8m,并应在两侧走道间适当设置过桥;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6o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大小12o时,走道应采用踏步。走道沿线应设置可随时停车的停车绳。
《炼钢安全规程》8.5.10
39
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
《炼钢安全规程》8.1.10
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8.1.11
12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炼钢安全规程》8.2.1
13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 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炼钢安全规程》8.1.3
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1.4
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8.1.5
6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
炼钢单元隐患排查策划(分配)表
冶金企业转炉炼钢单元隐患排查策划(分配)表
一、生产准备 (3)
(一)皮带机上料 (3)
(二)废钢准备 (4)
(三)进铁水(倒罐站) (5)
(四)铁水预处理 (6)
(五)钢水罐、铁水罐、中间罐准备(冷修) (6)
(六)钢水罐热修及转运 (8)
二、转炉炼钢 (10)
(一)转炉兑铁水 (10)
(二)转炉加废钢 (10)
(三)转炉冶炼 (11)
(四)倒炉、出钢、倒渣 (14)
(五)钢水精炼 (16)
(六)炉下作业 (17)
(七)炉衬、出钢口维护 (18)
(八)渣场作业(渣罐吊运翻磕、热焖渣、装车外运) (19)
(九)钢渣磁选 (19)
(十)炉役 (20)
三、钢水连铸 (22)
(一)铸机开浇前准备 (22)
(二)铸机上钢水 (24)
(三)钢水罐浇注 (25)
(四)中间罐浇铸 (26)
(五)脱引锭、铸坯切割 (29)
(六)坯库作业、钢坯精整 (30)
(七)铸机设备点检、检修、维护 (32)
(八)事故处理、故障处理 (35)
四、起重吊运作业 (37)
(一)液态金属吊运作业 (37)
(二)转炉加废钢、废钢配斗、磁选废钢作业 (39)
(三)其他起重作业 (39)
(四)起重机检修 (41)
五、转炉净汽化、除尘 (42)
六、锅炉 (49)
七、检、维修作业 (50)
八、建构筑物 (51)
九、液压站 (52)
十、电气安全 (53)
十一、危险作业 (54)
十二、厂内运输 (57)
隐患排查策划(分配)表排查策划区域(部位、场所):转炉炼钢单元。
轧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轧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表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8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等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炼钢系统排查表
N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检查内容
废钢装料作业时,无人指挥。 废钢作业装料时,未挑拣潮湿、密封容器、爆炸物, 废钢高出废钢斗、废钢斗沿挂废钢时, 起重机通道有人通行或逗留, 废钢斗放置不平稳, 引领车辆无人指挥,车辆超速, 吊挂铁水罐或铁水包时无人指挥, 混铁炉兑铁操作时铁管压受铁口, 混铁炉出铁操作时受铁水罐未到位, 混铁炉出铁操作时出铁小车周围有人作业, 更换渣盆作业站位不当, 修砌铁包作业无砌筑平台, 人员乘坐铁水管、钢水罐等平车, 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未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兑铁水作业路口对面有人和易燃物, 兑铁水作业开始前提前挂小钩, 炉下轨道区域有水和堆积物, 冶炼过程中有人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吹炼作业未关闭挡火门, 测温工具潮湿,测温取样时,人员站在炉口正对面, 出钢时上下挡渣车, 挡渣锥潮湿, 叉车运物料时无人指挥引导、车速快, 渣罐内有水、积雪或其他潮湿物料, 倒炉作业主控室未使用安全护板, 炉下挡渣板未及时清理,厚度超标, 维修惰性气体室站所门窗与排风扇未打开通风, 吊座钢包时,指挥人员站在距离钢包不足5米, 出钢量过大,钢包上自由空间不足300mm, 炉内加料作业加入合金和渣剂潮湿,
检查结果 是 否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炼钢厂安全检查表
N
90
检查内容
地下液压站未设置遇火自动关闭的防火门,并保持常闭状态,
检查结果 是 否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二冷室作业使用220V照明, 连铸浇注区,溢流槽设置不合理, 点火作业未携带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烘烤器区域未悬挂警示牌, 切砖时人员未佩戴防护镜, 振动棒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失效, 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排气孔无防护, 砌筑钢水罐、中间罐作业无砌筑平台或防护栏杆, 施工区域耐火砖砖垛高度超过规定高度, 铸抷码放不稳, 在移动的冷床或车辆上坐标示, 转炉煤气回收回收前未与煤气柜、风机房联系,不能全过程监事煤气 回收情况,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放散操作, 回收转炉煤气氧含量超过百分之2,煤气未打开三通阀进行放散, 气化系统未及时排污,站位不合理,漏水漏气时排污, 地下仓料受料口,未设置格栅板, 转炉主控室、炼钢平台及以上未安装固定式煤气报警仪, 风机房属于乙类生产厂房,未采用防爆电气, 处理料斗积料上下人员未联系确认,现场没人监护, 清理或处理故障时未停窑皮带设置,在机尾下清理卫生, 煤粉工作区域吸烟及未按规定动火作业, 登高作业安全带不系, 激光分析仪维护,单人进入,未带报警仪, 天车作业时,未取得操作证单独操作, 上下天车翻越栏杆, 操作天车把脚搭在控制器上, 起重作业多人指挥, 使用铁丝、麻绳、皮带作索具, 电磁盘工作完毕后,悬空停车, 天车停止使用,天车各控制器手柄为放置“零”位, 擅自拆除安装和防护设施,
金属冶炼企业环节事故隐患排查表
第规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
金属冶炼企业(环节)事故隐患排查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操作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3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查看相关说明书,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进行现场试验。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 30078-2013)5.7.4条。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019年整理】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
第二部分原材料供应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安全检查表。
第三部分转炉冶炼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四部分连铸生产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
第五部分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和《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414-2007)等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六部分供配电单元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等规范编制。
第七部分煤气回收和使用系统单元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法规、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八部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和强检设备评价单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49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等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九部分运输系统单元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等编制。
第十部分燃气、热力系统单元根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和《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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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2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结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部分原材料供应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结论1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AQ2001-2004(下同)第7.1.1条2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
第7.1.2条3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第7.1.4条4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
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第7.2.1条5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第7.2.2条6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堆场第7.2.3条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结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
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7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第7.2.4条8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
第7.2.7条9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第7.3.1条10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当冷却水漏人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第7.3.2条11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第7.3.5条12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第7.3.7条13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1.1条14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7.9.2条第三部分转炉冶炼单元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4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1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AQ2001-2004第5.2.3条2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AQ2001-2004第6.1.4条(下同)3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第6.1.6条4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第6.1.9条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第6.2.5条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第6.2.6条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第6.2.7条8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主控室应设置紧第6.2.8条5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急出口。
9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第6.2.9条10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6.2.10条11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7.3.4条12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第8.1.1条13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第8.1.4条14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第8.1.7条15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第8.1.11条16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第8.3.2条17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第8.3.3条18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9.1.3条19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第9.1.4条河北尊太安全评价有限公司66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结论20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第9.1.5条21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第9.1.6条22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第9.1.7条23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