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履行)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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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致: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依法指派本所 XXX律师就你本人与委托人之间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履行一事,致函如下: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认以下事实:
一、你于20XX年XX月XX日与委托人签订编号为:XXXXXXXXX的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及编号为:XXXXXXXXXXX的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 年XX月XX日,共计XX个月。并以你名下位于上海市XXXXXXXXXXXXXXX(权属证号:沪房地嘉字(20XX)第XXX号)提供抵押担保;
二、《贷款合同》第八条第一项对逾期还息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实际还款日确定你的还息日为每月XX日,在第X期还款日XX月XX日,第X期还款日XX月XX日,第X期还款日XX月XX日,你未能在还息日履行还款义务,经委托人实际催收,你分别逾期X日、X日、X日还息,但至今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及你与委托人之间《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你应对违反合同中关于按期还息之约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除有权向你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外,还可要求你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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