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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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保证贷款展期业务合规办理,规范贷款展期行为,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贷款展期的条件和具体办理要求等内容。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贷款展期业务的管理。

3 职责

3.1 分支行负责贷款展期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授权范围内贷款展期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3.2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贷款展期的审查、审批;

3.3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贷款展期的审查、审批;

3.4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单笔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展期的贷后专项检查(跨省分行的贷后专项检查,由分行的风险控制部负责);

3.5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复审超分支行权限的展期条件和合法性的形式审查、对分支行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

3.6 总行分管行长、行长负责授权范围内贷款展期的审批;

3.7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内贷款展期的审议;

3.8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贷款展期的再监督;

3.9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贷款展期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3.10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贷款展期的系统开发、维护。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贷款客户的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初步审查。由分支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行信贷政策审查展期申请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展期申请。

4.1.1 展期申请

需要办理展期的贷款,原则上须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

4.1.2 资格审查

4.1.2.1 对展期申请人借款资格进行审查,视同初次申请贷款进行审查。

4.1.2.2 在申请人向分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后,分支行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抵押物担保等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进而判断贷款展期的可行性。

4.1.2.3 对展期条件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支行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展期申请:

a) 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或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b) 因不可抗力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

c) 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初期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或不能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

d) 其他符合本行贷款展期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申请展期的借款人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必须还要同时具备在本行贷款期间信用良好,经营情况正常,无潜在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因素。

4.1.3 提交资料

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60日,向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贷款展期的相关材料。

4.1.3.1 客户基本材料

a) 对于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有变化及需要更新的,借款人予以重新提供。原提供的材料需年审和年检的,由借款人提供年审或年检书面证明;

b) 借款人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展期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c) 借款人展期原因说明、还款计划;

d)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3.2 担保材料

按照展期贷款的担保方式的种类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a) 担保人的相关基本材料,在原贷款过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有变化及需要

更新的,担保人予以重新提供。原提供的材料需年审和年检的,须由担保人提供年检或年审书面证明;

b) 担保人有权机构同意继续进行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c) 如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抵(质)押人还应出具相关权利证明,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d)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4 初步审查

分支行信贷人员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4.1.4.1 对展期借款申请人基本资料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a) 展期申请书中业务品种、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等方面与双方协商内容是否相符。

b) 对于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c) 对于借款人提供的同意申请贷款展期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进行审查。

d) 展期贷款期限、利率的审查

展期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4.1.4.2 对担保材料方面进行的初步审查

a) 对担保人展期时的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初步审查;

b) 对担保人的相关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在原贷款过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要进行校验,有变化需要更新的材料、原提供的材料需年审和年检的,由担保人提供已年检或年审证明的材料都要严格审查;

c) 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继续进行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要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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